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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隶属于桂林市政府,本局内设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监督管理科、污染控制科、宣传教育科和自然保护科。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基本信息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下设环境监察支队、城区环保办公室、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信息中心等5个事业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环境监察支队

受桂林市环保局授权委托,桂林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展下列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负责工业企业、建筑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现场监督管理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3、负责上述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 “三同时”验收申请报告提出现场监管意见。

4、负责上述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的现场监察并建立档案;负责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及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负责上述行业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和核定工作。

6、负责“12369”环保投诉热线的值班接待工作。

7、负责污染投诉调查处理,参与人大、政协提案及批评建议、生态破坏事件,及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8、负责燃煤二氧化硫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烟控区建设的工业企业相关资料建档并按要求报污控科。

9、负责环境监察季报及有关环境统计工作。

10、负责县区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县环境监察机构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现场监督管理情况实施稽查。

11、负责在线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12、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城区环保办公室

受桂林市环保局授权委托,城区环保办公室开展下列工作:

1、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律、规定和标准;负责拟定城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参与制订各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和区域开发计划。

3、负责第三产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冷作加工〕及采石场、洗车场、机动车修理、砖瓦窑、畜牧养殖等的现场监督管理和排污费征收。

4、负责上述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业主的“三同时”验收申请报告提出现场监管意见。

5、负责上述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的现场监察并建立档案;负责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及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负责上述行业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和核定工作。

7、负责白色污染的查处和监督。

8、负责烟控区建设的三产行业的相关资料建档并按要求报污控科。

9、负责接待和调查处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污染投诉,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及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参与人大、政协提案及批评建议的办理。

10、负责管理权限范围排污单位和企业的环境监察季报并按时交市环境监察支队汇总。负责有关环境统计、资料建档并报局相关科室。

11、负责与城区政府的协调和联系。

12、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测中心站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饮用水源、生物、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收集、分析、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负责环境质量“五报”,定期向局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2、对全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日常检测,建立和健全污染源监测档案, 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

3、参与制订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全市环境质量评价,编写环境质量概要、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状况公报。

5、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进行技术指导。

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重要技术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改。

8、参与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9、负责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及工程验收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室内环境质量监测,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工作。

10、负责排污申报的监测工作。

11、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1、承担全市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四)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2、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3、承担区域性环境规划研究。

4、承担环境管理研究服务。

5、提供环境工程科学咨询服务。

6、承担环境管理及环境经济政策研究。

7、开发推广污染治理新技术。

8、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信息中心

1、负责环境信息管理和信息交流工作,拟订本市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和指导实施环保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方案,负责网络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管理。

2、组织制定环境信息标准、规范的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各种信息资源,为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环保系统和社会各部门提供环境信息服务。

4、组织局内环境信息管理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推动办公自动化。

5、负责组织环保系统计算机技术人员和应用人员的培训。

6、负责网络系统的信息安全工作。

7、负责局域网对广域网的上网代理工作。

8、负责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题(电子)地图的管理工作。

9、负责对外发布桂林环保网站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空气质量周报电视发布的技术制作。

11、协助局在线监测中控室的电脑操作技术管理。

12、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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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环境保护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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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行政效能,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各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职能;恪尽职守,勤政务实,服从命令,讲究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各科室(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坚持精文简会,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环保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的工作。副局长、党组成员按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同时,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环保局参加外事活动。

第五条 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工作,对局长、主管副局长负责。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通知局系统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局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环保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环保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指示,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制定全局工作计划目标和重要体制改革等事项;

三决定、部署和报告环保全局性工作。

四讨论以局名义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环境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六听取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工作汇报;

七讨论其它需要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局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由局长、副局长、局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各项工作目标,协调、处理、推进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二协调局务会议议题的准备和决议的落实,讨论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环保事项;

三协调局系统科室(单位)之间的工作,讨论研究局资金的使用和安排事项;

四研究讨论拟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汇报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和决定各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处理跨系统(部门)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七研究决定需要紧急处理的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深入现场解决的重要问题;

八组织落实局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九研究近期工作安排;

十讨论其它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定于每周星期一召开,由局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局办公室主任列席并作好记录。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二讨论局机关和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及廉政、勤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通报重大情况,研究重大问题,讨论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

四讨论研究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安排局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讨论其它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应由各科室(单位)提出,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局领导确定。重要议题,主办科室(单位)要准备书面材料,提交局办公室。与会人员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认真研究,会上简明扼要地阐明意见或观点,确保各类会议议题集中,有议有决。

第十二条 凡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主办科室(单位)要在会前认真调查研究,做好充分准备,酝酿不成熟、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得提交上述会议审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单位)业务的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前主办科室(单位)要与有关科室(单位)充分协调、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如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向会议提供各方理由和主办单位自身的意见,书面提交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责成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准确无误地记载会议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会议纪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是否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科室(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办理,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并就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业务性会议实行审批制度。各科室、单位拟召开的各类会议,先将材料报局办公室,经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安排会议经费。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凡小范围会议能解决问题的,不召开大范围会议;时效性强、内容较少的专项工作,可通过电话、文件等形式向基层传达或部署的,坚决不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范围。除全市重要环保工作会议需各县(自治县)局局长参加外,一般工作会议、业务会议原则上应由各县(自治县)局主管局长参加。除重大会议外,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

第十七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会议经费,各种会议一律不许发放纪念品。

第三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报送局审批的公文,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2000]23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格式细则》(市政办[2003]83号)的规定程序和格式办理。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报送局审批的公文(含电报);负责协助局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局、局办公室、临时机构和市环委会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二十条 各县(自治县)局报送市环保局审批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文签发:

一以局名义发布的通告、公告,报国家环保总局、自治区环保局、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涉及有关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及市环委会的文件,由局长签发。

二其他以局、临时机构、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长、副局长按照工作分工签发。

三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时,应按上述权限送领导签阅后,送有关机关会签。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其它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审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

为提高办文效率,对急件、特急件随报随签,其它件审批时间不超过2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可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局名义发文;可以临时机构名义发文的,不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简件、函件的,不发正式公文;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答复的,不发公文。已经会议部署的一般性工作不再发文;会议已印发文件(材料)的,会后不再重复行文;不发对上级指示精神单纯表态性或没有贯彻措施的文件;每年都要做的常规性工作,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不重新发文。

第二十三条 各县(自治县)报送市环保局审批的公文,由各县(自治县)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各县(自治县)局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环保局办公室登记承办,除局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不经局办公室而直接报送局领导的公文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代局起草的文件,必须将主要内容事先与主管局长沟通,经同意,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局发文用纸上签署意见,报送局办公室核稿,提出拟办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送局领导审阅签发,不允许科室(单位)直接呈送局领导审阅签批。对没有办公室拟办意见的文稿或文件,局领导应要求主办科室(单位)送办公室履行行文手续后,再予审阅签发。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审批,“三同时”验收,以及其它需要审批事项的办文,由“一站式”服务窗口负责接文、发文,任何科室和单位不得私自接文,发出文一律从“一站式”发出。

第二十六条 公章管理:桂林市环保局三个公章(局章、局办章、项目审批章)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所有公章保管、使用和加盖均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主任出差在外,交由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管理,使用加盖公章必须登记注明使用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单位)报请局或局党组决定的事项,如科室(单位)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科室(单位)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单位)协调,协办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经主办科室(单位)与协办科室(单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科室(单位)应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局长报告,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负责协调或裁定。对各科室(单位)请示的事项,一般在7日内给予答复,期限内答复不了的要及时回告。

第二十八条 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章 局领导出席内外事制度

第二十九条 局领导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或调查研究,要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程序。

第三十条 请局领导出席各城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和一些事务性活动,有关单位应事先报市环保局办公室,由其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节俭的原则,对口接待,注重实效,做到礼貌、得体,具体工作按照有关接待工作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出访需报市政府批准。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安排顺访。需局长、副局长会见的来访外国人士、港澳台及华侨人士,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呈局长核定。

第五章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要向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请假;返回后,向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报告。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出差(出访)或休假,要向局长请假,并通知局办公室,返回后向局长报告并通知局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或休假,要向局长书面请假并向局办公室备案,返回后,向局长报告,并到局办公室销假。各科室(单位)副职出差(出访)或休假,向主管局长书面请假并向局办公室备案,返回后报告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三十四条 外出考察调研结束后,必须书写调研报告报局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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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

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1、组织拟定全局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2、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局系统各单位业务工作和内部事务。

3、负责环保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局系统各单位落实上级指示和本局工作计划、决定的办文,对重要工作进行督办。

4、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会议、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全局性大型会议的组织工作,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5、负责拟定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组织起草全局综合性文件、材料和领导重要讲话;审核以局名义发出的文稿。

6、负责调研、收集、汇总上报重要政务信息,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及督查工作。负责对本局系统内环境保护行政渎职行为进行督察,并按照环境保护行为查处程序进行处理。

7、负责对局各种印鉴使用管理;负责全局所有文件收发,按时限督办;负责保密、档案、保卫、消防等工作。

8、负责局机关办公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后勤,包括车辆管理、物业管理和接待后勤等服务工作。

9、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务管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及局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

10、负责重大新闻媒体和涉外活动的安排和协调工作;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

11、负责组织本局人大提案、政协议案的办理。

12、负责协调环保办证大厅的工作。

13、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规划财务科

1、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负责全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审计、监察和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及指导。

3、负责组织局系统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协调局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

4、组织协调桂林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桂林市环保项目申报自治区及国家环保专项资金。

5、参与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编制。

6、组织协调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7、负责拟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8、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技管理工作,包括环保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成果的申报、登记与组织鉴定。

9、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和组织指导辖县完成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市统计年鉴等相关数据的上报。

10、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政策法规科

1、负责组织本局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与环保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负责环境质量概要、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状况公报的审定。

2、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按照法律权限负责环境行政执法解释工作。

3、依法对受局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依法负责本辖区环保对具体行政行为稽查、纠错和变更工作。

4、负责对本辖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对人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组织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和非应诉工作;负责调查、审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和检查各县环保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

6、依法负责对已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复核工作;对新开征排污收费额进行核定,按权限上报局执法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7、负责局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配合宣教科进行全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

9、负责本局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和换发工作。

10、依法核查对企事业单位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11、负责环境法制工作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

12、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监督管理科

1、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

2、依法负责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3、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4、对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负责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监督、指导县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程序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7、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专规报表的汇总及审核。

8、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污染控制科

1、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除自然保护科权限内的)污染源的污染控制、防治和管理工作。

2、负责拟定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和督促各有关单位实施,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年度报告。对市监测中心站上报的“五报”数据和资料备案。

3、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年审工作。

4、负责组织全市污染源(除自然保护科权限内的)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污染源的限期治理计划,指导县区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跨县、区污染治理工作。

5、负责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推广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组织推广国内外先进污染治理技术、工艺设备,淘汰落后工艺。

7、负责组织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8、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初审工作。

9、负责污染治理设施撤除或者闲置的审批工作。

10、负责组织污染源污染总量分配及总量交易,并制订控制计划、分解及监督实施。

11、负责全市噪声达标区和烟控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2、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自然保护科

1、依法负责组织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2、负责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以及旅游、水电、矿产(包括石山开采、砖厂)、交通等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对超标排放和生态破坏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和生态恢复计划;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

4、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

5、负责牵头办理矿产企业(在矿山区域内的企业)、旅游景点附属环保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工作。

6、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工作。

7、负责辖区内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8、指导辖区内生态旅游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全市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工作。

9、促进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推进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10、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宣传教育科

1、负责制订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全市环境保护、重大环保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指导全市的环保宣传活动,制定全市性大型环保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

4、负责组织我市重大环境新闻的发布工作。

5、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环境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环境教育、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各类环境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推进绿色系列创建活动的深入发展,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推选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6、负责环保宣传教育资料的编辑、环境报刊的发行工作和环保宣传档案的管理工作。

7、负责《中国环境报》驻桂林记者站工作。

8、做好重大环保事件的记录工作及环保重要会议活动的记录。

9、开展社会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总结经验并推广。

10、负责组织桂林环保志、环境年鉴、中国环境年鉴环保编章,桂林市鉴的编写和供稿。

11、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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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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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

党组书记 局 长: 邓学云

党组成员 副局长: 梁新强

党组成员 环境综合整治办副主任: 陈惠民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胡天云

党组成员 余海林

党组成员 刘学振

党组成员 副局长: 舒忠常

党组成员 副局长 蒋永光

副局长 洪莉春

党组成员 陈亚民

总 工 邵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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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文献

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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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环 境污染的应急处理处置, 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 财产 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特制 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筑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 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实施和落实总体预 防作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重点任务, 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 发生。 1.2.2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 依法加强政府的综合管理和组 织协调能力, 增强各部门和各要素的整合优势, 保障应急处置的 资源配置。 1.2.3 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的信息系统, 确定我市的事故防范重点, 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和 重点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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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限期治理决定书 深龙环字【 2010】1 号 单 位:深圳市永恒旺五金氧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7102903926 组织机构代码: 72470433-7 法定代表人:李锡区 地址:坪地街道四方埔工业区 邮政编码: 518117 一、限期治理之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我局认定: 你单位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 污染物超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监测报告》 [(深龙)环监 WW(PD)2009-02-021 号 ,( 深 龙)环监 WD(PD) 2009-09-021 号,(深龙)环监 WD(PD) 2009-10-034 号 ]。 2

桂林市园林规划办事处桂林市园林规划办事处

桂林市园林规划办事处职能配置及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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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财政志内容简介

本志记述桂林市区的财政发展变迁情况。包括不同时期财政的收入、支出、管理和监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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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建局受托管理

受市政府的委托,归口管理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桂林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桂林市综合设计院、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桂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挂桂林市建设企业管理站牌子)、桂林市建设工程招标站、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桂林市城建档案馆、桂林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等10个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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