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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发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发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泄漏,防止和减少由泄漏引起的事故,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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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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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内容

一、充分认识加强泄漏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泄漏管理是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复杂,工艺条件苛刻,设备管道种类和数量多,工艺波动、违规操作、使用不当、设备失效、缺乏正确维护等情况均可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加强泄漏管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泄漏是引起化工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树立“泄漏就是事故”的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泄漏,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化工企业泄漏表现形式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化工企业泄漏的表现形式。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泄漏主要包括易挥发物料的逸散性泄漏和各种物料的源设备泄漏两种形式。逸散性泄漏主要是易挥发物料从装置的阀门、法兰、机泵、人孔、压力管道焊接处等密闭系统密封处发生非预期或隐蔽泄漏;源设备泄漏主要是物料非计划、不受控制地以泼溅、渗漏、溢出等形式从储罐、管道、容器、槽车及其他用于转移物料的设备进入周围空间,产生无组织形式排放(设备失效泄漏是源设备泄漏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主要内容。化工泄漏管理主要包括泄漏检测与维修和源设备泄漏管理两个方面。要通过预防性、周期性的泄漏检测发现早期泄漏并及时处理,避免泄漏发展为事故。泄漏检测与维修管理工作包括:配备监测仪器、培训监测人员、建立泄漏检测目录、编制泄漏检测与维修计划、验证维修效果等。源设备泄漏管理工作包括:泄漏根原因的调查和处理、泄漏事件的评定和上报、泄漏率统计、泄漏绩效考核等。泄漏检测维修工作要实行PDCA循环(戴明环)管理方式。对所有的泄漏事件都要参照事故调查要求严格管理。

三、优化装置设计,从源头全面提升防泄漏水平

(五)优化设计以预防和控制泄漏。在设计阶段,要全面识别和评估泄漏风险,从源头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危害。要尽可能选用先进的工艺路线,减少设备密封、管道连接等易泄漏点,降低操作压力、温度等工艺条件。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对存在剧毒及高毒类物质的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设计,有毒、可燃气体的安全泄压排放要采取密闭措施设计。

(六)优化设备选型。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设备选型,属于重点监控范围的工艺以及重点部位要按照最高标准规范要求选择。设计要考虑必要的操作裕度和弹性,以适应加工负荷变化的需要。要根据物料特性选用符合要求的优质垫片,以减少管道、设备密封泄漏。

新建和改扩建装置的管道、法兰、垫片、紧固件选型,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检验。选型不符合现行安全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已建成装置,泄漏率符合规定的,企业要加强泄漏检测,监护运行;泄漏率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七)科学选择密封配件及介质。动设备选择密封介质和密封件时,要充分兼顾润滑、散热。使用水作为密封介质时,要加强水质和流速的检测。输送有毒、强腐蚀介质时,要选用密封油作为密封介质,同时要充分考虑针对密封介质侧大量高温热油泄漏时的收集、降温等防护措施,对于易汽化介质要采用双端面或串联干气密封。

(八)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要按安全控制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或紧急停车系统和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联锁保护系统要符合功能安全等级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低低液位联锁以及紧急切断装置等。

四、系统识别泄漏风险,规范工艺操作行为

(九)全面开展泄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企业要依据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评价等中介机构对可能存在的泄漏风险进行辨识与评估,结合企业实际设备失效数据或历史泄漏数据分析,对风险分析结果、设备失效数据或历史泄漏数据进行分析,辨识出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结合设备类型、物料危险性、泄漏量对泄漏部位进行分级管理,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当工艺系统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分析变更可能导致的泄漏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全面开展化工设备逸散性泄漏检测及维修。企业要根据逸散性泄漏检测的有关标准、规范,定期对易发生逸散性泄漏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排查出发生泄漏的设备要及时维修或更换。企业要实施泄漏检测及维修全过程管理,对维修后的密封进行验证,达到减少或消除泄漏的目的。

(十一)加强化工装置源设备泄漏管理,提升泄漏防护等级。企业要根据物料危险性和泄漏量对源设备泄漏进行分级管理、记录统计。对于发生的源设备泄漏事件要及时采取消除、收集、限制范围等措施,对于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要采取第一时间能切断泄漏源的技术手段和防护性措施。企业要实施源设备泄漏事件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努力降低各类泄漏事件发生率。

(十二)规范工艺操作行为,降低泄漏几率。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工艺参数大的波动。装置开车过程中,对高温设备要严格按升温曲线要求控制温升速度,按操作规程要求对法兰、封头等部件的螺栓进行逐级热紧;对低温设备要严格按降温曲线要求控制降温速度,按操作规程要求对法兰、封头等部件的螺栓进行逐级冷紧。要加强开停车和设备检修过程中泄漏检测监控工作。

(十三)加强泄漏管理培训。企业要开展涵盖全员的泄漏管理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的泄漏管理意识,掌握泄漏辨识和预防处置方法。新员工要接受泄漏管理培训后方能上岗。当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要对相关人员及时培训。对负责设备泄漏检测和设备维修的员工进行泄漏管理专项培训。

五、建立健全泄漏管理制度

(十四)建立泄漏常态化管理机制。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泄漏管理的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责任落实到人,保证资金投入,统筹安排、严格考核,将泄漏管理与工艺、设备、检修、隐患排查等管理相结合,并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体现查漏、消漏、动静密封点泄漏率控制等要求。

(十五)建立和完善泄漏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责任人、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明确的泄漏管理责任制。

(十六)建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薄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漏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所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准确。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账,限期整改。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以及采用的检测和评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理文件的管理。

(十七)建立激励机制。企业要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泄漏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工作,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全员参与。

六、全面加强泄漏应急处置能力

(十八)建立和完善化工装置泄漏报警系统。企业要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和《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等标准要求,在生产装置、储运、公用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泄漏的场所安装相关气体监测报警系统,重点场所还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要将法定检验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现场检测报警装置要设置声光报警,保证报警系统的准确、可靠性。

(十九)建立规范、统一的报警信息记录和处理程序。操作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要立即通过工艺条件和控制仪表变化判别泄漏情况,评估泄漏程度,并根据泄漏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对报警及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定期对所发生的各种报警和处理情况进行分析。

(二十)建立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有效控制泄漏后果。企业要充分辨识安全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发生泄漏的密闭空间,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预案演练,完善事故处置物资储备。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泄漏物料收集装置,对泄漏物料要妥善处置,如采取带压堵漏、快速封堵等安全技术措施。对于高风险、不能及时消除的泄漏,要果断停车处置。处置过程中要做好检测、防火防爆、隔离、警戒、疏散等相关工作。

七、强化考核

(二十一)加强泄漏管理内部审核。企业要对泄漏台账、目标责任书、作业文件、现场检测或检查记录等泄漏管理文件定期进行审核,对作业现场进行抽检抽查,核实检测或检查记录的可靠性,对泄漏管理系统进行内部审计。

(二十二)加强对泄漏管理的检查考核。企业要加强对泄漏管理过程、结果的检查考核,确保泄漏管理实现持续改进。企业要按泄漏控制目标的量化要求,对各部门和岗位的泄漏管理状况进行绩效考核。

化工企业要依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自身生产实际建立和完善泄漏管理制度,将泄漏管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积极开展泄漏预防与控制,提高泄漏管理水平。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和推动化工企业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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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发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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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发布文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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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法律标准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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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KB

页数: 6页

安监总培训[201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安监总培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发布

2014年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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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包括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等。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例如分散控制系统等),生产正常时处于休眠或静止状态,一旦生产装置或设施出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能够瞬间准确动作,使生产过程安全停止运行或自动导入预定的安全状态,必须有很高的可靠性(即功能安全)和规范的维护管理,如果安全仪表系统失效,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近年来发达国家发生的重大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大都与安全仪表失效或设置不当有关。根据安全仪表功能失效产生的后果及风险,将安全仪表功能划分为不同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1-4,最高为4级)。不同等级安全仪表回路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操作维护方面技术要求不同。

目前,我国安全仪表系统及其相关安全保护措施在设计、安装、操作和维护管理等生命周期各阶段,还存在危险与风险分析不足、设计选型不当、冗余容错结构不合理、缺乏明确的检验测试周期、预防性维护策略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规范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亟待加强。随着我国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规模大型化、生产过程自动化水平逐步提高,同步加强和规范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十分紧迫和必要。

二、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加快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相关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化工设计、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要组织对相关负责人、工艺和仪表等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安全仪表专业培训,普及功能安全相关知识,学习有关标准规范。要针对安全仪表系统全生命周期不同的环节,分别对设计、安装调试和操作维护管理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安全仪表系统、风险分析和控制、风险降低等相关专业技术。各化工设计单位要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培养一支胜任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设计的技术骨干队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役生产装置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加快人才培养工作,培养一批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掌握相关标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满足开展和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进一步完善化工安全仪表系统技术标准和认证体系。加快制修订化工安全仪表系统技术标准体系。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化工功能安全技术标准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制定符合我国化工行业企业安全发展现状的功能安全相关技术标准及应用指南。推动形成并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功能安全认证体制机制。依据《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0438)和《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逐步建立相关人员、产品以及组织机构功能安全认证服务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仪表系统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四)设计安全仪表系统之前要明确安全仪表系统过程安全要求、设计意图和依据。要通过过程危险分析,充分辨识危险与危险事件,科学确定必要的安全仪表功能,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必要的风险降低要求。根据所有安全仪表功能的功能性和完整性要求,编制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要求技术文件。

(五)规范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严格按照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要求技术文件设计与实现安全仪表功能。通过仪表设备合理选择、结构约束(冗余容错)、检验测试周期以及诊断技术等手段,优化安全仪表功能设计,确保实现风险降低要求。要合理确定安全仪表功能(或子系统)检验测试周期,需要在线测试时,必须设计在线测试手段与相关措施。详细设计阶段要明确每个安全仪表功能(或子系统)的检验测试周期和测试方法等要求。

(六)严格安全仪表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联合确认。应制定完善的安装调试与联合确认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详细记录调试(单台仪表调试与回路调试)、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并建立管理档案。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安装调试完成后,企业在投运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业和企业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要求技术文件,组织对安全仪表系统进行审查和联合确认,确保安全仪表功能具备既定的功能和满足完整性要求,具备安全投用条件。

(七)加强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操作和维护管理。化工企业要编制安全仪表系统操作维护计划和规程,保证安全仪表系统能够可靠执行所有安全仪表功能,实现功能安全。

要按照符合安全完整性要求的检验测试周期,对安全仪表功能进行定期全面检验测试,并详细记录测试过程和结果。要加强安全仪表系统相关设备故障管理(包括设备失效、联锁动作、误动作情况等)和分析处理,逐步建立相关设备失效数据库。要规范安全仪表系统相关设备选用,建立安全仪表设备准入和评审制度以及变更审批制度,并根据企业应用和设备失效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八)逐步完善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制度和内部规范。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安全仪表系统相关管理制度或企业内部技术规范,把功能安全管理融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过程安全管理水平。

四、高度重视其他相关仪表保护措施管理

(九)加强过程报警管理,制定企业报警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与安全仪表功能安全完整性要求相关的报警可以参照安全仪表功能进行管理和检验测试。

(十)加强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管理,与安全完整性要求相关的控制回路,参照安全仪表功能进行管理和检验测试,并保证自动控制回路的投用率。

(十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实施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保护系统,为确保其功能可靠,相关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五、从源头加快规范新建项目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

(十二)从2016年1月1日起,大型和外商独资合资等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仪表系统。

(十三)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积极推进在役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工作

(十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生产装置或设施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并尽快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风险降低要求。

(十五)企业应在评估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安全仪表功能,要制定相关维护方案和整改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工作。其他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参照本意见要求实施。

七、工作要求

(十六)各有关企业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新建装置安全仪表系统达到功能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在役装置安全仪表系统不满足功能安全要求的,要列入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努力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降低事故风险,遏制事故发生,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目标,确定试点单位,明确进度要求,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化工过程安全仪表系统及其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的管理。要将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评估、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开展等情况纳入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每年汇总相关检查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指导意见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业和设计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11月13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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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简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安健〔201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为职业病危害防控和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现就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高度重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关系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能否公正执法、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的重要因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规范和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角度出发,将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深刻认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必要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一是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或强度是否超标、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有效、个体防护用品是否适用等检测检验,需要技术支撑;二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卫生许可准入条件评价等职业病危害状况评价,需要技术支撑;三是职业健康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场所检查执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都需要技术支撑。

(三)充分认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一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领域)较多、范围较广;二是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严重威胁着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三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人数众多,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已经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我国现有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在数量、布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要解决这对矛盾,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必须把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来抓。

二、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坚持依法行政的执法准则,以技术支撑为依托,以技术标准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和科学执法;加快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减少、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遏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与发展。

(五)基本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完善装备、保障执法、支撑有力”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布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程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构建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在装备建设上,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在队伍建设上,充实业务骨干,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在技术支撑上,为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保障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六)主要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速度,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布局合理、装备完善、技术精湛、管理有序、服务上乘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网络。到2015年,全国建成3-5个国家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省(区、市)建成1-3个省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市(地)建成1-2个市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主要工业县(区)建成1个县级技术支撑机构,非主要工业县(区)联合建成1个县级技术支撑机构,保证每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能得到有力的执法技术支撑,每个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能得到可靠的技术服务。

三、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七)国家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研究工作。

2.参与国家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3.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4.参与国家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指导地方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5.参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担国家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7.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8.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省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地方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政策措施研究工作。

2.参与省(区、市)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3.参与地方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4.参与省(区、市)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指导市(地)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5.参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担省(区、市)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7.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8.承担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九)市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市(地)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2.参与市(地)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指导县(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工作。

3.参与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担市(地)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研究工作。

5.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6.承担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县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县(区)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2.参与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担县级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研究工作。

4.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5.承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推进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能力建设

(十一)统筹布局,合理确定依托机构。各地区要摸清现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源情况,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制定本地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利用现有的技术服务资源,遴选并确定依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并通过自主建设、联合建设等形式,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到2015年基本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网络。

(十二)加强硬件建设。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具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实验室,以及质量可靠、配套完善、通过计量认证的仪器仪表和设备设施,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备能够检测评价本地区用人单位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能力。

(十三)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健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的经历以及较为丰富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资质证书。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采取调入、选聘等方法,充实技术力量,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等形式,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

(十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实施严格有效的管理,包括组织人员管理、岗位责任制、质量保证、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技术服务管理、申诉与投诉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样品处置、报告签发和原始材料保存等制度。

(十五)积极发挥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作用。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工作,客观、真实、准确地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提供技术服务,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检测、评价结果,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技术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案和时间表,指定专人负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到2015年高质量地按时完成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任务。

(十七)加大投入,确保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质量。各地区要在技术支撑机构工作场所建设上给予支持,督促其尽快具备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硬件条件,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管和指导,促进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大投入,保证购置仪器、仪表、设备、设施所必须的资金。

(十八)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监管机制和技术支撑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技术能力的培训。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通过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和质量控制等措施,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服务行为,防范和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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