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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于2011年1月15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并切实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对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验收情况,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于2011年一季度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工作进行抽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制定本行政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标准。
(二)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按照自查验收标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对省级重点挂牌督办的矿区要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整合工作未通过自查验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以适当形式通报自查验收结果。
(四)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后,组织起草自查报告,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验收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得力人员,制订周密方案,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 14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 20 号)要求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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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项目 |
主 要 内 容 及 要 求 |
分值 |
得分 |
一、整合工作组宣传情况(10分) |
1.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配备了整合工作人员和宣传联络员。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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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多种形式对整合工作进行了宣传报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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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合工作开展情况(20分) |
3.按照国土资厅发〔2009〕91号文件要求编制了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部备案。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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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制定并落实了推进整合工作的措施。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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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照《关于网上报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的函》(国土资矿函〔2010〕168号)等有关要求完成整合工作月报、季报等报表的填报工作。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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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并执行了挂牌督办方案,挂牌督办矿区总数不少于整合矿区总数的3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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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依规推动整合工作,充分考虑了矿业权人、当地群众等各方利益。对媒体披露、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核查处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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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合任务完成情况(50分) |
8. 按照整合实施方案组织推进整合工作,完成整合任务。本项具体得分为:(已完成整合任务矿区总数/2010年拟完成整合矿区总数)×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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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合工作成效情况(20分) |
9.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整合矿区矿业权设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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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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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平明显提高,淘汰了落后开采能力,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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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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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通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业权计划投放等方式,积极探索整合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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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100 |
注:1. 通过检查验收标准为60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整合工作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整合任务的矿区数占到整合实施方案中确定整合矿区数的10%以上的;
(2)有列入国土资源部2010年第14号和第20号公告的省级挂牌督办整合矿区未完成整合任务的;
(3)整合工作存在走过场、假整合现象的;
(4)整合工作资料、图件及档案存在造假行为,统计数据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3. 对于超额完成任务的,可酌情给予加分,但加分总和不得超过5分。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1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 知》 (国发, 2005? 28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 2006? 108号 )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 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 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目前 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 不彻底。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 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 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 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 (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 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 现就 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 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 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 合理选择出让 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开展了以煤炭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整合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做法不规范,只注重运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有的地区对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有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有些违规矿山企业借整合之名拖延以至逃避关闭等。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省(区、市)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编制总体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省份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国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