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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沙发〔201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5月28日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制定本办法。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对于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由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范围,按照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沙化危害状况和国家财力支持情况等分批划定为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第四条 划定和管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应该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在地块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已批准设立的保护区重叠。
第五条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封禁设施建设、管护队伍建设、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成效监测、宣传教育、档案建设与管理等。
第六条 划定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封禁保护范围的沙化土地;
(二)生态区位重要,对周边地区乃至全国生态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沙化土地;
(三)存在人为活动,且人为活动对生态破坏比较严重的沙化土地;
(四)受自然、技术和资金等条件限制,目前(2015年)尚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沙化土地;
(五)地域上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沙化土地。
第七条 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符合上述划定条件的沙化土地,可以提出划定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文件,并提交拟划定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二)拟划定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有固定居民的,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居民安置方案及移民承诺书;
(三)拟划定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反映拟划定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划定的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后,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林业局公告。
第九条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命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具体区域名称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第十条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一经划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及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实施。跨市、县的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由其共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涉及的县分别组织实施。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四至范围、封禁规定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明确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保障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禁设施建设和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定期进行维护更新;
(二)负责组建管护队伍,制定规章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和责任,组织开展日常巡护工作;
(三)组织开展封禁保护的成效监测和宣传教育;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档案,定期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禁设施建设完工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国家林业局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砍伐、樵采、开垦、放牧、采药、狩猎、勘探、开矿和滥用水资源等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
(三)未经批准,禁止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 确需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的行政许可要求,报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
经国家林业局同意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试点建设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统一划定为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由国家林业局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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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RS的北京山前平原区土地沙化研究
土地沙化是北京市最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是制约其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研究北京土地沙化的动态变化趋势及成因对保障北京市的生态安全和改善其环境质量有重要意义。利用2007年4月SPOT5卫星的多光谱和全色影像,结合植被覆盖度,土壤类型和土地利用类型这3种辅助数据,进行沙化信息提取。根据所提取的信息,分析北京山前平原区土地沙化现状和动态变化特征,并结合气象、水文等多元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数据对其沙化成因进行探讨。研究结果表明:在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研究区的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永定河、潮白河、温榆河3条河流沿岸,康庄、南口地区以及怀柔、密云大沙河地区;沙地类型主要是固定沙地,以轻度和中度沙化为主;2007年与1999年、2004年北京沙化土地数据相比,沙化土地总面积呈减少趋势,表明北京市防沙治沙工作卓有成效,前景乐观,但局部依然存在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防沙治沙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山西省荒漠化与沙化土地监测方法发展历程
介绍了山西省组织的5次荒漠化与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总结了1994年、1999年、2004年、2009年和2014年荒漠化与沙化土地监测范围、内容和方法,以期为全省荒漠化与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提供借鉴。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专业术语。
2021年3月11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20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显示,2020年中国在内蒙古、青海等黄河流域5省(区)启动实施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项目,建设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13个。全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面积扩大到177.17万公顷。
《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255-2009)》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监测范围
6监测体系
7监测方法
8土地利用分类系统
9土地沙化属性及沙化土地分类分级
10监测内容
11主要技术流程
12监测成果
13质量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沙化土地监测常用表格
附录B(规范性附录)沙化土地监测因子代码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主要植物种中文名及拉丁文学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