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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1]323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应该不会取消吧,国家正在清理红顶中介,以简政放权,职能转变为主线,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优化防雷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彻底解决防雷技术服务市场行业的垄断问题。现在山东省已经有第三方(山东雷云防雷设...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莲花大厦东座一楼置换大厅
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 [2001]323 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 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 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 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 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 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 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 70%收 费的项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行为,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以及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
纠正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4年4月1日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坚决清理乱收费的有关指示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市政府继续对1982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批准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了审查,决定从5月1日起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十项收费项目
(一)对国内设计单位收取的设计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建设部门收取);
(二)外来人员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劳动部门收取);
(三)市区街道摊贩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批准,城管部门收取);
(四)港澳客商进出特区加签证收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
(五)港澳客商进出特区申请表成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
(六)司机考场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交通监理部门收取);
(七)进出特区客商“通道卡”工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
(八)进出特区客商重点物品登记手册工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
(九)生猪技改费(深府办[1987]787号文件批准);
(十)灭蟑螂费(深府办[1992]30号文件批准)。
二、纠正七项收费项目
(一)对国外设计单位收取的设计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设计费收入的2%;
(二)工程质量监督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委托建安工作量的2‰;
(三)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基建工程按工程造价4‰,维修工程按工资额的2-3%;
(四)饮食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3]11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分内外,对法律规定发放范围内的卫生许可证,一律每证收10元;
(五)防疫消毒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2]1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录像投影、激光视(唱)盘放映管理费(深府[1992]326号文件批准),按粤府办[1992]1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为收入额2%;
(七)社会中医机构管理费、个体西医、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费(深府[1992]232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为个体民办医疗机构、个体医疗诊所每年最高不超过50元,集体联办医疗诊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各有关单位在5月1日前务必到市工商局价格管理处办理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手续。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政发〔1999〕2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第三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8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8项:
1、城建档案保证金(建委系统);
2、交通安全设施费(公安系统);
3、黄金生产发展费(黄金系统);
4、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交通系统);
5、乡镇船舶管理费(乡镇系统);
6、劳动就业服务管理费(劳动系统);
7、人防工程使用证工本费(人防系统);
8、城镇治安联防费(公安系统);
9、社会印件审查费(新闻出版系统);
10、省新产品评审发证费(经委系统);
11、中小水电管理费(水利系统);
12、经营图书批发业务许可证审批费(新闻出版系统);
13、乡镇煤矿管理费(煤炭系统);
14、文化市场经营管理费(文化系统);
15、重点商品售前质量报检收费(技术监督系统);
16、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费(国防工办系统);
17、贻误扶散费(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18、逾期纸袋押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降低收费标准1项:
消防设施建设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降低50%。
三、上述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各收费部门应分别立即停止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主动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出台的收费文件,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5号文件规定予以取消,尚未上报省企业减负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的,须于1月底前上报。
五、凡1993年以来,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令行禁止,认真执行,确保落实。对有禁不止、拒不执行的地区、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典型事例公开曝光。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居民申请安装独用电表收费标准的通知》是80903于2001年6月8日发布的地方法规。
【发布文号】沪价公[2001]第018号
【生效日期】2001-06-0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
居民申请安装独用电表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八日沪价公〔2001〕第018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电力公司、长兴岛电力公司:
为了减轻居民负担,在电网和装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非成批改造地区居民用户个别申请安排独用电表,户表装置费由每户600户降低为100元。本标准适用于安装普通单相电度表(3千瓦),今后如进行分时电表改造,仍按分时电表改造办法执行。
本收费标准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原沪电力用字(1996)0726号《关于本市居民申请用电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中每户600元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请有关单位在受理居民安装独用电表过程中,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