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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国家林业局令(2003年第8号)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03年6月24日国家林业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 、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种源区种子等。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具体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临时委员。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第六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审定工作。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第十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
(三)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省级审定又申请国家级审定的,还应当附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证书复印件。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3月1日以后提出审定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
第十四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修改补充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在申请审定的同时可以申请认定。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六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的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应当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
第十八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的审定申请,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
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为单数,其中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参加审定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不少于9人,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参加审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不少于5人。
初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审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种选育现场或者要求申请人介绍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对自己申请审定品种的审定,应当自行回避;未回避的,通过审定的结果无效。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初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初审通过认定的林木品种,还应当提出林木良种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初审结果,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主任委员会决定。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经审定未通过、申请人同时申请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报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第二十四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林木良种编号、品种特性、适宜推广生态区域、栽培技术要点和主要用途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告林木良种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向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二十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应当在接到复审申请后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八条 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经不具备林木良种条件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提出取消林木良种资格的建议,经原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有关林木品种审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经营,但是可以申请审定。
第五章 林木良种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条 林木良种的编号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者认定标志、林木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审(认)定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为“国”;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二)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通过;
(三)林木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引种驯化品种ETS;优良种源SP;优良家系SF;优良无性系SC;优良品种SV;母树林SS;实生种子园SSO;无性系种子园CSO;
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1)为一代种子园,(1.5)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
(四)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他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
(五)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六)审(认)定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一条 林木良种的名称由申请人提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品种选育包括引种、驯化;区域试验包括生产试验和引种驯化试验。
第三十三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制定,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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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年第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 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予以公布。同时,对以下作为取消项目设立依据的文件予以废止:
1.《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2.《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3.《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2006﹞252号)
4.《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
附件: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4年2月13日
文号 |
命令名称 |
发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签署人 |
效力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2018年08月13日 |
2019年01月01日 |
张茅 马晓伟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2018年12月21日 |
2019年04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
2018年12月21日 |
2019年04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
2018年12月21日 |
2018年12月21日 |
张茅 |
有效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2007年3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
21号令废止 |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
2009年4月7日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发布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2005年01月14日 |
2005年07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2019年03月18日 |
2019年04月20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2019年04月04日 |
2019年05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
2019年04月23日 |
2019年06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2019年04月23日 |
2019年06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
2019年05月16日 |
2020年12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
2019年06月26日 |
2019年09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
2019年06月26日 |
2019年09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
2019年06月26日 |
2019年09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
2019年08月02日 |
2019年10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
2019年08月08日 |
2019年08月08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1988年11月03日 |
1988年11月03日 |
任仲林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2010年01月29日 |
2010年03月01日 |
周伯华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2000年01月13日 |
2000年01月13日 |
王众孚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2011年09月30日 |
2011年11月01日 |
周伯华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2019年08月08日 |
2019年10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
2019年08月21日 |
2019年10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
2019年10月11日 |
2019年12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2019年10月11日 |
2020年01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2019年11月21日 |
2020年01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2019年10月11日 |
2020年01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2019年12月24日 |
2020年03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
2019年12月31日 |
2020年04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02日 |
2020年03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02日 |
2020年03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06日 |
2020年06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16日 |
2020年03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15日 |
2020年07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15日 |
2020年07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2020年07月13日 |
2020年07月13日 |
肖亚庆 |
有效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 |
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7号公布 |
29号令废止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
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
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第一次修订,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
||||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
||||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
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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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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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010年4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公布 |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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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2010年4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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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201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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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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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
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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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
1991年10月2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5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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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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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
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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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
199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1995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7号《〈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修订 |
||||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 |
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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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
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2003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公布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
2020年10月23日 |
2020年12月01日 |
张工 |
有效 |
文号 |
命令名称 |
发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签署人 |
效力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2020年10月23日 |
2020年10月23日 |
张工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2015年01月05日 |
2015年03月15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 |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
2015年04月07日 |
2015年08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2001年01月15日 |
2001年03月01日 |
王众孚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2017年01月06日 |
2017年03月15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1988年11月03日 |
1988年11月03日 |
任仲林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1992年08月15日 |
1992年10月01日 |
刘敏学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改为: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
2015年12月24日 |
2016年02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改为: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
2015年12月24日 |
2016年02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0号 |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
1999年12月15日 |
1999年12月15日 |
姜颖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2004年08月19日 |
2004年09月01日 |
王众孚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6号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2015年11月27日 |
2016年01月01日 |
支树平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3年01月14日 |
2003年03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3年07月18日 |
2003年08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5年04月22日 |
2005年07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4号 |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
2007年06月06日 |
2007年07月10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
2017年10月30日 |
2018年01月01日 |
支树平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2017年11月14日 |
2018年01月01日 |
支树平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
2009年07月03日 |
2009年09月01日 |
王勇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2016年02月25日 |
2016年04月01日 |
支树平 |
有效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1999年03月12日 |
1999年03月12日 |
李传卿 |
有效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996年06月24日 |
1996年06月24日 |
李传卿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2年04月19日 |
2002年05月25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2年12月31日 |
2003年02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4年08月10日 |
2004年12月01日 |
李长江 王众孚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2005年01月14日 |
2005年07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10年09月17日 |
2010年11月01日 |
支树平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3年10月15日 |
2003年12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2015年03月11日 |
2015年09月01日 |
毕井泉 |
有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2017年11月06日 |
2018年01月01日 |
毕井泉 |
有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2016年02月26日 |
2016年07月01日 |
毕井泉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
2020年10月29日 |
2020年12月01日 |
张工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
2020年12月11日 |
2021年03月01日 |
张工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01月01日 |
张工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2008年09月01日 |
2008年10月01日 |
周伯华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2010年10月13日 |
2010年11月13日 |
周伯华 |
有效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
34号令废止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2021年01月07日 |
2021年05月01日 |
张工 |
有效 |
命令文号 |
命令名称 |
发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签署人 |
效力 |
---|---|---|---|---|---|
教育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2019年02月20日 |
2019年04月01日 |
陈宝生 张茅 马晓伟 |
有效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2019年11月10日 |
2020年01月01日 |
李小鹏 苗圩 赵克志 李干杰 王玉普 肖亚庆 |
有效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9年第46号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2019年12月28日 |
2019年12月28日 |
李小鹏 苗圩 赵克志 钟山 肖亚庆 庄荣文 |
有效 |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2019年12月30日 |
2020年01月01日 |
钟山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
2020年04月13日 |
2020年06月01日 |
庄荣文 何立峰 苗圩 赵克志 陈文清 刘昆 钟山 易纲 肖亚庆 聂辰席 田静 李兆宗 |
有效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
2020年06月15日 |
2021年01月01日 |
苗圩 刘昆 钟山 倪岳峰 肖亚庆 |
有效 |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4号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
2020年07月03日 |
2020年07月03日 |
韩长赋 苗圩 黄润秋 肖亚庆 |
有效 |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2020年07月18日 |
2020年09月01日 |
钟山 何立峰 苗圩 赵克志 黄润秋 李小鹏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宗教事务局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
2020年08月27日 |
2020年12月01日 |
王作安 王毅 赵克志 胡和平 马晓伟 倪岳峰 张工 冯正霖 |
有效 |
审计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
2020年10月09日 |
2020年10月09日 |
侯凯 何立峰 刘昆 王蒙徽 张工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