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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于2011年10月由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该《规划》分发展基础与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节能目标,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保障措施4部分。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基本信息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原则和目标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基本原则

1.坚持开展节能与保证运转相结合。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确保公共机构日常运转、不降低工作人员现有办公条件和出行便捷度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减少浪费,降低无效用能。

2.坚持管理节能与技术节能相结合。管理与技术改造并举,积极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实现能源资源利用的最优化。

3.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论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以点带面,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部门和关键领域的节能。

4.坚持公共财政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在加大公共财政节能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市场化方式筹集节能改造资金,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

5.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节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要确立节奖超罚的激励措施,增强公共机构节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6.坚持清洁能源替代原则。发挥导向作用,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替代,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节能目标

1.宏观管理目标

到2015年,形成较完善的节能组织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体系;形成较规范系统的节能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科技支撑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省的能耗统计网络报送体系和地区性信息化管理平台;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意识显著增强,能源资源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能源资源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节能技术广泛使用,政府节能采购、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形成一批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2.节能量化指标

以2010年能源消耗为基数,到2015年,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人均用水控制在《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甘政发〔2011〕64号)标准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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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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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意义

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公共机构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公众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也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为了规范和引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增强节能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确保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中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规划期为“十二五”时期,即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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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为依据,以大幅度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率为重点,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强化管理、深入宣传,逐步改善用能状况,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引领和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实现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节能管理能力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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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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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保障措施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加强机关事务与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运转顺畅、执行有力、监管有效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协调机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节能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地方特别是市州、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岗位,落实人员编制,理顺运行机制。全面建立和完善联络员制度,畅通工作和信息交流渠道,广泛开展联络和交流。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完善制度体系

推进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快制定配套制度及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注重与国家宏观政策的协调,与跨越式发展战略、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等的协调。合理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指标体系,并按年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量化考核。制定和细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检查考评办法和标准,通过数据审核、现场核查、抽查等形式,每年组织对所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将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加强和完善能耗统计工作制度,理顺能耗统计渠道,建立统计台账,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按照不同行业、系统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组织制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实行能耗定额管理。研究制定能源审计制度,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进行经济和技术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拓宽资金渠道

加大公共机构节能资金投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对公共机构节能重点工程和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给予投资和资金支持。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节能改造和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用以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市州、县市区财政也应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的优惠政策和项目。

积极完善公共机构节能财政激励政策,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充分利用专业节能服务机构的资金与技术优势,通过项目改造与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筹集节能资金,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发展。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强化技术支撑

根据公共机构特点,建立科学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遴选、鉴定、试用、推广制度,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积极支持拥有自主产权、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在公共机构节能领域选择一批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新产品、新技术,优先示范应用,加大推广力度。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咨询专家库,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深化互动合作,形成一批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支撑单位。完善节能采购制度,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在公共机构终端用能产品中的采购比例,从源头上抑制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过快增长。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注重项目带动

建立健全项目申请、审批、建设、监督、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注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紧紧围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强化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各市州、各单位做好项目的申报和储备工作,不断充实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对实现规划目标任务的支撑作用。坚持专家论证和咨询评估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严格遵循国家和我省的投资政策、项目规划及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规模。通过科学、健全的管理手段,使专项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加强技能培训

发挥高校、协会、科研机构的优势,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培训的长效机制,分期、分批、分层次、分类别对公共机构节能主管负责人、节能联络员、能耗统计人员、物业管理人员、能源岗位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各类节能知识培训,提高节能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督促各级公共机构开展经常性能源教育和日常节能技术、技巧培训,培养工作人员良好的用能习惯。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加大宣传力度

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增强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影响带动社会公众节能意识、节能行为的养成。构建节能工作交流平台,利用研讨会、观摩会和节能技术产品推介会等形式,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信息交流。办好节能信息和宣传刊物,及时通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宣传各级公共机构在能源资源节约中的先进经验。加强与公众的联系和沟通,鼓励公众对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节能知识和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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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重点工程

1.百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工程

到2015年,实现示范单位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明显低于所在地区公共机构平均能耗水平,年节约2万吨标准煤。

(1)绿色办公场所示范创建工程。 “十二五”期间,选择15家公共机构作为绿色办公场所示范,重点从现有照明、给排水、中水处理、供暖制冷、垃圾分类回收、办公用品循环利用等方面入手,对办公楼进行“绿色改造”,建立资源循环利用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绿色办公场所标准。

(2)节约型校园建设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大中专院校和职业中学开展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实施太阳能利用和照明系统改造,安装节能灯具,在学生宿舍、集中浴室安装智能IC卡,普及水电缴费校园一卡通管理模式,实现综合节电节水率40%以上。建设中水处理和回收利用系统,校园灌溉用水广泛使用非自来水水源。对校园和宿舍区冬季供暖采用人工智能错时管理,实现供暖节能率30%以上,年节约1万吨标准煤。

(3)节约型医院建设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医院用户能源审计,科学设计供电、照明、设备节能改造方案,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被改造单位节能率30%以上,年节约3000吨标准煤。

2.绿色照明工程

“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公共机构中实施绿色照明工程,逐步淘汰高能耗灯具(包括T12、T8直管型荧光灯和白炽灯),应用紧凑型荧光灯、直管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等高效光源,推广配光合理、反射效率高、耐久性好的反射式灯具和智能控制装置,建立废旧光源回收处理机制。到“十二五”末,实现省级机关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100%,市州、县市区机关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80%以上,LED等固体光源使用率10%以上,年节电2000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2500吨。

3.能耗计量改造工程

“十二五”期间,对各级公共机构用水、用电、供热、用气等部位加装分户、分项、分类计量仪表,着力推动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之间用能相分离。到2015年,基本完成省级公共机构能耗计量设施安装工作,稳步推进市州、县市区公共机构能耗计量设施安装工作。

4.节水工程

“十二五”期间,重点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实施节水改造,基本完成对县级以上公共机构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龙头、冲洗阀、洁具等的更换和改造。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重点推广建设中水回收利用和雨水收集试点示范工程。公共机构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鼓励尽量使用雨水、河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中水,倡导循环用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5.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工程

“十二五”期间,在全省推广太阳能生活热水项目20个,集热面积2000平方米;推广太阳能光电利用项目20个,装机容量100千瓦,年发电40万千瓦时;在兰州、酒泉、天水、敦煌等地热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开展热泵供暖制冷技术推广试点。

6.能耗统计数据时效提升工程

“十二五”期间,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网上报送体系,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和动态管理工作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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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基础与形势

“十一五”末,全省共有公共机构28,069家,其中省级671家,占2.39%;市州27,398家,占97.61%。按类别划分,国家机关占23.6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单位分别占38.25%、1.83%、2.52%、7.56%、0.38%,其它事业单位占23.70%;社会团体占2.12%。用能人数455.48万人,其中省级33.47万人,占7.35%;市州422.01万人,占92.65%。公务用车3.58万辆,其中省级0.76万辆,占21.35%;市州2.82万辆,占78.65%。总建筑面积6,915万平方米,其中省级1,490.46万平米,占21.55%;市州5,424.54万平米,占78.45%。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节能工作成效

“十一五”期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1.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国家《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布实施后,成立了由主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部门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机构和节能联络员。各市州及部分省直部门成立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确定了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和能耗统计员,部分市州开始筹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2.节能管理进一步完善。印发了《甘肃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制订了《甘肃省公共机构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参照并结合实际相继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标准,积极推进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确保了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重点领域节能取得突破。积极推进重点环节或部位节能改造,公共机构建筑外墙保温、供热温控计量及窗户玻璃保温改造,利用太阳能及节能新产品实施照明系统改造,锅炉节煤节气和电梯节能等环节和部位的节能改造工作进展顺利,切实降低了运行成本。组织各市州、省直各单位申报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建立了节能项目储备库,重点扶持了一批省直单位示范项目。部分公共机构新建或既有建筑采取了新型节能措施,部分改造项目节能成效明显。甘肃自然能源研究所(国际太阳能中心)在办公楼设计施工中同步安装了地源热泵采暖制冷系统、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有效降低了建筑能耗水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统办三号楼维修过程中对楼体全面实施了外墙保温改造;白银市政府在统办三号楼维修改造中对16000平方米的楼体进行了外墙保温处理;兰州市委办公厅对锅炉房实行合同能源管理,2009年供暖季比上两个供暖季节约燃气均超过80万立方米,年节约经费100余万元;省国税局将锅炉供暖系统与中央空调合并,一个采暖季节约费用40余万元。

4.节能宣传广泛深入。围绕“绿色办公、低碳生活”主题,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了“节能宣传周”、节能知识专题讲座等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彩页、宣传展板、电视媒体和发放《公共机构节能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节能宣传。省级有关单位通过组织“多骑车、少乘车”“停运电梯爬楼梯”“全省节能知识电视大赛”和节水节能小发明、小窍门比赛等活动,广泛开展节能宣传,营造了人人讲节约、处处讲节能的良好氛围。

5.节能增效成果初显。“十一五”末,全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450千克标准煤,较“十五”末下降21.1%;人均用水21.1吨,较“十五”末下降1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27千克标准煤,较“十五”末下降28.2%;单车油耗4.35吨标准煤,较“十五”末下降71.04%。

总体上看,“十一五”期间,尽管全省公共机构数量、用能人数、总建筑面积、用能设备快速增长,用能总量逐年递增,但用能总量增长幅度明显低于用能人数、总建筑面积、用能设备增长幅度,特别是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明显,显示出“十一五”期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存在的问题

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能耗总量偏大、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组织体系、管理机构等还要进一步落实;配套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强化节能管理缺乏必要的抓手;节能改造、宣传培训、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等还缺乏必要资金支持;节能意识不够强、基础工作仍然比较薄弱。

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能源消耗总量不断增加,能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消除资源环境对经济增长的瓶颈。公共机构不仅是能源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节能潜力较大的领域。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对控制和降低能源消费增长有着直接作用。同时,公共机构作为节能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自身节能工作的好坏对全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设节约型机关的一项重点任务,在节约能源资源方面率先垂范,带动全社会广泛开展节约能源资源活动。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十二五”时期,随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公共服务涉及范围的扩大,能源资源消耗总量持续增加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各级公共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抢抓机遇,率先垂范,大力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把公共机构节能推向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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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重点领域

1.建筑及用能系统节能

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积极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建立和完善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各阶段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全过程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严格执行《甘肃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规定。加快用能设备节能改造,尤其是空调、采暖、照明、电梯、电热水器等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改造。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电照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推开的原则,加快全省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源资源消耗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能源资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保证用能数据统计准确完整。

逐步建立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管理的市场化机制,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2.推动公务用车节能

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细化公务用车费用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控制车辆费用增长。实行公务车辆集中管理、科学调度和派车登记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鼓励使用低能耗和清洁能源车辆,及时更新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车辆,优先采购低油耗、低排量、节能环保型车辆,逐步提高新购公务用车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比例。

加强公务用车燃油管理,实行公务用车“一卡一车”加油制度,推行公务车辆单车能耗定额管理及油耗、维修支出公示制度,降低燃油消耗。

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提倡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3.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推进高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产品和设备。

合理确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对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使用范围广、节能效果显著的产品逐步实施强制采购。

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健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积极探索节能产品、设备清单外节能产品采购方式,完善清单外节能产品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加大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节能和环保产品的扶持力度。

4.强化日常节能管理

开展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行动,加快淘汰白炽灯等高耗能产品,广泛推广使用紧凑型荧光灯、直管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LED灯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开展公共区域照明控制改造,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杜绝“长明灯”现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改进电梯的智能控制方式,合理利用势能回馈发电。对配电室、锅炉房、数据中心、食堂等公共机构附属设施的用能情况进行重点监测,积极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采用节能UPS、高效换热设备等节能新产品降低能耗。

加强公共机构用水器具、设备的日常管理和节水改造。及时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路及零件,在用水区域设置节约用水标识,安装节水龙头和红外感应冲水阀及热水器定时装置。加强公共机构内部绿地用水和景观用水管理,尽可能采用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倡使用雨水、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

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优势,推进无纸化办公。非涉密文件尽量通过网络传送;能传阅的文件、电报尽量传阅,减少复印数量;严格控制文件、资料复制数量,减少纸张消耗;提高纸张利用率,文件采用双面印刷,复印纸及草稿纸均双面使用。非工作期间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减少待机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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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文献

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 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

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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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9页

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全 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 期,也是推动节能降耗、促进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职能的重要阶段。为推进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切实发挥 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公共 机构节能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 “十 二五”规划》、《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以下简称 〈办 法〉)、《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 要》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实施周期为 2011 年— 2015年。共分五个部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现状;“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十二五”公共机构节 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十二五”公共 机

《甘肃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甘肃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甘肃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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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十二五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 通知 甘政办发〔 2012〕19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 7月 26日 甘肃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切实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11—2015 年)》(国办发〔 2011〕6 0号)、《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 2011〕21 号)、《甘肃省“十二五”民 政事业发展规划》(甘发改规划〔 2011〕2078 号)和《甘肃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

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集中的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

第十三条 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五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推进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六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

(四)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三)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具体办法由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省财政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和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一)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网站,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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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

重点领域

1.建筑及其用能系统。强化建筑节能,严格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加强建设过程节能监管,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用安全高效保温墙体材料和节能门窗。实施配电、空调、采暖、照明、电梯、饮用水设备等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应用无功补偿、变频调速、空调清洗、高效冷却塔、高效换热器、高效照明产品、回馈发电装置等节能技术和设备。强化计量器具配备,加快供热计量改造,推进能源管理信息化。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管理。推动建立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的市场化机制。

2.附属设施。数据中心、食堂是公共机构附属设施节能的重点。建立公共机构绿色数据中心标准,积极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采用高效换热设备、节能UPS等节能产品和技术。开展公共机构食堂灶具、排烟系统节能改造,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灶具。

3.公务用车。加快淘汰更新"高污染、高排放"公务用车,实施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管理。加大新购公务用车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压缩公务用车规模。

4.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大在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力度,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试点示范。

5.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加强再生水利用。开展公共机构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促进资源化处理,建立资源循环利用的长效机制。

重点工程

1.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和教科文卫体等行业具有单位数量和用能人数多、建筑面积和节能潜力大、公益性和社会影响力强等特点。"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各级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中选择节能工作基础较好、能耗总量较大、具备一定代表性的2000家单位,开展示范单位建设,树立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典型。重点推进建筑围护结构及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改造办公建筑6000万平方米。到2015年,示范单位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明显低于所在地区公共机构平均能耗水平,2000家示范单位年节约能源120万吨标准煤。

2.绿色照明工程。照明系统用电约占公共机构用电总量的10%,目前高效节能荧光灯使用率约占50%。用高效节能荧光灯替代普通荧光灯可节电30-40%,用电子镇流器替代传统电感镇流器可节电20-30%。"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公共机构全面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应用紧凑型荧光灯、直管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LED灯等高效光源2500万只,推广配光合理、反射效率高、耐久性好的灯具和智能控制装置,实现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100%,LED等半导体光源使用率10%以上。"十二五"时期形成6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3.绿色数据中心工程。数据中心主要由IT设备系统、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照明系统四部分组成,具有用电设备密集、用能时间长、能源消耗大、安全标准高等特点。根据调查,公共机构的大型数据中心用电量约占其用电总量的35-55%,节能潜力很大。"十二五"期间,在全国选择1000个公共机构的数据中心,采取优化设备布局、间接自然冷却、改进UPS供电等措施,对其配电和制冷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形成4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4.零待机能耗计划。目前,公共机构特别是国家机关,办公设备不断增加,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的待机能耗问题日益突出,约占总用电量1%左右。"十二五"期间,通过严格控制政府采购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标准,采用先进的电源管理技术,推广节能插座1200万个,有效降低待机能耗,年节约用电约20亿度,折合64万吨标准煤。

5.燃气灶具改造工程。公共机构食堂每年消耗天然气和人工煤气约20亿立方米,而节能型灶具的使用比率不到10%。节能型灶具与传统型灶具相比,通过提高燃烧效率、减少热量散失,能够节省燃气25%以上。用节能型灶具替代传统型灶具,不仅简便易行,而且节能效果显著。"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公共机构全面推广应用节能型灶具,节能型灶具使用率达到80%以上,年节约天然气和煤气约3亿立方米,折合36万吨标准煤。

6.既有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程。实施供热计量,推进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热源、管网改造,是推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有效降低采暖能耗的重要手段。有关统计结果表明,北方采暖地区公共机构采暖节能潜力约20-30%。"十二五"期间,实现北方采暖地区公共机构供热计量面积1亿平方米,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稳步推进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改造面积达到3000万平方米,老旧房屋改造注重与抗震加固相结合;实施燃煤锅炉等热源节能改造1.5万蒸吨,推广使用添加剂,优化燃烧方式,采用余热回收、脱硫等措施。"十二五"时期形成13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7.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工程。目前,我国公共机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很低。"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公共机构推广太阳能生活热水项目1000个,集热面积20万平方米;推广太阳能采暖项目100个,采暖面积1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电利用项目1000个,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年发电6000万度;推广地源热泵项目1000个,制冷采暖面积5000万平方米。"十二五"时期形成2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8.节能与新能源公务用车推广工程。公务用车能耗在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中占较大比例,公共机构公务用车的选型和配置标准,在全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是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也是引导全社会购买和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有效手段。"十二五"期间,逐步提高新购公务用车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到"十二五"期末达到50%以上。

9.节水工程。公共机构用水在城市用水中占相当大比例,是节约用水的重点领域。"十二五"期间,重点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支持公共机构实施现有用水器具节水改造,实现节水器具使用率80%,节水型食堂食品清洗设备使用率80%,绿化用水全部使用节水灌溉方式。开展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试点示范,建设中水回用设施规模达10万立方米/天,雨水收集设施规模达10万立方米/年。完善用水计量设备,全国公共机构全部实现用水分户计量,高校学生公寓全部安装用水计量表,实行用水收费。开展水平衡测试,2013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全部达到北京市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

注:预期性指标是期望的发展目标,要不断努力,争取实现。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责任的指标,要确保实现。

10.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重点推进公共机构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弃物、餐厨垃圾、办公用品的循环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再生纸,实施垃圾分类处理和餐厨垃圾生物处理,强化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管理,建立资源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再生纸使用率达到20%以上,垃圾分类处理率达到80%以上,餐厨垃圾生物处理率达到5%以上,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达到10%以上,废旧灯管和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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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

工信部发布《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 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 年下降21%左右,“十二五”期间预计实现节能量6.7 亿吨标准煤。

《规划》指出,到2015年,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比2010年下降18%、18%、18%、20%、20%、22%、20%、20%、18%。《规划》提出,将完善财政补贴方式,支持九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对鼓励发展的节能项目,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节能装备,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进口关税;完善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投资、电价、热价等政策,有序发展热电联产项目,并研究完善鼓励企业建设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热电联产项目等的电力上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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