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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国家税务局
2011年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尊敬的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现就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精神,新式样发票专用章2011年2月1日起启用。现使用的旧式样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二、纳税人在2011年12月底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中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及要求,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印章准刻手续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
三、从即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对持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办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要在发票领购簿留存发票专用章印模。对纳税人未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的,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得领购发票。
四、我局2011年1月26日下发“自2011年2月日起,开具发票一律在发票联加盖带有税务登记号的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第四条中,有关发票专用章式样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执行。
七、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para" label-module="para">
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月27日印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以下是国家税务局关于专用章式样的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就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精神...
一、2010年9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版普通。新版印有密码,请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首页,点击“涉税查询”中“查询”栏目,进行真伪查询。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工商户定期定额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所﹝ 2000﹞50号 【发文日期】 2000-05-15 【实施时间】 2000-05-1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津国税法﹝ 2007﹞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管理手续、制度,经过广泛征求意见, 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贯彻执行中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精)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 度》的通知 【标 签】税收分析工作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计﹝ 2008﹞23号 【发文日期】 2008-10-16 【实施时间】 2008-10-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 分局 ,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 近年来 ,各单位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要求 ,结合实际工作 ,不断加强税收分析 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 ,税收分析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 ,基础工作还不 够扎实 ,税收分析水平不高 ,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为进一步规 范税收分析工作 ,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 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 2007〕4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的通知
42 2008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整企业跟踪管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139号 有效
43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9]72号 有效
44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汽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9]145号 有效
45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9]148号 有效
46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9]189号 有效
47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45号 有效
48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家电下乡工作有关发票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58号 有效
49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94号 有效
50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114号 有效
51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174号 有效
关于月梁的式样与做法,以徽州地区的一些大的祠堂的做法最为美观。如安徽青田陈家大祠堂大门大梁枋不仅进行了满雕,其梁下的大月梁,还刻出搭袱子,在袱子的表面也绘成满满的雕刻纹样,其内容是戏剧。这条大梁两端都搭在丁头栱之上。此外在柱间的横枋都用撑栱支撑,横枋与撑栱也都尽力雕刻,都成为雕刻品。黄山呈玖村一个祠堂大厅的月梁雕刻的内容为一整出戏。
关于月梁,在北方大建筑上也时有出现,不过绝对没有很深的雕刻,在月梁上都是画的彩画,而且北方的月梁的数量远远没有南方数量多,北方的月梁做得弯曲度极小,十分不规范。
北方地区的木构建筑虽然有月梁的做法,也有月梁的出现,但是这并不普遍,没有南方木结构建筑中月梁的做法。南方地区的木构建筑中一般来看天棚“彻上明造”的做法,将梁架全部暴露出来,人们进入建筑内部,将从立柱到梁架以及各个节点,都看得一清二楚,没有半点隐藏。在这样的情况下,月梁多长多高多大一目了然,对每一条月梁的雕刻,彩画也都可以看得十分清楚,这是可贵的。
北方的木构建筑之中,几乎每个殿宇都有天棚、天花,把梁架一切构件全部遮挡,什么也看不见。早期殿座做“彻上明造”式样的比较少。因为北方的梁架各部分都隐藏在天棚里,所以就不必在梁的表面做雕刻,对于彩画也做得比较少。
梁高呈弧形,梁底略向上凹,梁侧常做成琴面并饰以雕刻,外观秀巧。
【生效日期】1992-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按规定税额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国税函发〔1992〕1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最近,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1992〕冶经字第476号《关于进一步理顺铁矿石价格的通知》,通知决定自1992年8月1日起适当调整铁矿石统一出厂价格,铁精矿(含铁品位62%)由每吨115元调整为135元。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2号《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标准征收铁矿石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2号所附税额标准表及国家税务局批复各省的规定税额标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