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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

2022/07/1813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行政效能,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自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行政效能,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各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职能;恪尽职守,勤政务实,服从命令,讲究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各科室(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坚持精文简会,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环保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的工作。副局长、党组成员按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同时,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环保局参加外事活动。

第五条 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工作,对局长、主管副局长负责。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通知局系统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局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环保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环保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指示,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制定全局工作计划目标和重要体制改革等事项;

三决定、部署和报告环保全局性工作。

四讨论以局名义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环境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六听取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工作汇报;

七讨论其它需要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局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由局长、副局长、局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各项工作目标,协调、处理、推进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二协调局务会议议题的准备和决议的落实,讨论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环保事项;

三协调局系统科室(单位)之间的工作,讨论研究局资金的使用和安排事项;

四研究讨论拟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汇报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和决定各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处理跨系统(部门)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七研究决定需要紧急处理的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深入现场解决的重要问题;

八组织落实局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九研究近期工作安排;

十讨论其它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定于每周星期一召开,由局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局办公室主任列席并作好记录。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二讨论局机关和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及廉政、勤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通报重大情况,研究重大问题,讨论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

四讨论研究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安排局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讨论其它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应由各科室(单位)提出,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局领导确定。重要议题,主办科室(单位)要准备书面材料,提交局办公室。与会人员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认真研究,会上简明扼要地阐明意见或观点,确保各类会议议题集中,有议有决。

第十二条 凡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主办科室(单位)要在会前认真调查研究,做好充分准备,酝酿不成熟、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得提交上述会议审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单位)业务的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前主办科室(单位)要与有关科室(单位)充分协调、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如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向会议提供各方理由和主办单位自身的意见,书面提交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责成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准确无误地记载会议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会议纪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是否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科室(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办理,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并就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业务性会议实行审批制度。各科室、单位拟召开的各类会议,先将材料报局办公室,经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安排会议经费。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凡小范围会议能解决问题的,不召开大范围会议;时效性强、内容较少的专项工作,可通过电话、文件等形式向基层传达或部署的,坚决不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范围。除全市重要环保工作会议需各县(自治县)局局长参加外,一般工作会议、业务会议原则上应由各县(自治县)局主管局长参加。除重大会议外,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

第十七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会议经费,各种会议一律不许发放纪念品。

第三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报送局审批的公文,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2000]23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格式细则》(市政办[2003]83号)的规定程序和格式办理。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报送局审批的公文(含电报);负责协助局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局、局办公室、临时机构和市环委会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二十条 各县(自治县)局报送市环保局审批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文签发:

一以局名义发布的通告、公告,报国家环保总局、自治区环保局、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涉及有关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及市环委会的文件,由局长签发。

二其他以局、临时机构、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长、副局长按照工作分工签发。

三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时,应按上述权限送领导签阅后,送有关机关会签。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其它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审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

为提高办文效率,对急件、特急件随报随签,其它件审批时间不超过2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可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局名义发文;可以临时机构名义发文的,不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简件、函件的,不发正式公文;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答复的,不发公文。已经会议部署的一般性工作不再发文;会议已印发文件(材料)的,会后不再重复行文;不发对上级指示精神单纯表态性或没有贯彻措施的文件;每年都要做的常规性工作,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不重新发文。

第二十三条 各县(自治县)报送市环保局审批的公文,由各县(自治县)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各县(自治县)局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环保局办公室登记承办,除局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不经局办公室而直接报送局领导的公文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代局起草的文件,必须将主要内容事先与主管局长沟通,经同意,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局发文用纸上签署意见,报送局办公室核稿,提出拟办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送局领导审阅签发,不允许科室(单位)直接呈送局领导审阅签批。对没有办公室拟办意见的文稿或文件,局领导应要求主办科室(单位)送办公室履行行文手续后,再予审阅签发。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审批,“三同时”验收,以及其它需要审批事项的办文,由“一站式”服务窗口负责接文、发文,任何科室和单位不得私自接文,发出文一律从“一站式”发出。

第二十六条 公章管理:桂林市环保局三个公章(局章、局办章、项目审批章)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所有公章保管、使用和加盖均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主任出差在外,交由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管理,使用加盖公章必须登记注明使用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单位)报请局或局党组决定的事项,如科室(单位)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科室(单位)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单位)协调,协办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经主办科室(单位)与协办科室(单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科室(单位)应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局长报告,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负责协调或裁定。对各科室(单位)请示的事项,一般在7日内给予答复,期限内答复不了的要及时回告。

第二十八条 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章 局领导出席内外事制度

第二十九条 局领导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或调查研究,要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程序。

第三十条 请局领导出席各城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和一些事务性活动,有关单位应事先报市环保局办公室,由其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节俭的原则,对口接待,注重实效,做到礼貌、得体,具体工作按照有关接待工作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出访需报市政府批准。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安排顺访。需局长、副局长会见的来访外国人士、港澳台及华侨人士,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呈局长核定。

第五章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要向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请假;返回后,向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报告。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出差(出访)或休假,要向局长请假,并通知局办公室,返回后向局长报告并通知局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或休假,要向局长书面请假并向局办公室备案,返回后,向局长报告,并到局办公室销假。各科室(单位)副职出差(出访)或休假,向主管局长书面请假并向局办公室备案,返回后报告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三十四条 外出考察调研结束后,必须书写调研报告报局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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