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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精神,现就改进小型水利项目(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牧区水利)中央补助投资管理方式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简化前期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管理
(一)完善工程建设规划。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程序另行规定),上一阶段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规划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制订,主要明确近期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布局、范围等内容。要健全规划体系,完善协调衔接机制,着力提高规划质量;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可不编制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应遵照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各地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各地可在省级建设投资中提取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楼堂馆所建设等,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利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四)规范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申请年度小型水利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区、市)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进一步明晰工程产权,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受益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在部分具备条件的项目中推行代建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加快工程实施进度。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多方筹措资金。
二、加强项目实施监测分析,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从2009年起,于每年7月和下年1月分两次将本地区上半年和上年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有关司。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同时,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为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和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小型水利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投资管理方式改革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与同级水利部门联合或会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充分发挥和强化基层部门的管理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中央将主要通过制订规划、发布项目年度申报要求、随机抽查、重点稽查、考核评估等方式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各地合理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要建立项目实施考核评价结果的反馈与整改机制,健全奖惩制度。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 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小型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执行中的重要情况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1.珠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3. 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水利工程中有挖沟槽及渠道的相应定额。
你真有意思
国家发展改革委改进小型水利工程审批方式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下文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范围包括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灌溉示范、牧区水利等小型水利工程。今后,此类项目须直接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实施方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26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国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水平,我委将组织开展2013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并进行严格审查、择优推荐。每个省市区(包括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合计不超过3家,拥有国家创新型城市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省份可放宽到5家(其中国家创新型城市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原则上不少于2家)。
二、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并运行1年以上(2011年12月31日前批复),且省级政府已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或有明确的安排计划。
(二)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所在产业领域属于省市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能为解决当地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四)同一个承担单位(法人)申报不能超过1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三、请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方案和审核意见一式2份报送我委,并填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表(见附件),另附电子版光盘。
在你们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程序对方案进行合规性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命名。
特此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0]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以下简称“23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我们开展了2009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工作。
经专家委员会审核,444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2家机构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8家机构未申报年度招标业绩,13家机构申报的年度招标业绩未达到规定要求,7家机构申报的年度招标业绩材料不完整,经扣减后达不到规定要求,年检不合格。现将年检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同时,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瑞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三家机构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依据36号令第24条规定,这三家机构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级别由乙级降至预备级。
请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36号令、2354号文件和招标业绩报送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资格年检工作,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不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附:年检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