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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注重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防等国家科技计划的衔接,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的作用,其目标是推动原始性创新,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学术骨干,全面提高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各类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能力,推动我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乃至国家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由教育部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教育部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为依据,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立项建议方向,确定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资助的重点:
(一) 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且具有优势,有望取得重大突破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二) 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与技术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
(三) 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 申报“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具有与国家相关重大科技计划衔接的明确背景;
(二) 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关键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科学家合作开展交叉综合研究;
(三) 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队伍,可以保障足够时间投入项目工作;
(四) 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五)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度。
第七条“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申请必须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体申请办法如下:
(一) 2名院士推荐并填写《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推荐书》(格式见附1,推荐专家不能同属于一个单位);
(二) 5名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委员推荐并填写《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推荐书》(格式见附1,推荐专家不能同属于一个单位)。
申请者需提交2名院士或5名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委员推荐并填写的推荐书,方可填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2)。教育部负责项目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查、制定评审方案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进行项目遴选。具体程序如下:
(一) 教育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二) 教育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三) 申请单位需要在评审会上就项目的总体目标、研究方案、研究队伍、工作基础、预期成果等进行答辩,评审专家组成员均分别填写评审意见并对是否支持进行讨论和表决,提出立项建议。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经教育部审定后,将择优遴选拟资助项目清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主页上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即正式批准立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教育部根据评审意见及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格式见3),向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下达项目批准通知及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总体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专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科技发展趋势,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每年第二季度予以发布;
(二) 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项目进行评审;
(三) 依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及立项,并与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四) 根据任务合同书下达项目经费;
(五) 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项目的工作计划,组织项目验收;
(六) 其他需教育部决定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属高校根据项目申请指南编写项目申请书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高等学校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和编制经费预算,报送教育部审查;
(三)与教育部签订任务合同书;
(四)按要求每年向教育部报送所属高校承担的项目执行年报(格式见附4)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预、决算;
(五) 根据项目性质和情况匹配部分经费;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 负责向教育部申请和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项目申请指南组织编写项目申请书;
(二) 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按规定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三)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
(四) 按要求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格式见附4)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预、决算;
(五) 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1年半到2年。对于研究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格式见附4),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教育部(科技司承办)。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中途更换。在项目实施阶段无正当原因离岗不得超过3个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岗3个月以上的,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报教育部备案;离岗超过半年,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由所在学校在离岗之日前1个月内报教育部审批(附更换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教育部视情况批准或中止项目执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延期的项目,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预算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调整或中止的书面申请报告,报教育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消:
(一) 配套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难以进行;
(二) 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三) 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以后,应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申请书、任务合同书作为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填写验收报告(格式见附5)。将申请验收函、推荐验收的专家人员名单和全部验收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验收申请一经批复,由教育部组织项目验收。
(二)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为验收专家提供任务合同书原件、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
(三) 验收专家组由至少7名熟悉了解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验收专家组应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四) 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1个月内,验收报告、专家意见、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报教育部存档。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 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
(二) 未取得预期成果;
(三)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 擅自更改《申请书》或《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条 凡是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未通过或未经教育部批准擅自延期的,教育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此类项目,同时对承担单位予以核减课题申报数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Cultivation Fund of the Key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Project,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NO……) ]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 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来源于《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和科研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计划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返还被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撤消而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终止项目的决算并上报,项目所在学校须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部,不得挪作他用。
重大项目 的范围比较大,它的上级单位一般多为国家,比如三峡工程 ,一般是要经过多个部门研究才能决定实施的而重点工程相对来讲就要小一点的,一般为某个省市或者某个领域内的工作,比如说今年建设的北京某个奥...
这个题目很大,在这里很难讲清楚。简单地讲应该包括:合同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源管理、成本管理、采购管理、环境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等。给你发份资料你可以看一下。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高等学校的原始性创新,全面提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各类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学术骨干,从而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
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合肥物质科学技术中心-中国科学
合肥物质科学技术中心方向项目培育基金 申 请 书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重要 /创新)方向项目 申报指南方向: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 负责人联系电话: E-MAIL: 项目合作者: 所在单位: 合作者联系电话: E-MAIL: 填表日期: 20 年 月 日 合肥物质科学技术中心制 2016年 12月 合肥物质科学技术中心方向项目培育基金 1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 负责 人 姓名 职称 出生年月 19 年 月 所在单位与 所在部门 研究方向 项目 合作 负责 人 姓名 职称 出生年月 19 年 月 所在单位与 所在部门 研究方向 参 与 成 员 情 况 姓名 年龄 所在单位、部门 职称 研究方向 本人签名 共计 :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 (注:如团队人数较多,上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复制) 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12年10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满足强首府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做好项目策划、储备;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全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全市重大项目宣传、年度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重点办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和城建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统筹解决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建设过程中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督查等工作。
第六条 市直各审批部门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各类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并指导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报批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行政领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单位,也是相应行业市直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和有关审批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抓好议定事项和整改措施的后续跟进落实工作。
第八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重大项目推进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本行政辖区内相关问题,加快推进落地本行政辖区内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并作为相关项目绩效考评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重大项目主要从对落实强首府战略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产业园区、信息网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开发项目。包括传统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项目。
(三)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包括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就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包括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林业、园林、防洪、河道环境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条 属于第九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市级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原则上,基础设施、产业开发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民生、社会事业、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竣工投产和预备(前期)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
(三)竣工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四)预备(前期)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年内尚未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完成立项(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用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列入年度市本级投资计划,满足第十条投资规模且安排年度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应列入市级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续建和竣工投产重大项目主要由上一年度已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结转。
第十四条 申报预备(前期)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和确定: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属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结合强首府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经组织各相关单位会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滚动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每年年中研究提出年度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储备一批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在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或滚动调整计划时优先纳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用地保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对接机制,做好年度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工作,实行重大项目用地指标核销制。
(一)落实强首府战略相关项目土地政策,市本级统筹一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市级调剂库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优先满足和保障符合规划要求、供地政策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其中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列入自治区“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项目,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市级重大项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确实无法另行选址的,可依法依规按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三)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标分配使用动态管理,及时开展指标调剂工作,合理增加重大项目用地计划供应量。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对于已安排用地指标的项目应由属地县(区)、开发区明确承诺供地时间,尽快完成供地。对供地率低、批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数量较多的县(区)、开发区,原则上除自治区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外,暂停其用地审批。
(四)各级林地审批部门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林地指标。市林业部门联合市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林地指标分配使用动态管理,合理增加重大项目林地指标计划供应量。其中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自治区同意的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林地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其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统筹解决,不占用南宁市年度定额指标。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保障。搭建金融机构、政府、项目建设单位融资对接平台,建立联动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跟踪协调重大项目融资工作。
(一)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1.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申报纳入国家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年度自治区强首府重大项目专项计划;
2.对符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投向的市级重大项目(含预备项目),应列入预算内基建计划、城建计划、预算内教育基建计划等投资计划或前期工作计划;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支持方向的市级重大项目,优先申报。
(二)优先安排政府性资金。市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债、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应包含符合投向的市级重大项目。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优先向市级重大项目倾斜。
(三)支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金融管理部门等积极梳理有融资需求的市级重大项目清单,优先向金融机构推介。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贷款授信等方式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股权融资等方式融资。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PPP项目储备,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审批。市行政审批部门要不断完善“容缺后补”制度、网上审批大厅、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等服务新方式,建立简化、快速、优质、高效的项目审核审批新机制;各级政务服务窗口设立重大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指派专人协助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积极探索新思路,推进解决重大项目用地等问题,确保重大项目尽快落地。
对于不履行“容缺后补”事前信用承诺的项目建设单位,列入失信记录,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配套保障。市级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落实建设资金,完善审批手续,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一)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期交付项目建设用地,抓好项目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交通、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级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并按照相关政策优先给予适当补贴。
(二)推行重大项目配套服务承诺制度。由各市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县(区)、开发区,制定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服务项目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套服务要求,协调有关单位出具配套服务承诺函并承诺服务时限,确保项目后续建设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享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缴纳的有关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收费科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相关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必须做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征地拆迁、资金落实等服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具体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筹融资、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目标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开竣工计划和主要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各责任单位要采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进,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市领导三级协调机制。
(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协调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属于本地区负责的突出问题。
(二)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定期收集汇总各县(区)、开发区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行业项目协调例会,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协调或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问题,市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市重大项目前期审批攻坚站会议,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存在问题;市重点办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重点项目建设例会,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建设实施、工程结算等方面问题。
(三)完善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各服务队联系领导原则上每月主持召开1次联系重大项目推进会,每半月听取1次进展情况汇报,每月到现场开展1次协调服务。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全市性的重大项目协调会。
(四)涉及自治区层面协调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汇总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协调。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通报机制。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要求在每月2日前填报或更新上月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每月定期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运用于年度绩效考评、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推进约谈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分级督查机制:
(一)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督查,重点督查本行业重大项目开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和项目问题清单落实情况等。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督查,重点对全市重大项目日常调度机制和定期调度机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项目开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进行抽查;对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函询、督查。
(三)市政府督查室专项督查,重点对市政府领导调度问题落实情况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重点办及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中梳理的问题有关情况进行函询、督查。每季度定期开展督查,并形成《督查专报》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形成《督查问题清单》发至相关责任单位并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约谈机制。建立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发展改革部门三级约谈制度,就需要约谈的情形,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约谈情形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约谈:连续3个月被列入全市通报的问题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被市发展改革部门约谈,但2个月后建设进度依然严重滞后,中央、自治区资金支出困难,项目建设瓶颈仍未得到解决和消除的;或被自治区通报批评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委编办(市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市“两重两问”办派人参加约谈。
(三)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被中央和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委编办(市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市“两重两问”办派人参加约谈。
市政府办公室在全市范围通报市政府领导约谈情况,市委编办(市绩效办)将约谈情况纳入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绩效考评范围。
第三十条 对于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市发展改革部门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核减或不再受理该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申请计划。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市“两重两问”办要将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和服务重点企业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对约谈后仍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治庸、罚劣”。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退出机制。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商各相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再将该项目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调出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重大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要全面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重大项目申报材料、进展情况等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如存在材料造假,列入失信记录,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三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对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和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市直属投资公司重大项目推进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考核奖励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奖励。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重大项目考评奖励。具体考核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擅自对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南宁市组织推进的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申报列为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项目,优先从市级重大项目中推荐,具体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100433B
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商政发〔2007〕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 中、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 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 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
(五) 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 利用外资及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 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项目;
(八) 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 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确定为市重大建设项目;未完成审批或核准手续,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确定为市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每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计划;
(二)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草案;
(三) 年度计划草案经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上报市重大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不低于本县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35%。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确定市重大建设项目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确定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设计方案、招商方案、融资、概算等重要事项;
(四)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检查、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
(五)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下列任务:
(一) 落实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 定期向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三) 编制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
(四) 定期督促检查重大项目进展,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 组织、协调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招商谈判,协助有关部门推进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进度;
(六) 代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拟定责任书,组织重大项目的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县区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由发展计划部门牵头,明确责任科(股)室和联系人;市重大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系人。
第十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网络体系内的各有关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列入市计划的重大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根据市上确定的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意见,跟踪管理属于本单位负责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做好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策划包装工作,协助项目单位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每月汇总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相关报表;
(五)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年内进度目标、长远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并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由环保、安监部门按规定审批或报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依据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审查报批。
第十三条市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市重大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重大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安全、档案等进行单项验收,进行工程结(决)算审查和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国家、省、市财政出资、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配合实施项目稽查,对重大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市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征地拆迁、“四通一平”及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分别由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协调或报请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重大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平衡落实开垦新的耕地。属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市重大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所需资金要优先予以解决。符合国家和省投资方向的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荐申报;需要银行贷款的项目,应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条除国家和省、市明确公布的收费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市重大项目法人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市重大项目一经确定,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和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发改委、环保、城建、国土、安监、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报请审批的事项,手续完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明确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及时限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制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作用。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内有关单位按月上报工作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使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及时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推进、策划及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大项目奖励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通令嘉奖。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市重大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拖欠经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