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分类管理,合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
(一)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本地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
(二)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要求和督促各市、县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2015年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按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三)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将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上市时间,定期分批推出,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减少流标流拍,避免异常高价地,稳定市场预期。
二、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四)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各地要立足市场实际需求,科学把握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各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五)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三、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六)多渠道筹措房源。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七)完善配套土地政策和用地手续。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改变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的宗地用途,或整体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项目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
四、加大市场秩序和供应实施监督力度
(八)加强联动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联动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在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九)加强监督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以及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职,进一步加大对市、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乱作为。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要经过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后形成,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同时分别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县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调整房地产项目的土地用途、改变套型结构等规划建设条件的情况,以及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情况,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25日
地址是地址:北京市北京所有县区三里河路13号,其负责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人民南路四段3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既可查询。: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就可以了,参加完了培训机构会将你的证书延期三年的...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 和 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0〕151 号) 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一)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 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 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 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二)对发 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 查处整改到位前,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 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 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 发利用土地的。 - 2 - 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 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 据土地利用规划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川国土资发〔2015〕2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住宅用地分类管理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核实已供住宅用地开、竣工情况,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统计分析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库存等情况。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任务计划所需用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科学编制今年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按照“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进行归类。分类名单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较大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市、区),应明显减少新增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必要时可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偏低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相对较小,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二、增强住宅用地供应的有效性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尽快将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住宅用地占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比例,在确保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整。采取有效措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地块同其他商业开发地块、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地块等搭配供应。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市场需求研判,合理把握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减少土地流拍,避免异常高价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住宅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不再执行“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各地可针对市场变化情况,暂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配建条件,不再将配建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 确定为“减少直至暂停”类型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四、推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征地拆迁还房以购代建 各地要大力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居民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对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纳入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筹集计划,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 各地可因地制宜,加大征地拆迁安置还房中的货币安置力度,鼓励被拆迁安置户购买在建或已建成商品住房。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可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征地拆迁安置房源。 五、加大监督指导力度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以及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职,进一步加大对相关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乱作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及分类情况要经过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后形成,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于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相关计划完成情况,调整房地产项目的土地用途、改变套型结构等规划建设条件的情况,以及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情况,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联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地贯彻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评估、检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将督促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9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在编制2015年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按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
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在编制2015年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按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
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