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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管理的各地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精神,认真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88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当前地质勘查行业的基本情况、改革发展情况及其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查地勘单位基本情况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在本地区注册登记的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及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按附件1、2、3、4的要求,汇总2005年末和2006年末相关数据。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请按附件2、3、4的要求填报本单位2005年末和2006年末的基本情况。
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以下简称冶金总局)、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有色地调中心)、核工业地质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以下简称煤炭总局)、中国建材工业地勘中心(以下简称建材中心)、武警部队黄金指挥部、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以下简称中化地质总局)请按附件2、3、4的要求填报汇总2005年末和2006年末本系统各级直属地勘单位及局机关基本情况。请上述各单位直属的京外地勘单位在报送相关数据的同时,抄送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请各单位将上述材料及电子版(Excel格式表格),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二、逐项核查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主要核查自1999年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等重要文件给予地勘单位改革的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主要有十二条,涉及国拨地勘费、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基本建设、房改、税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对本省(区、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述优惠政策以及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出台的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系统总结,编写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概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原因和建议,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同时按附件5要求填写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表。
冶金总局、有色地调中心、核工业地质局、煤炭总局、建材中心、中化地质总局对本系统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按附件5要求填写落实情况表并编写情况报告。
请各单位将落实情况报告和表格(文字材料及电子版)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三、深入调研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情况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调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系统总结本地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范围涵盖本省内的中央直属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勘查单位的数量、规模、性质、资产状况以及从业人员情况;本地区勘查单位改革发展整体情况及典型案例;目前本地区勘查单位改革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冶金总局、有色地调中心、核工业地质局、煤炭总局、建材中心、武警部队黄金指挥部、中化地质总局在调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本系统各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情况,并介绍本系统改革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
请各单位按附件6的内容格式要求编写调查报告,将报告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请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系人,并于2007年2月26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关于征地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劳动和社会保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及时客观掌握2008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12月31日。今年变更调查将重点查清三方面内容:全面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查清实际耕地变化情况;全面查清灾区土地变化情况。提请读者注意,《2008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具体规定了工作目的、工作任务内容、步骤与要求、上报成果及有关问题说明。
由于我区建筑业产值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整体实力方面与发展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为推动全区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企业目前存的困难、需协会为企业反映什么样的诉求、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调研。请各企业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观点鲜明、内容翔实、层次清晰、文字简练,对策建议要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本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务必于2015年11月27日前将调研表送至(或传真)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厅后院二楼210办公室),由协会汇总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联系电话:0891-6827578(传真)
附件:建筑行业调研表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2015年11月12日
建筑行业调研表
1、企业目前存在的困难?
2、需协会为广大企提供哪些服务、反映哪些诉求、规范哪些行为?
3、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
4、其他意见或建议?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将在2002年三季度开始实施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进行建筑企业一次性调查的函》(国统函[2002]149号)及调查表发给你们,请按照表式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2002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建设部质量司。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全面了解我省工程造价行业现状,更好地促进我省工程造价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决定开展我省工程造价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量,包括:甲级、乙级和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工程造价行业专业人员数量,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总人数。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三年(2006年—2008年)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及其纳税额等指标。
二、时间及报送要求
(一)调查数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二)各市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布置企业上报有关数据,认真核实汇总各企业上报的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工程造价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数据汇总表》(附件1)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甲级、乙级、暂定乙级)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并同时将电子文档一并传至邮箱。
附件:1、工程造价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数据汇总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甲级、乙级、暂定乙级)基本情况调查表(Excel格式)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