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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旨在推进国际造价工程活动和发展的协调组织,为各国造价工程协会的利益而促进相互间的合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该组织的团体会员已从最初的4个发展到21个。在ICEC中,每个会员组织,都有一名代表并拥有一票的选举与表决权,会员组织,则通过其代表来管理ICEC的活动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作为中国工程造价行业惟一的国家组织,2007年3月正式加入了国际造价工程联合会 。
ICEC每两年举办一次的全体代表大会。
ICEC的第十四届大会于1996年2月4-7日在墨西哥举行,会议期间举行了一次善于“造价工程”、“工料测量”和“项目管理”等几个名词术语的专题讨论。得到的结论是“造价工程”与“工料测量”具有相似之处和互相重叠的功能,“造价工程”一词侧重于广泛意义的工程方面,“工料测量”,一词侧重于建筑工程方面,“项目是”一词则在某种程度上涵盖了“工程造价”和“工料测量”在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但“项目管理”功能却与二者都有相当的差别。
ICEC的第十五届大会于1998年4月20日-22日由荷兰的DACE在阿姆斯特丹举办,2000年的第十六届大会将由美国的AACE在加拿大举办。
ICEC选举产生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广泛的地区代表性,他们的职责是促进团体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在世界范围内推进造价工程专业的发展。ICEC存在的价值完全是为了各会员组织的利益,它没有任何资产,它的生存完全是靠会员组织的支持、国际代表大会和区域分会的捐助以及那些支持ICEC的各种公司所给予的赞助。
行政区:雨花占地面积:63500㎡容积率:3.47【关于容积率】总户数:2400物业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划设计公司:台湾李祖原建筑师事务所片区:长虹路建筑面积:350000㎡绿化率:35车...
行政区域:芙蓉区区域板块: 尚东项目位置:芙蓉区远大路与浏阳河交汇处东北角建筑类型:高层/小高层物业类别:普通住宅,公寓开发商:湖南省辉煌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公司:北京东方鸿润物业费:1.80元...
行政区域:南岸区区域板块:学府经开板块项目位置: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1号交通状况:学府大道,611、809、301等,南山,巴蜀实验小学,学府大道,住宅区建筑类型:塔楼,多层,高层物业类别:普通住宅...
ICEC近来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建立了区域组织。ICEC已对其全体会员组织都进行了区域性管理,ICEC共有四个区域性分会:第一区域包括南、北美洲;第二区域包括欧洲和中东;第三区域是非洲;第四区域覆盖整个亚太地区。这样,ICEC除了每两年一次的全体代表大会外,还有定期举行的区域性会议。2100433B
关于国际造价工程联合会(ICEC)
关于国际造价工程联合会(ICEC)
国际造价工程师联合会第15届专业大会介绍
国际造价工程师联合会于1998年4月在荷兰举行专业年会。按照联合会章程,此类大型年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以在世界范围推动专业的发展。在期间,每年举行一次地区的年会,全世界划分为四个地区。其中亚太地区为第四区,称为亚太地区造价工程师(工料测量师)联合会,两...
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章程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和修改,2013年4月28日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联合会定名为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以下简称为联合会),英文名China International Interior Design Association,简称CIIDA。
第二条本联合会由国内外从事室内设计及相关职业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联合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以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和研究,提高国内室内设计水平,带动室内设计行业上下游产业的全面发展,推动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提升,增进国际行业的交流及合作,共同发展。以提升和创造更绿色,生态,环保,低碳,舒适的人居环境为宗旨。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拟定为国家建设部,社团登记机关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本联合会的国际总部在香港,国内总部在北京,世界各地逐步开设联合会分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合会业务范围为:
1.维护联合会会员各项利益,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合理建议,协助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管理监督工作,为国家制定和完善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意见。
2.协调行业会员之间的关系,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健康,有序的行业共同发展。
3.加强室内设计行业的管理,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行业工作及活动,签订联合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
4.开展调查研究,对中国室内设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
5.组织联合会会员的国际交流,国际考察,国际学习培训,国际行业评比,以全面提升国内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平,技术创新。
6.协助国际国内室内设计行业组织机构的各项活动和资质评审及资质鉴定工作。
7.监督和指导联合会会员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科技,促进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行业服务理念。
8.联合组织国际之间的行业学术交流,国际设计行业展览展示,国际设计行业竞赛。
9.联合国际室内设计行业资源编写联合会会刊和联合会内部资料及图书。
10.承办国际国内行业主管部门机构授权和联合会会员单位推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联合会会员:国际室内设计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国内室内设计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行业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授予国际联合会荣誉会员称号。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有较高成就和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通过,晋升为国际资深联合会会员。申请加入国际联合会需具有一定室内设计行业资质及相关证明,并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查通过方可加入。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合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的领导
2. 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3. 有自愿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4. 会员所从事的相关工作必须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范围内。
5. 团体会员必须取得合法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联合会个人会员:
(1) 从事室内设计工作两年以上,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和水平或具有行业业绩者
(2) 获得国内外室内设计院校或相关专业院校及培训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
(3) 取得国内外建筑师,工程师,设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行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者
(4) 国内外室内设计及相关行业大赛的获奖者,发表过行业论文和学术文章者
(5) 从事国际室内设计行业的发展和交流,做出一定成绩者。
2.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审请为联合会团体会员:
凡是国内外与室内设计行业有关的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建材厂商,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愿意参加本联合会活动并支持联合会工作的单位和机构团体,均可申请为本联合会团体会员。
3.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联合会学生会员。
国内外大学研究生,本科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学专业的在校生和留学生均可申请。
4. 名誉会员:
凡对本联合会有卓越贡献或重大支持者,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决定通过后,聘请为名誉会员,并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以发表的专业论文及文章,代表作品;团体会员应附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学生会员应附学生证复印件。
2. 由联合会秘书处审查资格,核实相关证件,如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详细,要求申请者将资料不齐,或重新填写申请表。
3. 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批。
4. 通过审批的申请入会者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单,收到通知后请邮寄个人照片和交纳入会会费,办理正式会员证并备案登记入册,会员可通过联合会官网查询会员登记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本联合会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 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参与联合会的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 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投诉权,监督权。
4. 对外使用本联合会会员名誉身份的权利。
5. 享有联合会各方面资源和服务的优先权。
6. 享有提请联合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7.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自主权。
8. 名誉会员不享有选举权,罢免权,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联合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1. 按时缴纳本联合会会费及会刊资料费。
2. 遵守本联合会各项章程及各项决议。
3. 完成本联合会下达或交办的各项任务。
4. 受邀出席参加本联合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5. 维护本联合会的荣誉和合法权利的义务
6. 积极参与本联合会的各项慈善和公益活动。
7. 为本联合会会刊和网站提供最新作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等义务。
8. 受邀代表本联合会进行国际交流,学术研讨,国外考察,国际竞赛等活动的义务。
第十三条 凡本联合会会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经审查属实,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1. 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决议者
2. 影响损毁本联合会名誉者
3. 不按时缴纳会费,经联合会通知应为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备案登记注销。
4.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定罪或剥夺政治权利者,予以除名。
5. 团体会员宣布破产者,视为自动退会。
注:会员退会后,必须及时交回会员证书;凡注销会员资格,所缴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如重新申请入会,必须补缴之前所欠的会费等费用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先关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比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部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及名单
5. 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6.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7.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9.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 领导本联合会开展各项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议案
1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超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
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联合会出席重要活动;
(二) 代表联合会接待重要贵宾;
(三) 签署由联合会名义发布重要文件;
(四)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轮值会长会议;
(五) 出席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六) 检查督促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轮值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表会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分支机构、法人代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理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由候补理事依序递补。
1. 丧失会员资格者。
2. 提出书面辞职,并经理事会准许其辞职者。
3. 有重大不当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令其解职者。
4. 被罢免或撤免者。
5. 在一年度内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二次以上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费收取标准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 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它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在名单中。 2100433B
宗旨与任务:本联合会是国际联合会,联合会的宗旨是:联合世界各国的室内设计行业的设计机构和设计师,促进室内设计行业国际性的学术研究和发展,整体提升中国室内设计行业水平,推进国内外室内设计行业的交流和合作,提升中国室内设计行业在国际室内设计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使中国室内设计师走出中国,迈向世界。让中国设计遍布世界各地,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设计强国为己任。发挥“整合,合作,交流,共赢”的核心作用。为国内外室内设计师,室内设计装饰企业及行业相关产业的服务。成为联系中国室内设计行业和世界各国同行的交流合作的平台和纽带。为国家制定和完善室内设计行业的发展和规则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协助国家政府加强行业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促进中国室内设计行业全产业的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为中国室内设计走向世界而努力。
联合会会员:国际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
国内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
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行业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授予国际联合会荣誉会员称号。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有较高成就和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通过,晋升为国际资深联合会会员。申请加入国际联合会需具有一定室内设计行业资质及相关证明,并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查通过方可加入。
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CIIDA)以国际化的专业标准,国际化发展模式,国际化的行业资源来带动中国室内设计行业的快速发展。CIIDA联合国际各国行业组织和机构,知名的国际艺术设计院校,国际著名的室内设计机构和设计师。整合世界各国的室内设计行业资源,共同联合起来,为国际化室内设计行业的共同发展和倡导国际先进的室内设计行业文化发展和共赢而努力。
CIIDA的名称及标志已报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备案,只有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会员才有资格在其名衔中使用CIIDA的名称及标志。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名字缩写。
FIDIC是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成立的。组建联合会的目标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行业利益,以及向成员协会传播他们感兴趣的信息。
如今,FIDIC的成员来自于全球各个地区的六十多个国家,代表着全世界大多数私营的咨询工程师。
FIDIC举办各类研讨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目的在于实现其行业目标:坚持高水平的道德和职业标准;交流观点和信息;讨论成员协会和国际金融机构代表共同关心的问题;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FIDIC的出版物包括:各类会议和研讨会的论文集,为咨询工程师、项目业主和国际发展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格预审标准格式,合同文件以及客户与咨询单位协议书。它们可以从设在瑞士的FIDIC秘书处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