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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电建、中国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多年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电力企业共同努力下,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成效显著,保障了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与推进,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决定进一步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行为,形成“国家能源局归口管理、派出机构属地监管、质监机构独立监督、电力企业积极支持”的工作机制。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近期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质监工作。当前,原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不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心站、华能中心站、核电中心站要继续履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心站职责。各单位要创造条件,保证质监工作正常开展。凡因机构弱化或工作不到位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二、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的归口管理,指导质监总站工作。总站受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性、服务性工作,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指导各中心站业务工作,负责国家试验示范工程和跨区重大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参与电力工程竣工验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指导中心站工作。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质监计划管理,确保质监工作不缺项、不漏项;
要结合实情,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质监机构年度与阶段性工作计划、受理的质监工程项目情况以及拟出具的电力工程质监报告均应及时报备能源监管机构。
三、确保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面覆盖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要求,按照“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监督电力工程质量。
质监机构要强化监督执法,提高服务意识,确保监督范围内申请的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百分之百全覆盖;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自觉性,国家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要同步申请质量监督并主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确保质量监督百分之百全覆盖。
质监工作结束后,质监机构要按规定出具质监报告并加盖质监机构印章;未按规定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质监机构不得接受其质监申请。
四、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月报告制度,质监机构要定期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当月工程申请受理、工程进度、监督检查、整改落实等情况。
总站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自动化。自发文之日起,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电力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向总站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电力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当地中心站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并由中心站定期报备总站。
各派出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指导本地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告我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
2014年5月10日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布文号】国能安全〔2014〕206号
【发布日期】2014-05-10
【生效日期】2014-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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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是国家发改委直属副部级单位,国家能源局内设司司长副厅级干部。
国家能源局召开全国电力工作会议
8月16日,全国电力工作会议在井冈山召开,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拉西瓦水电站6号机组投产为标志,我国电力装机容量突破8亿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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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建规字第639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委办)、规划局:
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是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以及开发建设前期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工作。目前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确定、跨世纪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已全面展开,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也在不断深化和完善,这些工作都需要完备的和现势性强的勘测资料的保障。因此,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这方面的基础业务工作,以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城市应具备勘测资料的主要内容
1.城市测量资料主要包括:
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城市地下工程、市政工程及地下管网等专业测量;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备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
2.城市勘察资料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有关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
工程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地面土层物理状况,城市规划区内不同地段的地基承载力以及滑坡、崩塌等基础资料;
地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断裂带的分布及活动情况,城市规划区内地震裂度区划等基础资料;
水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地下水的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等基础资料。
二、近期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1.要完善城市测量控制网。有些城市的测量控制网覆盖面积或密度不能满足需要的,一般应在近两年内完成改建或加密;
2.要更新城市基本地形图。有些城市的基本地形图(1∶500、1∶1000、1∶2000、1∶5000)不适时、不成套,一般应在5年内更新一次,并逐步达到系列配套;
3.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地下综合管线图,或不完善、不现状,一般应在“九五”期间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已开展过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的城市,应积极开展地下管线定线及竣工测量工作,保证地下综合管线图的性、现势性。
4.要搞好城市勘察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开展城市地质普查工作,或资料残缺,没有进行城市地质编图,应尽快开展城市地质普查,或尽快补齐城市基础地质资料,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组织城市地质编图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管理
1.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会同计划、财政部门,用城市维护费和规划业务费安排一定数量的城市勘测基础业务范围的指令性任务,一般不少于本市城市勘测单位全年工作量的50%。
2.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规划,并作出逐步完善城市勘测资料的计划安排。
3.各城市勘测单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确保指令性任务的完成,要注意将“GPS”(全球卫星定位)“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和“城市地质环境与土地工程利用定量分析及土地工程利用控制”等高新技术应用到城市勘测中去,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的勘测任务。
4.进入城市勘测市场,承担城市勘测任务的所有勘测单位,都必须执行我部颁发的城市勘测规范、标准、规程,必须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必须向当地城市勘测行业管理部门送审勘测成果资料,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2100433B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2002]5号
【发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2002-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2]5号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监察工作安排部署,介绍和宣传我省各地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经验和成效,增进工作交流沟通,推动全省环境监察工作,现就加强环境监察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察(稽查)机构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围绕重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及时主动地报送各类环境监察信息。
二、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编写、审核与上报工作。分管领导和信息员名单、联系电话请于4月20日前报省环监局。
三、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和县(市、区)环境监察(稽查)机构是环境监察信息的报送主体。信息内容主要是:监察工作动态、工作措施和成效、工作经验介绍、典型案例分析、领导重要批示等内容。
四、《河北环境监察信息》设置工作部署、工作动态、案例分析、工作简讯、外省经验五个栏目,每期《河北环境监察信息》将在“河北省环保局”门户网站“执法监察”栏目中及时刊载。
五、环境监察信息实行计分制,各地上报的信息一经我局采用或被省环保局领导批示将予以计分和加分。我局将对信息计分情况每两月进行统计并公布,年终对信息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上报每条工作简讯计1分,工作动态计2分,案例分析计3分(重复上报不得分)。
2、采用每条工作简讯加1分,工作动态加2分,案例分析加3分。
3、采用的信息被省环保局领导批示的每篇加5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