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1999〕2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第三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8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8项:
1、城建档案保证金(建委系统);
2、交通安全设施费(公安系统);
3、黄金生产发展费(黄金系统);
4、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交通系统);
5、乡镇船舶管理费(乡镇系统);
6、劳动就业服务管理费(劳动系统);
7、人防工程使用证工本费(人防系统);
8、城镇治安联防费(公安系统);
9、社会印件审查费(新闻出版系统);
10、省新产品评审发证费(经委系统);
11、中小水电管理费(水利系统);
12、经营图书批发业务许可证审批费(新闻出版系统);
13、乡镇煤矿管理费(煤炭系统);
14、文化市场经营管理费(文化系统);
15、重点商品售前质量报检收费(技术监督系统);
16、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费(国防工办系统);
17、贻误扶散费(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18、逾期纸袋押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降低收费标准1项:
消防设施建设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降低50%。
三、上述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各收费部门应分别立即停止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主动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出台的收费文件,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5号文件规定予以取消,尚未上报省企业减负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的,须于1月底前上报。
五、凡1993年以来,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令行禁止,认真执行,确保落实。对有禁不止、拒不执行的地区、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典型事例公开曝光。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