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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3月15日,经交通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基本信息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3号)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及时总结公路建设经验,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限要求和准备情况,交通部日前对今年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按照交通部的部署,今年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分部省联合验收和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验收两种。其中,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验收的项目共9项,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计43项。

交通部规定,由部省联合组织验收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部公路司提出申请。委托验收的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准备情况适时组织,今年年内完成,竣工验收鉴定书报部备案。

此外,由于新《办法》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验收办法之间的衔接,交通部规定,凡在今年10月1日前进行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和《关于加强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61号)执行;凡在今年10月1日前已进行交工验收,10月1日后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按新《办法》执行;凡在10月1日后进行交工验收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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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文件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注:未含9个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 年第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

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

权平均值。即: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Σ(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单位工程投资额)/Σ单位工程投资额

工程质量评分值=Σ(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合同段投资额)/Σ合同段投资额

项目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 分的为合格,小于75 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 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的施工单位,来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 分为优良,小于90 分且大于等于75 分

为合格,小于75 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 分的按75 分,不足75 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 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 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 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 分且大于等于75 分为中,小于75 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 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 分为合格,小于75 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 年5 月1 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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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政策全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46号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该《办法》,做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

客观、真实地评价工程质量是竣(交)工验收工作的核心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抽查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进行检测,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检测结果和复测结果共同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

二、关于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竣工文件的主要内容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见附件2)编写。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竣工验收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三、关于交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一并进行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工程(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后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3)。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4)。

四、关于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为真实反映工程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建设管理经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5),竣工验收时,委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

五、关于竣工验收工作

1、对参建单位评价。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在竣工验收时进行,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评价分两步进行,交工验收时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时进行综合评价。

2、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附件1的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测,其质量评分占60%,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加权平均后,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3、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7),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发文确认。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格式见附件8)。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安全运营。

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二、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三、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四、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五、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六、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评价表

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 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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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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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文献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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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4年第 3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 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 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 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 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 对工程质量、 参建单位 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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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政府投资条例》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公 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 检 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 对工程质量、 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并对工程 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注意!《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近日,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竣(交)工

验收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我部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gcglc@126.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工程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7日。

交通运输部

2022年9月8日

附件:

附件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附件1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公路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适用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部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安排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组织实施。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五)项目法人按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合格,编制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质量核验意见。核验意见中需要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七)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对于不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检(抽)测报告。
(五)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第十一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并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应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和质量评定报告。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四)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按照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完成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五)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视情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六)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管理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工程项目各合同段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合同段所含全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该合同段质量评定为合格;建设项目所含全部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交工验收的跟踪指导,吸收相关公安、应急等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完成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质量核验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试运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项目通车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交工验收提出或试运营期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由项目法人督促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已经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工验收报告。
(二)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四)档案、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意见。
(五)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六)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以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查验工程重点路段、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以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六)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并吸收相关公安部门、应急部门参与。
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以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抽查、复测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进行约谈,视情予以通报或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在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违规验收的,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XX日起施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财发〔200020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验收执行新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8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推动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在进一步落实上位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公路建设管理实践,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目的及必要性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是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一环,2004年,原交通部以第3号令的形式发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10年,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进一步细化了验收流程、工作内容等。
从《办法》《细则》执行情况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工程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竣(交)工验收在规范公路建设行为、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公路建设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路项目投融资体制和建设管理模式日趋复杂。此外,《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直接涉及竣(交)工验收的标准规范也作了较大修改完善。为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和参加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流程,加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工程安全质量,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公路工程验收仍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保持了条文内容的总体稳定和政策延续性。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七条。第一条中对立法依据进行了更新和完善。第四条中调整了交工验收阶段工作内容。第六条中对验收职责范围进行调整。
(二)第二章交工验收部分共十条。第八条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调整了项目法人质量检测要求,增加了设计单位的有关工作内容。第十一条增加了关于交工验收程序的规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调整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关于工程质量评分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增加第十五条。
(三)第三章竣工验收部分共七条。第十八条增加了消防验收要求。第二十条明确了申请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二条调整了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删除原办法的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不再进行质量评分。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五条。第二十七条增加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约谈和通报。第二十八条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相衔接。
(五)第五章附则部分共三条。第三十条将原有规定进行了简化合并。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办法施行后需要废止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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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3年7月15日发布,现对该《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交通部于2004年3月31日颁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2010年1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也未对公路建设中小项目竣交工合并验收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随着本市公路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公路建设的推进,许多公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公路建设工程中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项目越来越多,如全部按照《办法》规定的交工、竣工两阶段验收的程序,既没有必要,也将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降低了行政效率。而区县一级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配备较少,全部公路工程均进行交工、竣工两阶段验收,也是无法负担的。为规范公路工程中小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为相关公路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提供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公路工程中小项目能够安全有效地投入运营,有必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符合两阶段合并验收的工程范围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办法》对可以进行交工、竣工合并验收的范围作了规定:“本市公路新建工程(含独立大桥和独立隧道、地道工程)、建安工作量大于3000万元的改(扩)建工程及特殊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两阶段验收,其它公路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第一条)

2、明确合并验收的责任主体

交通部《办法》中明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本市公路工程主要是市和区两级政府管理,考虑到竣交工合并验收在程序上还是要体现竣工验收的环节,责任主体应为各级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合并验收实施办法》中明确:“本市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由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二条)

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合并验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

《实施办法》明确了合并验收的工作流程、验收内容、参加部门、验收表式,既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具体工作可委托质量监督部门),又简化了两阶段验收程序,也符合交通部对公路工程验收工作的要求,使中小工程的验收更具可操作性。

合并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向受监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竣工质量验收申请。

2)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鉴定合格后由质量监督机构发出《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书》。

3)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接管养护单位等部门代表参加。

4)验收等级评定。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5)建设单位作出专项承诺。

6)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4、《实施办法》所附五个附件,为合并验收提供了工作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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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一建《公路》: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4.7)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在通车试运行()后进行。

A、3个月

B、半年

C、1年

D、2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条件和主要内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在通车试运行2年后进行。参见教材P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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