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非煤矿山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的指导服务,强化责任落实,构建监管合力,推动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 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包括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及勘探项目、尾矿库、“五小矿山”(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
第二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是指省、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点片区、矿山企业实施直接联系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会商,指导安全风险应对处置,部署针对性防控措施,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督促相关地区和矿山企业落实各项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实行三级联系指导制度,省应急管理厅联系指导重点县、市应急管理局联系指导重点镇、县应急管理局联系指导重点矿山。
第四条 辖区内存在非煤矿山数量达到 20 家以上、地下矿山与尾矿库相对集中、近年发生过 2 次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较为薄弱的县确定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附件 1)。辖区内存在尾矿库、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 200 米露天矿山的镇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镇。尾矿库“头顶库”、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 200 米露天矿山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矿山。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处室人员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的分片联系指导人。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分管局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为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镇的分片联系指导人。县级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分管局领导和业务股室人员为本县安全生产重点矿山的分矿联系指导人。
第六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非煤矿山数量变化以及安全风险状况、业务科(处)室人员变动、职责调整情况,每半年动态调整非煤矿山重点片区或矿山名单及联系指导人名单(附件 2、附件 3)。
第七条 联系指导人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过调阅工作档案、现场询问、抽查执法文书、明查暗访、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开展现场调研、督导和会商,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镇和矿在风险管控、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
(二)综合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指导开展常态化安全风险研判。突出加强对地下矿山外包工程、采空区处理、井下巷道支护、提升运输系统、井下动火作业、爆破作业、矿用爆炸物品管理等安全风险动态研究。加强对复工复产、汛期、重大节假日、矿产品价格猛涨等重点时段风险研究,重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部署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加强有关矿山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宣贯,指导、推进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预警监测建设,建立“一矿一策”“一库一策”安全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四)每年对重点联系指导片区或矿山企业开展“解剖式”督导检查,深入剖析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工作意见,推动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五)以工作建议函形式及时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定期跟踪整改、处置情况。
第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安排专人研究、解决分片分矿联系指导人交办的问题和隐患,按规定时限反馈处置情况,提交相关执法文书等证明材料,形成工作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