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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员编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总工程师),正副司长职数10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6名(司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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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设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3个职能机构:

(一)综合司(技术装备司)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承担机关行政事务相关工作;研究和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生产规程和标准,拟定规章和命令;按分工负责有关人事、财务、发展规划和科技项目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调全国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组织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司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工作;负责为煤矿服务的其他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故调查司

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监督执法行为;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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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二)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三)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四)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六)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七)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九)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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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员编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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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历史沿革

1999年12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应急管理部。考虑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防灾救灾联系紧密,划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

2020年10月,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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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历任领导

张宝明(1999年12月—2002年5月)

王显政(2002年5月—2005年2月)

赵铁锤(2005年2月—2012年2月)

付建华(2012年2月—2014年9月)

黄玉治(2014年11月—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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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员编制文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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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印发《 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 点》的通知 发表于: 2009-2-28 11:45:51 作者: admin 煤安监综合〔 2009〕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 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全国安全生 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现将《 2009年煤 矿安全工作要点》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 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坚 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按 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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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煤安监司【 2014】 15 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50 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北、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各包片督导 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 50 个重点县煤矿安全监管,遏制近期事故上升势 头,定于 6 月 20 日至 7 月 10 日,由各包片督导小组对所包重点县 组织开展一次 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50 个重点县辖区内煤矿。 重点检查验收复产矿井数超过 70%的 县内煤矿、事故多发县内煤矿(如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永川区、綦江 区,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达川区、广元市旺苍县,湖南省衡阳市耒 阳市、郴州市嘉禾县、娄底市新化县,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盘县 等),以及省属企业在 50 个重点县的煤矿。 二、检查内容 1.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简述

2016年1月5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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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27个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应更名为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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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煤安监监察〔2016〕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提高监察执法效能,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15〕103号),现就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一)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监察对象、随机选派监察人员对煤矿企业开展现场监察执法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公正行使监察执法权力,提高执法工作公信力。

(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随机抽查工作,并督促、指导所属监察分局实施在其监察区域内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三)按照分类分级监察的要求,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能反映煤矿企业灾害特点及安全状况,每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

(四)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应从年度监察计划确定的煤矿中选取。监察周期小于1年(含1年)的煤矿,应全部纳入当年度抽查对象名录库;监察周期大于1年的煤矿,还应从当年度监察计划之外的煤矿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比例纳入抽查对象名录库。

(五)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自下而上分级建设。监察分局按照监察区域,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作为省级煤矿安监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分库。省级煤矿安监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在监察分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建立。省级煤矿安监局应加强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管理,并将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随机抽查执法单元库

(六)省级煤矿安监局及其所属监察分局要充分考虑本单位监察执法人员数量、年龄结构、专业等情况,将本单位所有监察执法人员编成若干个执法单元组,建立起以执法单元组为基本单位的执法单元库。执法单元组可分为综合组和专业组,二者在人员组成上可以交叉。综合组由涵盖煤矿不同专业的监察员若干名组成,专业组由2名或2名以上相关或同类专业的监察员组成。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家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七)依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辖区煤矿灾害情况、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及事故特点,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地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变化情况,以及年度监察执法重点工作任务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更新。

五、随机抽查工作

(八)监察分局在其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单元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单元组;省级煤矿安监局可以从其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单元库选取检查对象和执法单元组,也可以从所属监察分局的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单元库选取检查对象和执法单元组。

(九)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时,随机抽查煤矿次数不得低于年度执法计划总矿次的30%;月度执法计划中应明确随机抽查的矿次比例。随机抽查和计划监察应相互补充,确保完成年度执法计划。灾害严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矿井,要确保计划监察的次数和必要的抽查覆盖面。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年度计划监察或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正常生产建设的高瓦斯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年度计划监察或随机抽查不少于1次。

(十)在一个年度内,同一煤矿被随机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上级部门随机抽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下级部门已经随机抽查的煤矿可以再次抽查。

(十一)随机抽查对象确定后,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其灾害情况和安全状况进行分析,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取检查事项,根据检查事项的专业性从执法单元库中抽取相关的执法单元组。并制作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检查方案,以列表方式明确检查主要内容,开展监察执法活动。

(十二)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煤矿企业守法的自觉性。结合随机抽查,进一步推进重大执法信息公开、违法煤矿企业“黑名单”公布等工作。

(十三)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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