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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广东省五金制品生产企业、零部件生产企业为主体,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五金制品营销流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准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全心全意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二轻工业集团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协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产品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意见,提出对行业发展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 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四) 建立行业信息网络,编印行业通讯,努力为会员提供技术情报、市场信息、标准信息和商品信息;
(五) 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国内外展览,参与培育五金专业市场,加强行业贸易活动的协调自律,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 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七) 及时收集国内外产品技术标准供会员使用,积极促进贯彻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八) 参与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参与新产品和科技成果鉴定;
(九)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积极帮助会员解决自身难于解决的问题或全行业关心的问题;
(十) 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本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凡本行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本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均可向本协 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后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 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监督理事会及其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参加各项活动;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按规定缴交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可通过通讯方式行使。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大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日常工作,向理事长负责。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本协会各分机构是否交纳会费,由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 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月8日以通讯审议的方式由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协会是以广东省五金制品生产企业、零部件生产企业为主体,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五金制品营销流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协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准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全心全意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公司拥有走刀式自动车床、走芯机自动车床、自动铣槽机、冲床、攻丝机、滚牙机、铣边机、桌上车床、钻床、P4机(插针插孔,东莞插针,马达轴,异形端子,冠簧插孔,东莞精密车床加工)等设备,主要开发并生产各类精...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天丰莹五金制品厂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 我厂生产产品包括: *不锈钢票夹:普通票夹、圆头票夹、花型票夹、板夹、报夹、挂历...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五金制品,的产品主要有:木螺丝、自攻钉、非标件、钻尾螺丝、不锈钢紧固件、 碳钢紧固件 、组合螺丝等。 希望我的答案可...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筹备成立淋浴房分会
4月27日,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淋浴房分会筹备会议在上海召开,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理事长张东立、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石僧兰、副秘书长吕基英;国家轻工业建筑五金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任陶佩贞、广州市阿披罗建材料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志雄、宁波市广和洁具有限公司总经理邬德华、上海商城实业公司总经理陈
理思路 促发展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建筑五金分会、淋浴房分会年会召开
为理顺一年分会工作,总结行业发展近况。12月19日,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建筑五金分会及淋浴房分会年会在青岛召开。2011年全球经济低迷,行业面临多重压力,建筑五金分会在这种环境下,本着服务行业、服务企业的宗旨,以健全体系,壮大队伍为目标,以提高吸引力,增强凝聚力为方向,以企业关心的问题为切入点,进行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打开了分会工作的新局面。
欢迎全国锁具行业的同仁加入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制锁分会,共谋行业发展。
分会秘书处:
地址: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邮编:264000
收件人:丛 林 秘书长
宁波市五金制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宁波市五金制品协会”。英文名称为: Ningbo Hardware Association缩写(NBHA)
第二条:本协会是按照《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由宁波市从事五金制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的企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五金制品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注册地在宁波市长春路70号附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五金制品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行业服务、指导和管理。
(二) 组织编制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掌握研究并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情况、市场拓展、技术进步、质量规范、技术标准、品牌建设等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 收集、研究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积极开展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及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及时为会员提供各类商情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 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诚信服务,结合行业情况,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协调处理会员间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 协同市有关部门宣传落实五金制品行业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政策,参与、协助做好行业内相关技术职称的推荐及评定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 组织举办行业相关的各类展(博)览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产品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行业的影响力。
(七) 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承担或参与企业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八) 开展行业各类业务培训、行业评比、学习考察,推动五金制品行业技术业务研究、学术交流、研讨,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九) 承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中转移或委托给本协会的各项职能和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五金制品生产、经营等具备合法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以及相关的教学、科研、检测的单位、社会团体。
(二) 对本市五金制品行业发展有贡献的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五金制品行业管理的同志,热心帮助本市五金制品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可由本协会聘任、吸收为个人会员。
(三) 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 发给相应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 对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权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 有权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反映有关情况。
(四) 关心协会工作,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 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制订本协会的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本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技术顾问、律师顾问。
(九)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心本会工作。
(三) 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检查监督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 主持召开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研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开展。
(四) 主持召开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全体会议(会长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协会较重要的事务。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代表本协会出席对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由会长或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会长职权。
(二)因会长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职权时代替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理事会监督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活动。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工具五金分会 是中国工具行业唯一的国家级协会, 隶属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工具五金分会(以下简称工具分会)其宗旨是: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实施行业管理,强化服务职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工具业与国外同行交流, 推动中国工具业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从事工具五金产品生产的企业约8000家左右,产品品种覆盖所有手工具,液压工具,电动工具,园艺工具及各种小型工具机械, 全行业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已经成为全球工具制造业最大的国家和生产基地。
工具五金分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理事长:President
石僧兰(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常务理事长兼工具分会理事长)
执行理事长:Executive Director
于性江(文登威力工具有限公司)
高广桦(上海民星劳动工具有限公司)
张汉生(武汉市工具设备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
副理事长:(排名不分先后) Director
朱文江(宁波长城精工卷尺制造有限公司)
朱剑峰(江苏宏宝集团五金工具公司)
吴亚楼(江苏金鹿集团有限公司)
杨春炜(浙江亿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宋 虎(张家港天达特种刀具有限公司)
王仁海(龙口新达工具有限公司)
王传步(上海安信工具有限公司)
陈育菁(上海沪工高峰工具有限公司)
洪 涛(上海捷科工具有限公司)
周继华(上海大陆工具发展有限公司)
徐连起(天津金属工具有限公司)
陈丰森(康泰电气有限公司)
叶德琛(宁波大叶园林工业有限公司)
包剑刚(宁波杰杰工具有限公司)
朱娟凤(宁波蓝达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吴东明(浙江东精工量具有限公司)
徐学明(浙江三鼎工具有限公司)
翁恒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江都工具有限公司)
尤礼忠 (宁波美加工具有限公司)
杨栋江 (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秘书长:Secretery General
周继华
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制订中国工具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受协会委托起草中国工具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产品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对行业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促进中国工具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及相关建议;
(三)加强本行业的标准化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行检、行评、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新产品、科研成果的鉴定,参与行业生产、质量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推荐和评审名优品牌、知名企业、新技术产品和中国工具驰名商标;
(四)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国际合作、国内外展览、参与培育工具专业市场;加强行业贸易活动的协调自律,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开展行业调查、统计,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工作,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提供建议;
(六)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强化服务功能,积极发展新会员, 加强分会组织机构建设, 为会员单位服务,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