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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是一篇政府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基本信息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测时段的确定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使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录入数据时须填写监测时段。

县(市、区)卫片监测图斑的监测时段不一致的,以该县(市、区)最早的监测起始时点和最晚的监测结束时点作为该县(市、区)的监测时段。

二、关于监测时段前实际占用建设用地的处理

下发的卫片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地块属于监测时段前实际占用的建设用地(包括违法用地),在监测时段内未发生新的占地建设行为,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的“情况说明”栏目中予以说明,并须在归档材料中提供能证明该地块确属监测时段前建设占用的相关材料。这类违法用地虽然不作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进行统计,但尚未查处的,必须严肃查处。

三、关于为形成政府供地条件而进行土地平整的性质认定

在监测时段内,地方政府及其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等,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后,为形成供地条件而进行场地平整的,判定为合法用地。

四、关于监测时段前地块的实际用途与地类判定的依据

监测时段前地块的实际用途和地类判定必须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

为地块制作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应为监测时段起始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对监测时段前已变更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建设占用的地块,制作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时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关于农村道路类别的认定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规定,农村道路属于农用地,建设农村道路占用耕地所涉及的地块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已纳入乡道以上公路交通路网,或工矿企业专用道路,不得认定为农村道路。

六、关于水面上架设桥梁的性质认定

监测图斑反映水面上架设桥梁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并在《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的“情况说明”栏中作出说明。

七、关于占用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实施建设的用地性质的认定

占用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实施建设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八、关于上传地块坐标文件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的地块,不再上传坐标文件;判定为违法用地的地块,在自查阶段不上传坐标文件,但在整改查处阶段,要根据实地测绘的结果,制作并上传坐标文件。

九、关于上传实地照片

为确保网络畅通和信息系统运行速度,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填报数据时,不上传监测图斑涉及地块的实地电子照片,纸质照片仍按《规范》的规定归档、备查。

十、关于线性工程图斑的合并

监测成果中,线性工程涉及多个图斑的,可以县(市、区)为单元,对同一线性工程所涉及的图斑进行合并。合并后的总面积以所涉及图斑的监测面积总和为准。

十一、关于地块面积的填报

《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的“地块面积”栏目,填写监测面积(即监测图斑对应范围的土地面积)。《规范》表三《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的“实测面积”栏目,填写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

计算违法用地总面积和相关比例时,以监测面积为准。

十二、关于非立案查处违法用地的填报

卫片监测图斑中,属于由当事人自行纠正、政府组织整改拆除或其他部门已经处罚的违法用地,必须按违法用地填报,不得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未立案查处的,在《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立案编号”栏目,填写“非立案查处”。在《规范》表三《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填写相关情况,在“行政处罚”的“其他”栏目中,注明由当事人自行纠正、政府组织整改拆除或其他部门已经处罚。

 

十三、关于批准面积的填报

《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的“批准面积”栏目,填写相应批准文件的土地面积;其中“供地审批”栏目中的“耕地面积”不需填写。

十四、关于擅自出让、转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情况的填报

监测图斑中,属于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情况的地块,在《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违法主体”栏目,填写用地单位名称;在“违法类型”栏目,填写“违法占地”。

十五、关于已复耕土地面积的计算

《规范》表三《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的“已复耕土地面积”栏目,填写违法占用耕地所涉及地块实际复耕的土地面积。

计算问责比例,扣减“已复耕土地面积”,如实际复耕的土地面积大于《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监测时段前地类性质”栏目的“其中耕地”面积的,以《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的“其中耕地”面积为准;实际复耕的土地面积小于《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其中耕地”面积的,以实际复耕的土地面积为准。

十六、关于数据填报行政单元的确定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数据时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为单元进行填报。已下发卫片监测图斑所涉及的行政单元与行政区划不符的,以行政区划为准,对所涉及图斑进行调整。

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效果。 二○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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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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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56KB

页数: 4页

国土资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56KB

页数: 11页

国土资发〔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实际,按照要求尽快落实。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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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通知原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28日)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省(区、市)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推行和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实现了年度省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明确、补充耕地质量不高、考核方法不尽合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现“十五”期间耕地保护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控制占用与依法补充两手抓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十五”期间耕地保护要实现的“两个平衡”目标之一,也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总目标的基础。各地应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保护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三方面协调统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关键要两手抓。一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二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狠抓落实工作,推行耕地储备和项目挂钩两项制度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要的是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所需资金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得到落实。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组织报批农用地转用时,无论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是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资金和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部审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应严格依法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和可行性;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应退回报送单位,不能上报。

各省(区、市)要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开发整理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收取耕地开垦费,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自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暂无条件建立耕地储备库的地方,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应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中选取已经过论证并批准立项的项目与建设项目挂钩,拟订补充耕地方案,并利用建设单位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充耕地。

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和规定进行管理,以保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及完成期限。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耕地,不能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多方筹集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按资金渠道核算新增耕地面积,利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加的耕地,才可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补充耕地质量

各省(区、市)要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抓紧研究耕地占补平衡中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从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状以及配套设施条件等方面入手,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耕地质量标准,为评价补充耕地的质量提供可靠依据。在制定耕地开垦费标准时,除考虑补充耕地的数量成本外,还应考虑质量因素,为提高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证;依法收缴的耕地开垦费要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减、免、缓。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要认真贯彻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的原则,以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在耕地质量标准尚未出台前,各地可侧重从耕地的耕作层厚度、平整度、土壤质地、灌排水条件、道路和林网建设等方面来评定耕地质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参照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进行评定。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补充耕地质量己具备耕种条件但未达到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要追加投入,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四、立足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补充耕地工作

各市、县要组织力量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立足于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县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在省域内进行易地补充耕地。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易地补充耕地要严格依据上地利用规划进行,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其指标应在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分解时下达,或在实施易地补充耕地的过程中及时调整有关市、县年度计划,使易地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衔接。为使易地补充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耕地开垦费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标准收取。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要按照国家和省(区、市)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易地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申请易地补充耕地市、县所取得的耕地补偿指标。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补充耕地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充耕地的利用要与农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适应市场需求,发展高效农业,使农民增收受益。

有关省(区、市)要根据上述要求抓紧规范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对易地补充耕地的组织、规划与计划管理、缴费标准、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及后期耕地管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五、严格考核标准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区、市)要抓紧研究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标准和办法,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为督促建设单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在区域考核的基础上,要逐步实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从2002年起,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分别设立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登记台账,注明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与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名称、编号,拟补充耕地面积、地块的图幅号以及资金落实、项目进展情况。各地要尽快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追踪问效,确保补充耕地任务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部将随时抽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完成情况,并通报抽查结果。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部下发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文件和《关于开展2001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9号)中有关要求,考核各市、县2001年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写出报告,于2001年12月底前报部。部将对各省(区、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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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部耕保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在制定《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它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确有关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施监管,但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薄弱。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要求。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这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这次在内容上进行了哪些改进和完善?

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主要有八个方面:

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

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的新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之后,我们还将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

记者:《通知》提到了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同时第一次提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这两个“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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