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加快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在目前已开展18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提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9月在蒙东、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海南、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级电网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2017年在西藏电网,华东、华中、东北、西北等区域电网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二、加强输配电价重大问题研究。结合各地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加快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重点就电网投资、电量增长与输配电价关系,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归集核算输配电成本,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保障电力普遍服务,建立健全电网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建立电网企业投资后评估制度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引导电网科学、有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849号)要求,详细整理、认真审核电网企业上报的资料,建立和完善输配电成本、价格数据库,并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三、有序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特别是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进程,逐步扩大市场形成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的范围,研究建立电力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探索建立市场电价监测预警办法,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四、电网公司做好配合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指导各区域、省级电网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相关工作,客观、真实提供电网成本、投资、电量等信息及证明材料。已经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地区的省级电网企业,要以2015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基础,2016年10月底前,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各类用户间电价交叉补贴的数额,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2016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五、确保工作进度。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按期保证质量完成工作。2016年4月进行试点的12个省级电网,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工作结束后,认真测算当地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2016年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华北电网输配电价测算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直接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相关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本次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14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参照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拟定适合当地电网特点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同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科学、合理测定当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原则上2017年3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什么意思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适当降低新建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根据工程造价降低情况和适当的项目资本金收益率水平,《通知》明确,对陆上风电项...
你好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为第二批营改增试点城市
中央对房地产的态度是要加强地方调控,同时加大保障房的力度。未来房地产改革的重点或在房产税方面,早在2011年1月,重庆、上海就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但是在两地的试点进行中,房价未能应声而落...
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全面提速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全面提速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26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监局,甘肃、新疆电监办,西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3.02分钱、甘肃省2.6分钱、青海省3分钱、宁夏自治区1.84分钱。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宁夏自治区经营困难的大武口热电、六盘山热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分钱。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青海省积石峡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5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陕西省大唐石泉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其他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甘肃省盐锅峡、八盘峡和大唐碧口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4分钱;宁夏自治区青铜峡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三、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通过宁东直流工程送山东电量在宁东换流站结算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2分钱,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相应调整,其中华电灵武二期、京能水洞沟、鲁能鸳鸯湖电厂送山东电量上网电价相应提高到每千瓦时0.323元。宁东送电到山东落地电量结算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374元。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六、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3.58分钱、甘肃省2.11分钱、青海省2.16分钱、宁夏自治区2.11分钱。新疆自治区暂不调整。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四。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七、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二、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青海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重点地区低于20mg/m),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