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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是2009年9月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为规范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满足公路使用者的交通信息需求,规范车辆行驶轨迹,促进公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根据原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82号、公设技字[1999]167号、交公便字[2006]221号文件的要求,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开展了《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本规范的编制工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规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在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方面取得的经验,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本规范共包括11章,分别是:
1总则;2总体要求;3警告标志;4禁令标志;5指示标志;6高速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7一般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8纵向标线;9横向标线;10其他标线;11标线综合应用。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是2009年9月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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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页脚内容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第一部分 概述 1. 1 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 重要管理手段, 它是通过图形、符号、颜色、 文字形式传递规范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提供了应遵循的交通法律、将交 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递给公路使用者,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例如:禁 令标志明确交通管理中不被允许的交通行为;部分指示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应当采 取的交通行为;不同形式的交通标线设置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这种传递的信息 具有法律强制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是公路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管理中,交通工程工作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 传递信息的有效性。正确完善地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仅能体现道路交通法规 和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强交通
最新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第一部分 概述 1. 1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 重要管理手段, 它是通过图 形、符号、颜色、文字形式传递规范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 提供了应遵循的交通法律、 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递给公路使用 者,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例如:禁令标志明确交通管理中 不被允许的交通行为; 部分指示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应当采取的交通 行为;不同形式的交通标线设置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 这种传递的 信息具有法律强制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是公路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管理中,交 通工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标志标 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有效性。 正确完善地设置公 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仅能体现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的 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强交通安
1、构造柱设置部位应符合下表要求。
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再按下表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再按下表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同时要按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采用蒸压灰砂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条1-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房屋层数 |
设置部位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四、五 |
三、四 |
二、三 |
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斜梯段上下端对于的墙体处; 对墙四角和对应转角;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较大洞口两侧。 |
隔12 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楼梯间对应的另一侧内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
|
六 |
五 |
四 |
二 |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
|
七 |
≥六 |
≥五 |
≥三 |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 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
|
注: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2.1 m的洞口;外墙与内外墙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应允许适当放宽,但洞测墙体应加强。 |
超高层住宅建筑消防防火措施的设置问题:
2.1 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外墙上设置的窗应为固定窗。
2.2 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户,且应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2.2.1 楼梯间的前室均为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
2.2.2 楼梯间的外墙上设有每五层面积不小于
2.3 公共部位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 走道、电梯厅、防烟前室、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接入室内消火栓系统;
2.3.2 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3.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2.3.4 除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外,还应设消防卷盘(消防水带)。
2.4 户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2.4.1 除卫生间外,所有房间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厨房选用感温探测器,其它房间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2.4.2 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并联动紧急切断阀;
2.4.3 当住宅内设置有风管的中央空气调节系统,且风管穿越户与户之间或单元之间隔墙时,户内除卫生间外的每个房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距户门1m处应设置喷头。
2.5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凹廊时,开向凹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阳台时,开向阳台的门、窗可设普通门、窗,但不得设置移门或侧拉门。
2.6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为防烟楼梯间自然排烟的阳台、凹廊内不应设有可燃物(包括管道保温材料)。
本规范界定了建筑逃生缓降器设置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建筑逃生缓降器的设置规定、设置要求、验收要求及维护管理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