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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08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土木建筑工程、古建园林工程、公路桥梁工程、电气管道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工程、化工石...
一般转不了正,如果你自身条件特别硬可以试试
天津百大装饰有限公司,挺不错的,面向中高端客户群体,总部位于天津河西区卫津南路21号新金龙大厦北楼四层。主要生产:建筑装饰设计、施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装饰材料、陶瓷制品、橡胶制品、木制品...
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隶属于河南宏力集团,成立于1979年,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资质为国家一级,固定资产8100余万元,职工1500人,大、中型施工机械1800多台。
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简介
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设5个分公司,现有员工744人。其中。各类技术人员336人,包括:教授级高工35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98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人,注册岩土工程师10人,国家优秀项目经理3人.一级项目经理56人,二级项目经理48人。
主营家用电器及IT数码产品的零售及批发,经营商品范围包括:空调、冰箱、洗衣机、彩电、家影碟机、厨卫小家电、电脑、手机、数码小家电等。
百大电器在合肥已拥有花园街形象店、百货大楼店、鼓楼商厦店、商业大厦店、CBD购物中心店、马鞍山路店、鼓楼高新店、临泉路店、乐普生店、飞凤街店、潜山路店、等11大直营综合卖场以及1个物流配送中心、1个客服分公司和近百个售后服务网点,在省内铜陵、蚌埠、黄山、亳州、舒城、太和、寿县、淮南、巢湖、滁州、芜湖等地也先后开设了铜陵合百商厦店、蚌埠百货大楼店、蚌埠百大朝阳店、黄山百大商厦店、亳州百大购物广场店、舒城新百大楼店、太和朴人商厦店、寿县店、淮南新百店、淮南百大购物中心店、六安百大金商都购物中心店、巢湖百大购物中心店、凤阳宏大店、南陵雄风家电商场等12个直营专业大卖场和2个加盟卖场,在全省已拥有23个专业卖场,经营面积近7万平米,连续5年销售额增幅超过20%,在合肥家电市场一直遥遥领先,市场占有率超过50%,是合肥市乃至安徽省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专业家电连锁公司。公司加快对外拓展步伐,把安徽百大电器做成全省乃至全国著名的专业家电销售与服务品牌。2100433B
产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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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清单 |
主机 x1 止逆风门 x1 大抱箍 x2 说明书 x1 排风管与出风罩 x1 电源线 x1 大小火盖 x2 元宝螺丝 x2 合格证 x1 燃气管抱箍 x2 聚能铸铁锅架 x2 |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 省人大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 (四)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 (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 (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七)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五条 工程造价应当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在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下,由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及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使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并使用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工程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以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结算,不得违反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当年未竣工工程应当编制年度工程结算,竣工工程应当编制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投标双方通过市场竞争依法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设立招标最高限价。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提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劳动保险基金;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工程排污费;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 (五)住房公积金;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由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资格,并只能注册于一个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 有3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文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者审核。 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编制或者审核与勘察、设计资质范围和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执行工程造价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编制单位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遵守本条例规定,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质;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 (二)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出借、出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六)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制度,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及时提供计价依据,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并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必要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合同价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计价依据的规定计价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扩大设计范围、提高设计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 (二)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三)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价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住房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年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