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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七条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勘察资料,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前期咨询意见。
第九条 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优化建议;
(二)项目实施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三)拟分包专项工程;
(四)报价清单及说明;
(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
(六)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
(七)以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联合名义依法投保相关的工程保险的承诺。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有权使用未中标人的技术方案的,一般应当同时明确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方法。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三)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总承包费用或者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相应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项目法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章 总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合同加强总承包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等环节进行把关。
项目法人对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总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初步设计单位负责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按照项目法人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或者设计变更进行咨询核查。
第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要素,依据有关规定程序选择社会化的监理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细化设计施工组织计划,拟定设计施工进度安排、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目标、环境保护措施、投资完成计划。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 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可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采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采购责任。由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应当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方案应当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接受项目法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法人。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计量支付办法与程序进行计量支付。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管理时,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合同总价一致的原则,调整工程量清单,经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支付依据;工程实施中,按照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调整后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较大变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认为变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定。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其中,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含完善设计),超出原报价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付,低于原报价部分,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属于项目法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总价均调整,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制定鼓励总承包单位优化设计、节省造价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修复等工作,确保公路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规定义务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交、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记者:公路勘察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而《办法》将总承包定义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为什么这样考虑?
张德华:总承包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而不是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主要是考虑:一是在初步设计以及初勘工作未实施之前,公路线位、重大技术方案、工程投资以及沿线地质情况不明,工程实施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风险难以控制。二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重大方案合理,避免因总承包单位一味追求产值、利润而影响初步设计方案选择。三是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使总承包单位在批准的概算规模内编制预算,可避免初步设计做高投资概算、实施过程中再降低标准获取超额利润现象的发生。此外,还可以发挥初步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审核把关的作用,防止实施过程中背离初步设计初衷、降低质量安全标准,有利于项目法人更好地进行管理控制。施工图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深化和校验,对提高设计质量也有促进作用。
因此,《办法》第五条规定“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第六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项目代建单位、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记者:在总承包模式下,设计、施工单位能够实现利益共享,对于双方面临的风险,《办法》是如何界定的?
张德华:合理划分风险,是保证总承包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工程建设期内因国家税费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提高、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以及不可预见的重大地质变化等风险,总承包单位无法预料并有效防范,因此一般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施工图设计深度及质量问题而导致工程实施阶段的变更,进而引发的费用变化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具体风险划分,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这一“合理分配、风险共担”的风险分配机制对于促进设计施工的紧密衔接、落实设计与工程管理责任可以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办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了设计变更的原则和要求,即较大变更或者重大变更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认为变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定。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项目法人应当制定鼓励总承包单位优化设计、节省造价的管理制度。
同时,目前传统的设计、施工分开管理,设计单位“依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责任不容易分清,不利于激发各自的内在动力。而总承包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合同方式,通过合理划分风险,强调利益与风险对等,控制好风险可以获取更多利润,否则将加大施工成本,从而可以更有效地整合设计施工技术资源和管理资源,设计为方便施工而设计,施工按设计意图去施工,对激发总承包单位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技术创新作用明显,有利于节约成本、保护环境、控制风险。
在计量支付方式上,有的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也有的项目采用节点里程碑支付方式。《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计量支付办法与程序进行计量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0号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6月26日
建筑施工配合费一般施工中配合费是按分项工程完工结算总款的百分之三收取,因地区的差异,不一定完全一至,但相差不大。
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区别: 施工总承包方,是由业主选择的一个总承包施工单位,就是整个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他是从土建到安装等一系列的施工行为的实施单位;而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是有业主雇请的代替...
四问《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公路建设与管理有何影响……对此,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张德华进行了解答。《办法》将总承包定义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有利于控制工程风险,确保项目法人更好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佳信咨询)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0号)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 2015年 6月 19日经第 8次 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8 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 6月 26日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 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 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 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 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
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的施工图,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对其进行招标。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有两种可能: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施工分包往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由业主认可;而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中,所有分包单位的选择都是由业主决策的。
业主通常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单位。一般情况下,分包合同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但每一个分包人的选择和每一个分包合同的签订都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因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要承担施工总体管理和目标控制的任务和责任。如果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认为业主选定的某个分包人确实没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而业主执意不肯更换分包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可以拒绝认可该分包合同,并且不承担该分包人所负责工程的管理责任。
有时,在业主要求下并且在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
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
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中一般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通常是按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百分比计取,也可以确定一个总价),而不需要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这也是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标可以不依赖于施工图纸出齐的原因之一。
分包合同价,由于是在该部分施工图出齐后再进行分包的招标,因此应该采用实价(单价或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不是一次确定,某一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以后,再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标,确定该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因此整个项目的合同总额的确定较有依据。
所有分包合同和分供合同的发包,都通过招标获得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对业主方节约投资有利;
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只收取总包管理费,不赚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
每完成一部分施工图设计,就可以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标,可以边设计边施工,可以提前开工,缩短建设周期,有利于进度控制。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的施工图,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对其进行招标。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有两种可能: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施工分包往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由业主认可;而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中,所有分包单位的选择都是由业主决策的。
业主通常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单位。一般情况下,分包合同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但每一个分包人的选择和每一个分包合同的签订都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因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要承担施工总体管理和目标控制的任务和责任。如果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认为业主选定的某个分包人确实没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而业主执意不肯更换分包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可以拒绝认可该分包合同,并且不承担该分包人所负责工程的管理责任。
有时,在业主要求下并且在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
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
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中一般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通常是按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百分比计取,也可以确定一个总价),而不需要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这也是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标可以不依赖于施工图纸出齐的原因之一。
分包合同价,由于是在该部分施工图出齐后再进行分包的招标,因此应该采用实价(单价或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不是一次确定,某一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以后,再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标,确定该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因此整个项目的合同总额的确定较有依据。
所有分包合同和分供合同的发包,都通过招标获得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对业主方节约投资有利;
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只收取总包管理费,不赚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
每完成一部分施工图设计,就可以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标,可以边设计边施工,可以提前开工,缩短建设周期,有利于进度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