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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是由国家林业局于2010年4月15日颁布的文件通知,主要协调石油天然气管使用林地的政策。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林资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按照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石油天然气管道通过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问题,我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协商一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包括线路站场、线路阀(室)、标志桩、固定墩、跨越的基础等永久性工程)使用的林地,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建设单位依法支付林地和林木补偿费,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上述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以项目所在地征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相应类型)为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地,依据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界定的重要江河源头、江河两岸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100%;

(二)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90%;

(三)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为基数的80%;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基数的55%;

(五)宜林地等其他林地,为基数的40%。

三、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林地补偿标准低于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限制林地使用范围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范围为准。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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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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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格式:pdf

大小:48KB

页数: 5页

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 15 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 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 30 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 30 米,天然气、 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 60 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 1.5 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 低于 1.2 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 7 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 (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三)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5 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 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

谈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的会计文化建设 谈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的会计文化建设

谈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的会计文化建设

格式:pdf

大小:48KB

页数: 未知

会计文化是在长期的会计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带有会计特色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道德规范等的总和,更多的体现在精神层面。中石油管道局的会计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制度文化,更是一种精神文化。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

公益林林地是我省重要的林地资源,占全省林地面积的50.22%,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近来,在公益林数据库年度更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地变更调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偏低的问题。为科学合理和严格保护公益林林地,坚守林地生态红线,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划分确定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

各地在划分确定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要点》规定,除

应按规定区划确定为Ⅰ级保护林地的公益林林地外,其余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应不低于Ⅱ级,地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不低于Ⅲ级。

二、结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完善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

目前,我省正在组织开展以县(市)为单位的第二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随后,将依据新的二调成果,陆续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各地在进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或调整纠偏时,要依据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和林地的属性因子,进一步核查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的合理性,对林地保护等级不符合规定特别是偏低的公益林小班,要调整和完善。

三、认真做好林地占用征收中的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确定

各级各地各单位在占用征收林地的调查、审查和审核审批中,要按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同时,要认真核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凡涉及公益林的,其林地保护等级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最低保护等级。在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或修编前,凡发现拟占用征收的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最低保护等级的,按不

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最低保护等级作调整,并经县政府行文批准后执行。

四、保持公益林区划界定地块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各地不得随意调整其位置、范围、面积、事权等级与保护等级,不得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或修编更改公益林数据库。

河北省林业厅

2015年3月18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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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6日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34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最近,我们对我委制定并发布的制止低价倾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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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2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精神,现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

煤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不仅影响正常建设生产秩序,也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

(二)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后,方可补办核准手续。经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

(三)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核准申报要件不具备的项目,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根据权限作出的核准(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明确政策导向,引导煤炭企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安排项目及投资规模。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煤矿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文件、采矿许可、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在同级相关部门间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煤矿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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