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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探矿权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2007年7月2日下发的通知,旨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加快勘查开发进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探矿权的通知基本信息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探矿权的通知简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矿产资源开发速度进一步加快。但一些探矿权人“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对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和加快勘查开发进程造成了较大影响。为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加快勘查开发进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规范,全面掌握全省探矿权设置、探矿工作进度等情况,依法注销、收回一批探矿权,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勘查秩序,加快开发进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总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具体组织实施,省环保局配合,并邀请省内有关地质矿产方面的专家参加。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探矿权人是否按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施工设计施工,是否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收入;探矿权人有无“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报送有关报表、提交开工报告,勘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

四、时间及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从7月份开始,分自查、抽查和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由各市州政府负责,按检查内容的要求,结合探矿权年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探矿权进行全面自查,并将结果于7月2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抽查。根据各市州自查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局配合,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工作组,于8月开始进行抽查。

(三)整改。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自查和抽查结果,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以承包方式转让”等问题的探矿权,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本次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的具体行动。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报情况汇总表,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清理整顿。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好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整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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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探矿权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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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探矿权的通知文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7KB

页数: 1页

<正>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2006年,我省正式启动实施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进展不平衡、专项经费不到位、无专职工作人员等问题,影响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任务的完成。为了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提高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7KB

页数: 3页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09〕5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编制的《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水电建设项目的通知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规范,坚决制止水电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规范水电开发秩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并邀请有关水电方面的专家参与。

三、清理范围及内容

本次清理规范范围为:2000年以后建成、开工建设和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水电建设项目。

清理规范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与安全鉴定;项目是否违规转让或拍卖;项目是否存在“跑马圈地”、“占而不建”,审批后两年仍未开工等问题;项目是否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有较大的影响。

四、时间及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从7月份开始,分自查、抽查和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由各市州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7月2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局。

(二)抽查。根据各市州自查情况,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及有关专家组成工作组,从8月份开始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整改。根据自查和抽查结果,对违反国家及省上有关政策和规定,存在“跑马圈地”、“占而不建”、“非法转让或拍卖开发权”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水电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的具体行动。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报情况汇总表,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组织好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工作安排,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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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政策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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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内容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是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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