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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发布文号】建科[2007]249号
【发布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2007-10-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建科[2007]2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100433B
当然需要了
这都是取决于设计要求啊!
让大家学一下呀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2007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建科 [2007]249 号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07]15 号)、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科 [2007]245 号)等文件精神, 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指 导各地开展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 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 认真 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能源审计导则 2007年 10月 前 言 建筑能源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能源审计导则 2007年 10月 前 言 建筑能源审计是一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 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 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 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 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消耗水平、 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 监测、诊断和评价, 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 建筑能源审计是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中重要的环节。在建筑能源审计基础上,研究制定能耗公示、用能标准、能耗 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并进一步在公共建筑领域推广能源服务和合同能源 管理等节能改造机制。 本导则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委托,同济大学(主编) 、清华大学、深圳建筑 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国 外建筑能源审计及国内工业企业能源审计的成果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起全国联网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国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并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促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高能耗建筑的进一步节能改造准备条件。
二、主要工作内容
1、能耗监测。对高耗能重点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能耗数据,实现对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的实时动态监测;对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基本信息实现全国联网,进行汇总分析。
2、能耗统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分季度、年度的调查统计与分析。
3、能源审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筑,或部分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源审计。
4、能效公示。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5、制度建设。制订本辖区能效公示办法;制订本辖区能耗调查与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逐步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研究探索市场化推进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机制。
三、中央财政支持的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监管体系。地方财政也应积极支持节能监管体系的建立与运营。
(一)根据各地工作进展,2007年,北京、天津、深圳三个城市率先建立动态监测平台,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2007年支持示范省市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
(二)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支持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完善动态能耗监测平台,并根据能耗监测平台运行情况、各地工作进展,支持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在起步阶段,继续支持示范省市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并逐步建立起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2007年中央财政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10日。
四、工作计划安排
2007年开始在大型公共建筑较为集中且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2007年示范范围包括: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15个省(自治区)本级及其省会城市。在经过示范取得经验后,2008年开始扩大示范范围,在全国逐步推开。
(一)建立能耗监测平台
1、2007年底,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至少20%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并实现实时动态监测。
2、2008年采暖期开始前,北方采暖地区示范省市需完成改造区域内锅炉房、换热站的热计量装置安装。年底前,北京、天津、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其他省市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到2010年年底完成大多数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搭建起全国联网的城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二)能耗统计
示范省市应根据《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07]271号)、《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要求进行能耗统计,并确定重点用能建筑。
1、2007年11月底前完成能耗基本信息普查;
2、2008年开始根据能源分类计量和用电分项计量实施情况,按季进行能耗统计。
(三)能源审计
示范省市应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另发)规定方法进行能源审计。
1、2007年11月底前审计不少于当年能效公示要求的各类建筑栋数;
2、2008年开始每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建筑中选取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对能效高的典型建筑按类型各选取不少于3栋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审计。
(四)能效公示
1、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实现建筑基本能耗信息和审计结果的公示:(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完成20个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示范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完成10个市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2)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四个直辖市和深圳市应完成至少2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宾馆、商场、写字楼)的能效公示;示范的省会城市、其他计划单列市应完成至少1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公示;(3)高等院校。除海南省之外的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不少于5所高校的能效公示。
2、2008年开始逐步增加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公示内容,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进行公示,对能效高的建筑按类型各选取3个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公示。
(五)制度建设工作安排
1、各示范省、自治区、自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2、示范省市应于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在本辖区的实施细则,本辖区能耗调查与审计管理办法;同步推进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的研究,超定额加价制度的建立。
五、工作目标考核
(一)国家考核。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考核范围,建设部、财政部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地方考核。各地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量考核机制,并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下降的考核目标体系。
六、实施机构及保障措施
(一)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对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建设部负责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确保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取得实效。各省(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省(市)属大专院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省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辖区范围内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建立节能监管体系,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度的建立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单位GDP能耗下降分解指标任务结合,统一部署落实各部门责任。
(三)各示范省市应充分发挥现有建筑节能管理、工程质量监管等机构的作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建立节能监管体系,要充分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设置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及相关实践经验丰富的建筑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五)全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设在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各地能耗监测平台能耗数据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省市应充分发挥现有的建设信息机构的作用,负责能耗建设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教育部直属大专院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附表:工作时间安排表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
为了规范、指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提纲。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概况及基本信息
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和总栋数、全年总能耗量、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
1.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
(1)人员组织及培训计划
(2)监测对象范围和数量
(3)分项计量装置及远程传输装置安装计划
(4)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建设计划
2.能耗统计的工作方案
包括能耗统计机构、统计方式、工作计划等。
3.能源审计的工作方案
(1)审计对象的确定:包括审计对象确定原则,审计总栋数,各审计对象的建筑名称、类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
(2)审计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建筑基本信息,用能管理制度,空调、采暖、通风系统概况,能耗信息等。
4.能效公示的工作方案
(1)公示对象范围
(2)公示内容
(3)公示方式
(4)公示时间
三、技术支撑单位
包括技术支撑单位名称、人员组成情况等。
(1)数据采集中心技术支撑单位
(2)能源审计技术支撑单位
四、监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计划
包括监管体系建设预算总额及分项预算,资金预算的计算方法,及地方财政准备补助的资金额度。
五、节能目标及技术经济分析
1.节能预测分析
2.经济效益分析
3.环境影响分析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资金申请表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提高建筑能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支出,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支出;
(三)财政部批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与审核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中央财政对建立能耗监测平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在起步阶段,中央财政对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等工作,予以适当经费补助。地方财政应对当地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予以适当支持。
(一)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申请地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1 )编写工作方案,填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 ),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向财政部报送上述资金申请材料。中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向财政部申请。
(二)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审核。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中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负责审核。根据需要安装的分项计量装置数量等,核定监测平台建设补助金额;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的工作任务,核定相应经费补助金额。
第五条 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在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节能量可以计量基础上,中央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的节能改造,予以贷款贴息补助。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50%;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在建筑节能监管范围之内;建筑节能改造贷款必须是用于建筑节能改造直接支出而发生的贷款。
(一)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申请。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凭借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贴息材料审核并进行汇总,在当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节能项目改造贴息资金,在当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驻北京市专员办事处签署相关贷款材料的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审核。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予以财政贴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贴息由财政部负责审核确认。财政部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际贷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与负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具体贴息补助金额。项目实际贷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实际贷款期计算财政贴息;项目实际贷款期超过3年的,按3年计算财政贴息。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及其他设备的购置,要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部、建设部将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筑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予以考核,实际考核的节能量将作为核定各地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做好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
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