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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作为国家辐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基本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行动

4.1 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

应急响应由总局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省级环保部门全面负责。环保系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原则上按表1 进行启动。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其它部(委)和单位、省级环保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 指挥和协调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积极配合。

4.4 应急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国家环保总局指派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负责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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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4 应急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

(3)接收省级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

(4)监督与评价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省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

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 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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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级划分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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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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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附则

本预案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修订工作并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程序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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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保障

6.1 应急资金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辐射应急组织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 应急设施设备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配备一定的应急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应: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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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主要职责

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国家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 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时即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分别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2.2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基本一致。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总局主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副局长(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总局办公厅主任、核安全司司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分别作为其替代人;总局规划司、国际司、宣教司等有关司办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活动在总局机关大楼内进行。

2.2.2主要职责

(1)审批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组织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5)审定向国务院提交的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报告;

(6)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3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核安全司、办公厅、国际司、宣教司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秘书组。核安全司司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主任第一替代人)和其他副司长、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总局核

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秘书组由办公厅总值班室、国际司核安全处、宣教司新闻处,以及核安全司放射源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核燃料处、综合处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期间,组长由核安全司归口负责的项目处处长担任。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总局机关大楼内。平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按各自职责在本部门办公。

2.3.2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总局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国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受理来自地方环保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中央或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总局领导的批示指令;

(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总局系统内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5)负责与有关部、委和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6)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及时起草向国务院提交的事故报告;

(7)组织开展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8)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4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2.4.1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管应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下设技术专家组,由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2.4.2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协助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

(4)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必要时,派出专家组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2.5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职责

(1)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负责管辖范围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4)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事故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

2.6 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6.1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

术中心主任,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管监测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2.6.2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4)根据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承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工作。

2.7 省级环保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备案;

(2)负责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向总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4)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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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终止恢复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3 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应在二周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总局系统的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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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文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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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作为国家核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之一,为做好核事故应 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确保在核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和决策,按事故状态及时采取必要和 适当地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核应急预案 》。 1.3 应急方针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1.4 应急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承担的任务是: (1) 制定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 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核应急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应急响应时,参与指挥、协调应 急响应工作,按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安排,牵头组织力量对辐射环境监测进行支援;必要时,直接负责组 织对核设施场内外进行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3) 审批民用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检查、监督其应急准备工

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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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2012 年 12月最新 doc 文本格式工作总结 -年终总结,可以直接修改编辑。 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 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 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 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二、组织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成立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 XX同志任组长, 下辖市环境监察应急小组和市环境监测应急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发展过程,立即作出应急处置措施反应;及时 向市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组织辖区内重大环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应急方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四、日照市环保局在辐射事故应急中所承担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及省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二)组织制定与实施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三)接收本辖区内区县环保部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辐射事故报告,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

(四)及时向市政府和山东省环保局核与辐射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核与辐射应急办)报告市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或事件,及时向各区县环保局通报辐射事故情况。

(五)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辐射事故环境辐射监测。

(六)配合省局及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放射性去污处理。

五、本方案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航天器在日照市辖区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第二章 组织体系

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是山东省环保局核与辐射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的最高领导(即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是日照市环保局局长。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各职能部门在辐射应急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各尽其责。

一、组织体系

日照市环保局设立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和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中心)。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

山东省环保局

核与辐射应急办公室

日照市环保局

辐射应急领导小组

日照市环保局

辐射应急办公室

日照市环保局

辐射应急技术中心

辐射事故现场

日照环保局

污控科

各区县环保局

图例:

上下级关系 信息交流

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二、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

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日照市环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污控科科长、监察支队队长、监测站站长组成。局长担任核应急总指挥,其他成员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应急组织与人员分工见附录1。

应急响应期间,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局三楼会议室。

三、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公室的组成

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是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班子和执行机构,由市局污控科、监察支队、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其组成及人员分工见附录1。

非辐射应急期间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的成员在本单位和本部门办公;事故情况下,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设在污控科,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变动办公地点。

四、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技术组的组成

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中心是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面的技术支持单位。

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中心设主任1人,下设常设组和监测组。

常设组:由市环保局污控科和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

监测组:由市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

日照市环保局核应急中心组成及人员分工见附录1。

第三章 职 责

一、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省环保局核应急办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

(二)审批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决定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四)领导、协调日照市环保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辐射应急办、辐射应急中心和各区县环保局的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包括事故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环境辐射监测与评价、三废处理与处置等工作。

(五)组织对由省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审定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核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应急监测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建议。

二、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以及省环保局、市环保局的应急工作要求。

(二)组织制定(或修定)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

(三)负责日照市环保局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四)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市环保局系统内部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传达贯彻市环保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五)负责与市有关部、委、办、局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六)及时向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负责编写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提交的辐射事故情况报告、监测报告。

(七)组织开展对由省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三、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职责

(一)制定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中心的辐射事故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市局审批;协助省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

(二)为市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向全市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公众及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

(三)负责市局辐射事故应急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四)对辐射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辐射监测,指导事故责任单位并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污染源(包括寻找污染源)和污染物。

(五)负责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六)及时整理、汇总监测(分析)数据并报告核应急办,随时编制监测(分析)报告并归档。

(七)负责对应急工作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受污对象的去污处理和去污后的监测工作。

四、区县环保局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政策及市环保局的辐射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应急行动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二)发现辐射事故或接到辐射事故的报告并确认后,立即报告市环保局和区县政府,同时进入应急待命;

(三)在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的领导下,开展辐射应急工作,积极、主动地配合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实施现场环境辐射监测(分析)、取样、去污和去污后的监测等工作;

(四)配合有关单位组织事故地区公众的撤离,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

(五)负责与当地公安、交通、卫生、人武部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外部接口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辐射事故的应急启动与联络

一、辐射事故的应急启动

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或辐射应急中心一旦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按“辐射应急通知程序(附录2)”立即报告省局核应急办,同时按规定启动本局系统的辐射应急。辐射应急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赶到各自的应急办公地点,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所有辐射应急人员手机号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必须列入“辐射应急人员联络电话号码表(附录3)”。平时辐射应急中心常设组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并及时接机;应急期间辐射应急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并及时接机。

二、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一)市环保局系统内部联络

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响应启动后,必须保持相互的通信联络。辐射应急办负责与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区县环保局的通信联络;辐射应急中心常设组负责与监测组、现场监测人员的联络。

(二)与省局辐射应急办的联络

根据市环保局辐射应急总指挥的指示,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负责向省局核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三)与市政府及各部门的联络

根据市环保局核应急总指挥的指示,市环保局核应急办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辐射应急工作情况,并负责与市内有关部门的联络。

第五章 应急辐射监测

应急辐射监测是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重要环节。当核应急启动后,监测组应立即处于待命状态,并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一、辐射事故应急监测

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伴生矿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等。

(一)应急监测的启动

市环保局辐射应急总指挥或辐射应急办下达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命令后,辐射应急中心应根据事故性质、等级和实际情况,立即向监测组下达监测任务,监测组接到应急监测任务后应根据“应急监测行动实施程序”前往监测现场。

(二)监测项目

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

(三)监测(分析)方法

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按《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93)进行。

(四)标 志

对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要对污染区域进行标志。标志方法见附录7。

(五)数据记录与报出

监测(分析)数据要详细记录,并通过无线(或有线)通讯及时、相对集中地报告辐射应急技术中心。

对于γ空气吸收剂量率的记录和报告内容,同标志内容;辐射应急中心收到监测(分析)数据后,要及时整理、汇总并编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报告辐射应急办。

二、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应急监测

对这类事故,市环保局接到监测任务后,立即通知市辐射应急中心,由辐射应急中心组织监测力量前往受事故辐射影响较重的地区实施监测。将监测(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市辐射应急技术中心,整理、汇总后按级上报。

第六章 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一)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程序

对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核技术应用等辐射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市环保局辐射应急总指挥批准,并报省环保局核应急办核准后实施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局核应急办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应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为止。

二、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市核应急办负责进行下列行动:

(一)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二)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三)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四)编制应急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后二周内报省核应急办;

(五)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继续进行环境辐射监督与监测,包括对污染地区土壤的放射性监测。

(六)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七)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并报省环保局核应急办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本应急响应方案每两年修改一次,并与省环保局核应急响应方案的修改同步进行。根据需要对实施程序可随时修改。二者每次修改后都要重新报省环保局审批。

本应急方案由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录1: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人员分工

一、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1.辐射应急总指挥: 王曙光;

2.辐射应急副总指挥:王世波、樊金亮;

3.成员:刘涛、刘华、厉彦金、张永康

二、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公室成员

1.主 任:刘华

2.成 员:李怀增、韩廷华、张炳军、陈常东

三、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技术中心成员

1.主 任:李 伟

2. 监测组成员:李怀增、陈常东、郭刚

四、辐射应急驾驶员

监察支队 王强

监测站 谭伟

附录2:核应急通知程序

辐射应急通知程序是辐射应急的启动过程,规定了应急启动过程中每个应急人员通知(或受通知)的责任(或行动),必须自觉遵守。

1. 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或辐射应急中心常设组成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主任报告。

2. 辐射应急办主任负责向市辐射应急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负责(或指定人员)通知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辐射应急办各成员和有关区县环保局。负责向省局核应急办和市政府报告。

3. 辐射应急办和辐射应急中心,根据本辐射应急通知程序可制定自身更为详细的内部通知程序。

附录4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附录5应急监测行动实施程序

监测组接到对事故现场实施应急监测的命令后,应按以下程序行动:

1 清点下列仪器设备并装车

1.1 智能化伽玛辐射仪2台

1.2 个人剂量报警仪 2个

1.3个人防护器材2套

1.4 手机4部

1.5 记录本1个

1.6 记录笔(签字笔)2支

1.7计算器1个

1.8不干胶标签20个

1.9 稳定碘片100片

1.10交通图、监测布点图、市环保局应急方案各1份

1.11塑料袋50个

1.12 塑料桶(10L)10个

1.13手电筒2个

1.14 雨伞、雨衣各3个

2、前往监测现场

2.1 现场监测人员2人、驾驶员1人,。

3.2 监测人员乘座应急监测车,并保持与市辐射应急技术中心的联络。

3.3 到达现场后,监测人员应立即向市辐射应急技术中心报告行进情况和监测现场情况。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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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应急预案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3 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 则

7.1 宣传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8 预案管理

7.9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制定预案应对处置,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政府新闻办、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等。

2.2 指挥部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不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省公安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省环保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协助国家长江海事部门组织开展长江干流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农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商务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参与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省质监局参与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省旅游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指导船舶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省内相关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管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应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3.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事故黄色、蓝色预警公告,须经省应急指挥部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省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及时提请省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发生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市、县;

(6)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2.2 应急决策

省应急指挥部接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省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指定的省有关方面负责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人员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6)综合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或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制定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省有关部门予以指导。

4.4 信息发布

在省政府新闻办的组织下,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省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省安全监管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队伍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全省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省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及省相关部门应建立省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 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民航机场、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领导人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7.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省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设区的市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企事业等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7.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39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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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考点知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2Z10503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2Z1050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概念

编制应急顶案的目的,是避免紧急情况发生时出现混乱,确保按照合理的响应流程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1.综合应急预案

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

2.专项应急预案

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基坑开挖、脚手架拆除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

3.现场处置方案

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而制定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2Z1050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

n应由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n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n评审人员应当包括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n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施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奖惩

施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Z105033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一、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1.按照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日。

2.按照安全事故类别分类(了解)

3.按照安全事故受伤性质分类(了解)

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阻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015年教材变化去掉了100万元以上字眼)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3)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事故报告的要求

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②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③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④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3、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处理

1)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处理

(2)事故登记

(3)事故分析记录

(4)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2)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1 )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2)对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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