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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进行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1994年11月3日国税函发(1994)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1994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已经开始,由于资源税新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方法、税额标准等方面同旧税制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请各地在大检查中重视对资源税新税制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尤其要注意检查以下内容:
一、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未列举名称的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的税额是否已经按照规定核定,并从今年(1994年)1月1日起征收了资源税。
二、纳税人应纳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应税产品各等级资源适用的税额标准是否正确;应税产品的自用量是否按规定征收了资源税。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
四、是否有越权减免税的情况。
五、各企业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欠缴情况、欠缴原因。
各地在检查中要随时纠正所发现的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偏差,并将检查情况(包括94年本地区资源税收入的实现、入库和欠缴情况、欠缴原因,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汇总,于1995年2月底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届时,国家税务总局将抽查验收部分地区的检查情况。
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拆迁工作由房管局统计,按照房屋面积计算补偿,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享受补偿。
不需要,主管地税开具《免征契税证明》即可
应该包含:检查日期,被检部门,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描述, 被检部门确认,跟踪验证,以及 备注等内容;不过应该根据自身情况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除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会计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工作,检查会计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通知》(国税发〔1995〕184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1996年第一、二季度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会计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根据184号通知和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工作会议中规定的九项准备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逐项逐级开展会计改革检查。重点对培训情况、会计人员充实情况、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落实情况、纳税申报和申报表传递情况、分户帐设置情况和欠税清理转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各地要紧紧围绕各核算单位是否都已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这一核心。
二、检查验收方法和时间安排。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地(市、县)以下核算单位自查与省级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1996年一季度各地(市、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先进行全面自查和组织互查,逐级验收;省级局抽查重点是欠税清理登记情况及欠税上报真实程度,抽查县级局的数量占县级局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5%;总局将于二季度组成若干个工作组赴各地对会计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国。
三、组织领导干部。开展税收会计改革检查验收工作,是落实税收会计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把验收工作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各级税务机关要由税收会计改革领导小组对这次检查验收工作进行认真布置,组成由会计、征管、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税收会计改革工作检查验收小组。
四、制定检查验收工作计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具体的检查验收计划,对检查验收工作的内容、时间、要求、组织领导、完善时间予以明确,保证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完成。
五、各地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对检查验收结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制检查验收情况表(附后)逐级上报。各地务于1996年4月20日前将检查验收工作情况及附表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文件全文
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房管局、邯郸市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保电〔2009〕15号)精神,为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切实推动中央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措施的落实,自6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规划和计划实施情况。包括规划和计划制定情况;2008年工作计划完成情况;2009年工作计划进展情况。
(二)2008、2009年资金下达、执行及工程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及执行情况;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市、县政府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三)土地供应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主要是市、县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土地、税费等支持政策制定情况;土地供应和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支持政策的情况;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来源、用地手续是否合法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管理情况。主要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落实情况;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宅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和项目储备情况;廉租住房配建情况;已建成入住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物业管理等情况;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质量安全情况。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情况。主要是各地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制度和工作机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廉租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和公平分配情况;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公平审核情况。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主要是地方政府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建设管理情况,准入和退出管理等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这次检查工作是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各市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并于7月2日前将有关情况报住宅与房地产处。
(二)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有关督查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地要以这次检查为动力,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地方资金和支持政策,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任务的完成。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抓好整改工作,限期完成整改,确保100%整改到位。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2100433B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9]89号
【发布日期】2009-04-28
【生效日期】2009-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