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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是一个办法,(格尔木市审计局,2009年9月)

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格尔木市审计局,2009年9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合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等事项,具体包括:

1、设计变更;

2、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3、暂定材料价格的签证;

4、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5、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二条 工程施工变更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施工图纸会审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有关专用条款,避免因地质勘察、设计等不规范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造成合同价款及工程费用增加。施工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结算,除不可抗拒力以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以下情况除外。

(一)由于政策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不可抗力(或类似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的,同意其变更;

(二)由于施工现场的场地、运输等施工具体问题,或为了完成工程某一道施工工序的保证措施,不视为设计变更,视为施工单位已将这些因素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三)因地质勘探、设计原因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确需变更的,同意其变更。但应根据合同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

(四)其它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等变更凭证,工程变更签证单应规范填写,签证手续应当完备,并报市审计局备案,由市审计局选派审计组或会同发改、财政、监察、建设等单位到现场见证备案后,填写“格尔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附后),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具体要求:

(一)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变更申请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工程变更单中的工程量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及时填报工程量和变更费用计算表;

(四)工程变更签证单上下之间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超过规定时间或事后补签的签证单视作无效签证,在审计时将不予认可。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备案:

(一)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认定(会议纪要),并将变更签证和会议记要报市审计局备案;

(二)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认定(会议纪要)后报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会同发改、财政、监察、建设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后,出具会审确认意见;

(三)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由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对情况特殊或复杂的变更签证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严格建设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管理。建设单位应对变更签证的累计报批金额严格把关,累计变更签证增加及合同价款超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时,应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其超出价款不能列入工程总造价中。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收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备案。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签证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增加金额在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核的,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项目业主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有关资料不按规定报批、报审或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要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勘察、设计单位操作不规范、勘探不到位或设计漏洞,造成施工单位有变更空间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予以清退出全市建设市场,其后3年内不允许被清退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承接任何工程勘探、设计业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责任(相关责任应事前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等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施工签证把关不严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及合同(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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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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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8KB

页数: 6页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市建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监察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 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合 理控制工程造价 ,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 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并用于建设项目投 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财政预算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8KB

页数: 6页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 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 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并用于 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 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 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 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 项目后,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 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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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与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环保、交通、水利、监察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招标、城投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审办”),跟审办设在审计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开方式。

第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审计前须保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待结价款(含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监察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方式及审计内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并依法实施竣工结(决)算审计;对投资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安排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结(决)算审计,审计机关进行抽查监督。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采用跟踪审计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审计资源情况,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分阶段跟踪审计或关键节点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对建设项目前期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等进行审核;

(二)对中期工程进行计量,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程量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四)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五)与造价控制相关需要跟踪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竣工结算编制情况;

(二)工程量计算情况;

(三)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情况;

(四)变更及隐蔽工程的签证情况;

(五)材料价格核定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七)规费、税金及其他费用情况;

(八)影响造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报审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以项目为单位开展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跟踪审计立项申请;审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发出《审计通知书》。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审计记录,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采用委托审计的,受托中介机构应当按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实施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中,对符合审计条件的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审计以单项合同为单位,由建设单位对单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初审,并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次性向审计机关报送完整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

竣工决算审计以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前期设计咨询、施工管理、征地、拆迁等不同实施主体的分项决算进行初审,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一次性向审计机关报送完整的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具体送审资料范围、格式要求,由审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审计机关可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

(一)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审计机关要求补充资料,被审计单位不能及时提供的。

(二)项目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相关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四)招投标文件、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六)审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影响工程资金支付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计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及其他原因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的行为,应当按照《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滁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对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不予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规模确定审计期限,除跟踪审计外,审计期限应当自接到完整的工程结算(决算)资料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果包括竣工结(决)算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等。

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作为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向市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政府批准后,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审减率超过10%的工程审计项目,超过部分应支付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结算付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前述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勘察、设计、清单编制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预算失控或重大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清单编制单位的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聘请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在项目审计中有受他人委托从事与被审计项目关联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或者对聘请的专业人员、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审计机关依纪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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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名 称: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9-7-1

颁布单位:临安市政府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9]26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9〕66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临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09〕66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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