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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是2001年10月30日由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基本信息

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简介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2001年10月30日)

第一条为加强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林是指连片0.67公顷以上(含0.67公顷)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荒滩(简称“四荒”,下同)人工造林,采伐、火烧迹地更新(简称“迹地更新”,下同)造林,低效林改造和补植、补造;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超过4米(灌木3米)、连续面积0.67公顷以上(含0.67公顷)的造林。

第三条各种造林,包括国家、集体、合作,国有企业等的造林,必须执行本规定。对外商、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营等的造林管理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需要制定植树造林长远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确定的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组织检查验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建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五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属于国家所有的宜林“四荒”,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四荒”,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属于个人以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宜林“四荒”,由个人负责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旗)级(简称“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六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订的植树造林长远规划组织编制造林总体设计、作业设计和年度造林计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

第七条实行采伐迹地更新与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挂钩制度。对没有按规定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暂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至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第八条造林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适地适树适种源、良种壮苗、科学栽植的原则。

造林种苗要达到或超过国家和省级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采用先进的栽培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提高造林质量。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营造针阔混交林。采用穴状、鱼鳞坑、带状等整地方式,保留原生植被带,维护林地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条各种造林(零星种植除外)必须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造林作业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造林规划或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位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成果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和作业设计图。

第十条造林当年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造林计划和造林作业设计作为检查验收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自查,省、地(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检查,国家林业局抽查。检查(含自查、抽查,下同)必须严格按照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必须对造林检查验收结果全面负责,对造林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每次检查的数据记录于相应的造林档案。

(一)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内容:面积核实率、合格率、成活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检查验收率;

(二)抚育管护检查内容:抚育率、管护率、造林保存率以及抚育措施、数量、质量、幼林生长情况。

国家林业局根据各地统计上报的上一年度的人工造林、更新造林面积,组织开展全国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实绩核查,核查内容、方法、标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造林项目管理,建立造林档案,并逐步完善国家、省、地、县四级造林管理信息系统。外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等投资的造林项目也要建立档案,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造林质量事故。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及沙荒风口、严重水土流失区外,更新造林经第二年补植成活率仍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五)宜林“四荒”当年造林成活率低于40%的;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及灌溉造林,当年成活率41%-84%,第二年补植仍未达到85%的;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当年成活率41%-69%,第二年补植仍未达到70%的。

第十三条造林质量事故标准分为三级: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一)一般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3公顷以下;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7公顷以下;

(二)重大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4~66.7公顷;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8~333.3公顷;

(三)特大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8公顷以上;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3.4公顷以上。

第十四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分别追究相应立项审批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检查验收单位的相应责任;对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或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造林项目予以批准的;

(二)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随意改变项目计划内容的;

(三)不按科学进行造林设计或不按科学设计组织施工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种子或劣质苗木造林的;

(五)对本行政区内当年造林未依法组织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六)未建立管护经营责任制或经营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毁坏严重的;

(七)虚报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而造成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和督促对事故负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对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预防、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造林质量事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现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自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可以对造林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造林质量事故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立即组织对造林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造林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地级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规定的,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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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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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文献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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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 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国务 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结合本镇各村、企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各村、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村、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认真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 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 家、集体财产安全, 并对本地区或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防范、 安全事故发生的 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 (一)职工伤亡安全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交通安全事故; (四)建筑安全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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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 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 度: 凡乡 (镇 )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 (以 下简称单位及人员 ),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 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 凡发生一次死亡 1-2 人,或一次重伤 9人以下的一 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以 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 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 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 凡发生一次死亡 3-9 人,或一次重伤 10人以上的重 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 责任人员处以 300元以上 2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文件来源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2001年10月30日)

为此,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并颁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林是指连片0.67公顷以上(含0.67公顷)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荒滩(简称“四荒”,下同)人工造林,采伐、火烧迹地更新(简称“迹地更新”,下同)造林,低效林改造和补植、补造;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超过4米(灌木3米)、连续面积0.67公顷以上(含0.67公顷)的造林。

第三条各种造林,包括国家、集体、合作,国有企业等的造林,必须执行本规定。对外商、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营等的造林管理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需要制定植树造林长远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确定的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组织检查验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建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五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属于国家所有的宜林“四荒”,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四荒”,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属于个人以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宜林“四荒”,由个人负责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旗)级(简称“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六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订的植树造林长远规划组织编制造林总体设计、作业设计和年度造林计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

第七条实行采伐迹地更新与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挂钩制度。对没有按规定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暂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至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第八条造林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适地适树适种源、良种壮苗、科学栽植的原则。

造林种苗要达到或超过国家和省级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采用先进的栽培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提高造林质量。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营造针阔混交林。采用穴状、鱼鳞坑、带状等整地方式,保留原生植被带,维护林地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条各种造林(零星种植除外)必须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造林作业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造林规划或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位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成果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和作业设计图。

第十条造林当年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造林计划和造林作业设计作为检查验收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自查,省、地(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检查,国家林业局抽查。检查(含自查、抽查,下同)必须严格按照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必须对造林检查验收结果全面负责,对造林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每次检查的数据记录于相应的造林档案。

(一)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内容:面积核实率、合格率、成活率、作业设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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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抚育管护检查内容:抚育率、管护率、造林保存率以及抚育措施、数量、质量、幼林生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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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造林项目管理,建立造林档案,并逐步完善国家、省、地、县四级造林管理信息系统。外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等投资的造林项目也要建立档案,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造林质量事故。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及沙荒风口、严重水土流失区外,更新造林经第二年补植成活率仍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五)宜林“四荒”当年造林成活率低于40%的;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及灌溉造林,当年成活率41%-84%,第二年补植仍未达到85%的;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当年成活率41%-69%,第二年补植仍未达到70%的。

第十三条造林质量事故标准分为三级: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一)一般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3公顷以下;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7公顷以下;

(二)重大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4~66.7公顷;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8~333.3公顷;

(三)特大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8公顷以上;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3.4公顷以上。

第十四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分别追究相应立项审批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检查验收单位的相应责任;对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或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造林项目予以批准的;

(二)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随意改变项目计划内容的;

(三)不按科学进行造林设计或不按科学设计组织施工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种子或劣质苗木造林的;

(五)对本行政区内当年造林未依法组织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六)未建立管护经营责任制或经营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毁坏严重的;

(七)虚报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而造成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和督促对事故负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对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预防、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造林质量事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现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自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可以对造林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造林质量事故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立即组织对造林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造林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地级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规定的,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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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2001-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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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造林绿化和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着力提升国土绿化质量,确保种一棵、活一棵、成材一棵的重要指示,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作出新贡献,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的通知》。现就落实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切实提高我省造林绿化质量通知如下:

一、抓紧分解落实造林绿化任务。我局将下达2009年全省造林生产计划任务。各市林业局要抓紧将计划任务细化落实到县,尽快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将造林任务、树种配置、技术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

二、切实加强整地施肥浇水。整地、施肥、浇水是造林绿化的重要环节,整地质量的好坏、施肥浇水是否及时到位,直接影响造林绿化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各地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要求,加强整地质量检查,确保造林绿化施工第一道工序技术到位、规格到位、质量到位。要积极推行专业队造林施工,切实开展机械整地,提高整地质量。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扩大浇水灌溉面积。

三、大力提倡良种壮苗造林。要切实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两证一签”制度,加强种苗分级检验和病虫害检疫,坚决杜绝不合格种苗出圃、上山。要强化措施,大力推广使用容器苗造林,提高容器苗造林比重。凡是干旱阳坡、石灰岩山地、坝上地区等土壤瘠薄、立地条件差的地区必须全部实行容器苗造林。在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下,提倡造林树种多样化。充分挖掘乡土树种潜力,鼓励采用乡土树种、珍稀树种造林。加大混交林造林比例,改善树种结构,丰富生物多样性,构建稳定的森林群落。积极倡导城市居民通过自己的努力生产苗木、培育大树。

四、广泛开展雨季造林。雨季已成为我省造林绿化的重要季节,直接关系着年度任务的完成和造林的整体成效。全省即将进入雨季,各市要充分认识雨季造林的重要性,利用雨季降水多、气温稳定的有利条件,大搞雨季造林。要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根据雨秋季造林任务量,抓紧组织苗源,搞好苗木供应和调配,确保种苗供应的质量和数量;要提前购置筹措造林工具、地膜、保水剂等物资;对劳力不足的要提前调配,专业队造林的,要确保技术培训到位。

五、积极开展中幼龄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各地要从我省森林结构不合理、质量低下、生态功能不强的现状出发,重点加强中幼龄林抚育和低效残次林改造,努力提高森林质量。对密度过大、稳定性差的幼龄林,要采取除草、割灌、修枝、透光伐等抚育措施。对生长快、营养竞争激烈的中龄林,要采取抚育间伐、生态疏伐等经营措施。对郁闭度低的稀疏林分,要采取林下补植、林隙补植等措施加大改造力度。对树种选择不当或多次人为干扰破坏形成的低效残次林,要采取采伐更新、更换树种、补采结合等措施进行改造。

六、着力加强新造林的抚育管护。加强新造林的抚育管护是确保造林成活、成林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在保质保量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基础上,适时开展新造林地的松土、除草、割灌等抚育管护工作,确保新造幼苗正常生长。要建立有效的管护责任制度,实行封山护林,明确管护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同时,要加强管护设施维护,做好防火灾、防病虫害、防牛羊破坏等管护工作,切实做到“三分造七分管”,提高造林绿化的保存率。

七、进一步加大造林绿化全程科技支撑力度。针对我省造林绿化难度日趋加大的现状,各地要充分估计气候变化给造林绿化带来的困难,积极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重点开展困难立地造林、抗旱造林等造林绿化难点攻关和科技推广。要大力加强对珍稀树种等紧缺树种良种壮苗的选育和扩繁,加快培育一批优良品种(品系)用于造林绿化。要积极推广“3S”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造林绿化管理中的应用,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的现代化管理水平。要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广大林农经营规模小而分散、风险承担能力弱、科技需求旺盛的特点,加大对广大林农的造林技术培训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

八、充分发挥典型样板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市要认真总结造林绿化先进经验,树立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造林绿化典型样板,挖掘出一批公民尽责率高、完成任务量好的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先进典型,并通过现场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表彰先进等形式加以推广,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报刊、书籍等媒介,大力宣传推广其成功经验和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典型样板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造林绿化质量。

九、切实抓好造林绿化责任制的落实。各市要把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提高造林绿化质量作为重点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层层落实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做到任务落实到位、技术措施到位、保障手段到位,确保各项造林绿化任务按期高质量地完成。要充分发挥经济手段,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种社会主体参加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2009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和去冬今春大范围持续严重旱情的影响,造林绿化任务更加艰巨,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各市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增强质量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造林绿化工作中的问题,狠抓造林质量和效益,高质量地完成全年造林绿化任务。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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