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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1年4月11日做出的回复。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基本信息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法规内容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煤安技装字〔2011〕2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的规定,2002年1月1日后采购的№15及以下主通风机应具有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按照《煤矿用轴流主通风机技术条件》(gb/t21151-2007)、《小型煤矿地面用抽出式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mt754-2005)等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后采购的所有主通风机应具有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二、对2008年1月1日前采购的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主通风机,在以下条件下可准许其继续使用:

1.经具备国家批准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符合《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检测检验规范》(aq1011-2005)的规定,能够保证安全可靠运转,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2.对旋式主通风机的配套电动机为ybf型,且取得防爆合格证。

3.与通风机叶片相邻的机壳部位设有保护圈,保护圈材料厚度不小于3mm。

三、主通风机的技术改造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改造完成后须经具备国家批准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技术改造涉及改变防爆结构或参数时,应经具备国家批准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防爆审查和检验合格。

四、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在用设备的监察,对于改造后产品的参数经检验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不能使用,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请你局按照上述意见做好监督监察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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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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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法规颁布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

公安国安

煤安监司函办7号

20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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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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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献

罗花崖煤矿主要通风机安装安全技术措施 罗花崖煤矿主要通风机安装安全技术措施

罗花崖煤矿主要通风机安装安全技术措施

格式:pdf

大小:85KB

页数: 8页

罗花崖煤矿 安全技术措施 措施名称: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装措施 矿 长: 总工程师: 机电负责: 编 制: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装 安全技术措施 一、工程概况: 根据罗花崖煤矿开采方案设计要求,在总回风井安装两台 FBCZ 型煤矿地面用防爆抽出式对旋轴流通风机 ,电机功率 2× 132kw,风量: 63~69.3m3/s, 风压范围: 738~1092pa,其中一 台工作 ,一台备用。 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1. 施工负责人:伍文庭 2. 施工技术负责人:叶俊川(风机厂家) 3. 施工安全负责人:付常华 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按风机规格,对风井引风道进行全面改造,引风道吸风 口断面为:(宽) 2500mm×(高) 2800mm的矩形断面。安装风机 前对引风道作一次全面检查和处理,墙体内外摸面,确保引风 硐四周严密不漏风。 2、在风机安装前, 必须事先组织相关人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应急管理部安排部署,国家煤矿安监局定于8月下旬至9月下旬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二、督查范围

此次督查范围为山西、内蒙古、云南、四川、安徽、江西、陕西、重庆、贵州、河北、湖南、河南等12个产煤省(区)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其他省份将按联系指导和明查暗访计划开展。

三、督查时间

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具体行程由各督查组自行确定。

四、督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按要求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开展风险分析研判,按规定形成并报送本矿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等。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5号)、《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是否形成报告和问题、整改两个清单,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等。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矿长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落实;是否建立并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煤矿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是否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等。

(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1.国家有关会议和重要文件落实情况。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汇报会、全国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推进大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安委办〔2018〕5号、煤安监技装〔2018〕13号、煤安监监察〔2018〕15号、煤安监监察〔2018〕16号等文件要求和部署情况。

2.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要求,将辖区所有煤矿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范围;是否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负责直接日常监管的煤矿范围;是否存在没有日常监管主体的煤矿,是否存在多个单位都负责日常监管的煤矿;上级监管部门是否开展了对下级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等。

3.开展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是否按照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文件要求,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对辖区煤矿开展系统分析研判,分析各类煤矿、各产煤地区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列出安全风险和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措施,形成并按规定报送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等。

4.对深化专项行动开展督导检查情况。是否制定细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本地区专项行动;是否紧盯8个方面突出问题,制定对全部产煤市、县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的计划并启动督查工作;督查中发现企业风险分析和隐患排查不认真、相关部门工作不落实的,是否予以纠正并通报地方政府等。

5.煤炭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推动地方政府制定对列入2018年退出计划煤矿的停产措施和监督检查措施;对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是否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1.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健全并落实定期分析、考核、通报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工作制度;是否按规定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结合实际分解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是否按规定编制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明确每次执法活动的检查内容和工作分工,并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2.严格监察执法处罚情况。发现矿井存在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文件8个方面突出问题,是否采取停产整改措施;对构成重大隐患的,是否依法进行处罚并移交地方政府挂牌督办;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七个一律”的执法措施。

3.煤矿分类监察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省级煤矿安监局是否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辖区煤矿灾害、安全等因素,制定煤矿分类标准;是否对辖区煤矿进行科学分类,明确A、B、C、D四类煤矿名单;是否按照分类结果,分析研究不同类型煤矿的安全生产特点,指导监察执法工作等。

4.监察执法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辖区煤矿企业基础数据是否及时准确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是否将平台运行情况纳入每次执法的必查内容,督促协助煤矿企业定期更新管理平台数据;全部监察执法活动是否纳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进行管理,全部执法文书是否均使用该系统制作并及时上传国家煤矿安监局执法数据库;是否制定工作措施,推进“煤矿事故调查系统”应用;是否建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化技术支持单位的日常联系机制,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5.通过执法倒逼煤炭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在检查执法过程中利用严格的安全标准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未明确保留的小煤矿,是否停止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对省政府确定淘汰退出煤矿,是否已经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督查组组成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6个督查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每组督查2个重点产煤省份,各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煤矿安全生产专家。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各督查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各督查组要重点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对安全监管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三)各督查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深入生产一线,从严从实开展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四)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及时召开座谈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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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2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精神,现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

煤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不仅影响正常建设生产秩序,也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

(二)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后,方可补办核准手续。经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

(三)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核准申报要件不具备的项目,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根据权限作出的核准(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明确政策导向,引导煤炭企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安排项目及投资规模。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煤矿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文件、采矿许可、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在同级相关部门间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煤矿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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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简介

内容解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

煤安监司办〔2016〕1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级煤矿安监机构扎实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累计监察煤矿1123处,查出安全隐患6611条,其中重大隐患22条,下达执法文书2508份,行政罚款1017.2万元,责令停工停产矿井45处,责令177个采掘工作面停止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8个(见附件),推动了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通过此次专项监察,发现煤矿水害防治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对水害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有些煤矿企业没有树立正确的水害治理理念,编制防治水设计及措施,没有做到由事故处理向超前治理的转变、措施治理向工程治理的转变、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的转变。一些地方和企业对煤矿水害的严重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对水害威胁存在侥幸心理。一些地区对区域内的煤矿防治水工作缺乏统一部署和有效措施,在水害防治工作上仍处在无人管、不会管的状态。此外,违法违规开采安全煤柱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煤矿企业防治水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矿防治水资金投入不足,造成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没有配备探水钻机等必要的探放水设备,如湖南省部分煤矿没有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达不到规程要求的排水能力;有的煤矿井下水闸墙等防治水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有的煤矿甚至没有形成水平防排水系统就下山开采。

三、煤矿防治水机构不健全。大部分省份的煤矿存在防治水机构不健全、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等共性问题。内蒙古、山东、湖北、广西、云南、陕西、宁夏等7省(区)部分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未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或未建立矿井防治水机构;19个省局反映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湖南、贵州等省部分煤矿无专门从事防治水专业的技术人员;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苏、福建、河南、重庆、云南、宁夏等省(区)部分煤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制度与矿井实际情况脱节,有的煤矿缺少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等。

四、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一些地区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矿区较多。部分地区资源整合矿井多,地质勘查程度低,补充勘探跟不上,地质报告、图纸等资料不全。如山西省中村煤矿“7·2”透水事故,就是因不清楚矿区东南部2009年已关闭的西庄煤矿积水情况,掘进过程未采取探放水措施,导致水害事故发生。部分煤矿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没有可用于分析的水文地质资料。部分煤矿缺少水文基础技术资料。陕西、广西、四川、湖北、宁夏等省(区)有的煤矿没有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纸上明确标注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划定禁采区域,缺少水质化验资料、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勘探报告等基础资料。

五、探放水措施不执行。部分煤矿探放水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煤矿未开展探放水工作,在矿井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明、周边相邻矿井积水情况不清的情况下,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该探不探、盲目施工作业。如江西省铅山县丹顺煤矿-10m水平B9工作面,物探显示存在积水区,但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工作。有的煤矿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施工。如河南省个别矿井进行探水作业时,未编制探放水设计,盲目施工;四川省个别煤矿探放水现场施工钻孔数量、深度、角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湖南省个别煤矿冒险在急倾斜煤层水体下布置巷道或进行回采作业,突破了禁采红线。

针对上述问题,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督促煤矿企业深入贯彻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现场会精神,落实煤矿水害防治措施,坚决防范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

一要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及水害防治制度,配足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严格按年度防治水计划落实防治水资金,确保各项防治水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要强化水害致灾因素勘查工作。督促煤矿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工作,超前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探清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以及与周边相邻矿井采空区的空间关系,特别是兼并整合矿井要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区积水赋存情况,超前落实防范措施,严防水害事故发生。

三要强化水害防治基础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治水基础台帐、水文地质主要图件,严格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对矿井主要含水层进行水位、水质动态观测,对主要水平及出水点进行涌水量观测,并开展水害预测预报、隐患排查及防治水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水害防范能力。

四要强化对探放水措施落实的监察力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受水害威胁区域作业,要督促煤矿企业必须做到“有掘必探,先治后采”。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要求企业立即停止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对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五要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回头看”。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组织开展对此次专项监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重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到位。

附件:全国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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