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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与乌克兰环境保护和核安全部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波兰共和国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林业部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罗马尼亚水利、森林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环境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环境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环境部环境合作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联合声明——行动议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荷兰王国住房、规划和环境部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斯洛伐克共和国环境部环境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瑞典王国环境保护局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西班牙环境部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捷克共和国环境部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的环境问题难以向宇宙星空转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环境问题与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关系愈加紧密——跨界环境摩擦不断上升,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新的环境问题不断涌现,并逐步演变为重要的国际环境问题。面对严峻的环境挑战,拓展和深化国际环境合作,成为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没听说过这个税种啊?应该属于行为税,谁发明的?
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
省级环保部门叫做环保厅,省以下的叫做局如:国家环保部,单指环保部门最高权力机构,正部级待遇 xx环保厅,指省级环保部门 xx环保局,指市、县级环保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
污废水处理工考试试题( ( 1 ) 姓名: 工作单位: 考试时间: 一、 判断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1. 生物滤池处理出水回流的目的是为了接种生物膜。 (√)p231 2. 悬浮固体是可沉固体的一部分。 (√)p7 水的总固体、溶解固体和悬浮固体 水中除了溶解气体之外的一切杂质称为固体。 而水中的固体又可分为溶解固体和悬浮固体。 这二者 的总和即称为水的总固体。 溶解固体是指水经过过滤之后,那些仍然溶于水中的各种无机盐类、有机物等。 悬浮固体是指那些不溶于水中的泥砂、粘土、有机物、微生物等悬浮物质。 3. 相同型号水泵并联时,流量增加,扬程不变。 (×)p356 并联运行的目的: 提高了水泵运行的可靠性和灵活性, 利用水泵进行水量调节。 几台水泵同时工作时, 由于流量增大, 管道阻力也增大, 并联工作水量会小于单台水泵的水量和扬程会大于单台水泵的扬程 4. 推流曝气池比完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15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自 2009年 3月 1日起废止)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3-01-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5号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 2002 年 7月 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二 OO 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 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
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8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该方案包括,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国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基本原则;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国务院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
(十)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