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五金制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宁波市五金制品协会”。英文名称为: Ningbo Hardware Association缩写(NBHA)
第二条:本协会是按照《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由宁波市从事五金制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的企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五金制品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注册地在宁波市长春路70号附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五金制品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行业服务、指导和管理。
(二) 组织编制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掌握研究并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情况、市场拓展、技术进步、质量规范、技术标准、品牌建设等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 收集、研究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积极开展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及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及时为会员提供各类商情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 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诚信服务,结合行业情况,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协调处理会员间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 协同市有关部门宣传落实五金制品行业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政策,参与、协助做好行业内相关技术职称的推荐及评定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 组织举办行业相关的各类展(博)览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产品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行业的影响力。
(七) 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承担或参与企业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八) 开展行业各类业务培训、行业评比、学习考察,推动五金制品行业技术业务研究、学术交流、研讨,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九) 承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中转移或委托给本协会的各项职能和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五金制品生产、经营等具备合法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以及相关的教学、科研、检测的单位、社会团体。
(二) 对本市五金制品行业发展有贡献的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五金制品行业管理的同志,热心帮助本市五金制品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可由本协会聘任、吸收为个人会员。
(三) 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 发给相应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 对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权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 有权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反映有关情况。
(四) 关心协会工作,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 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制订本协会的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本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技术顾问、律师顾问。
(九)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心本会工作。
(三) 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检查监督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 主持召开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研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开展。
(四) 主持召开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全体会议(会长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协会较重要的事务。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代表本协会出席对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由会长或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会长职权。
(二)因会长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职权时代替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理事会监督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活动。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