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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2014年7月29,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4〕37号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该《意见》分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动土地综合开发、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完善土地综合开发配套政策、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和协调5部分地区18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基本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国办发〔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支持铁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

(一)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按照新型城镇化要求,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通过市场方式供应土地,一体设计、统一联建方式开发利用土地,促进铁路站场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铁路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高,形成铁路建设和城镇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铁路和城镇化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遵循铁路建设发展规律,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土地综合开发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地方政府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通过综合开发用地供应与铁路建设联动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有力有序推进铁路建设。

(三)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促进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

二、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动土地综合开发

(四)科学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改建规划。地方政府应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和设施条件,增强铁路站场和周边地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指导站场改建及周边地区土地综合开发,促进地上地下统一规划、统筹开发建设,实现对外交通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一体化。

(五)给予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政策支持。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政府供应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将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和铁路建设要求一并纳入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

(六)促进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各类现有土地资源。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七)鼓励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三、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八)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新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机构应与沿线地方政府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协商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对应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统一联建等相关事宜。

(九)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地方政府应按照新建铁路站场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十)明确站场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地方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站场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大力推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十一)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新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取得的,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应统筹推进;土地由其他市场主体取得的,其他市场主体应与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协商安排铁路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相关事宜,确保铁路等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四、完善土地综合开发配套政策

(十二)统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管理。地方政府应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统筹考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并据此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如确需调整既有法定规划的,应按程序报批。严格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审查。相关部门要完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管理方式,促进土地综合开发规范有序进行。

(十三)完善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十四)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支持政策。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暂由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

(十五)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接驳、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站场设施功能混合、地上地下立体开发等需要,梳理、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各类标准的衔接协调。

五、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和协调

(十六)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置、规模、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七)严格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

(十八)切实加强建设管理。对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建设及土地综合开发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项目资本金、土地使用标准及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等相关规定。

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积极稳妥予以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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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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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文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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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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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按照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目标,做好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以下简称“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新建铁路站场用地

(一)科学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充分考虑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切实做好铁路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的衔接,统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要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重点对投资规模、开发方式、用地规模、融资方式、项目盈亏等内容进行研究。由成都铁路局或省铁投集团牵头,会同铁路沿线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规划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二)科学划定土地综合开发边界和规模。各地要按照新建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的功能定位和基本需求,综合考虑站场周边土地已有规划和建设开发实际情况及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综合交通便利程度、周边市县城镇化进程、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杜绝土地综合开发用地的粗放利用和无序扩张。原则上铁路站场毗邻区域的开发半径不超过800米,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中已明确站场选址的,要预留铁路建设用地通道,防止在预留通道抢栽抢种、乱搭乱建。对规划后开发半径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严格控制,暂停范围内其他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划拨等工作。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及重大民生、环境保护项目,确有必要在暂停范围内实施的,可专题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三)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批次用地内的城市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可直接在申请用地请示材料中注明或按单独选址项目上报;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资源厅依据经批准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项目核准情况,在国家下达计划中先行安排,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后专项安排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

(四)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综合开发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少占或避免占用耕地,严格限制占用基本农田。项目业主要严格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依规缴纳耕地开垦费。单独选址报批的铁路综合开发占用耕地的,项目业主依法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厅优先安排项目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补充耕地;城市、镇(乡)分批次建设用地的铁路综合开发占用耕地的,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缴纳耕地开垦费。〔责任单位: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及项目业主,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五)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已确定投资主体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应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的主体必须按照约定条件参与投资铁路建设。〔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二、盘活现有铁路用地

(六)鼓励利用既有土地实施综合开发。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下属具有开发资质企业利用铁路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铁路既有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如符合省内各棚户区、旧城改造条件的,也可享受棚户区、旧城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国土资源厅〕

(七)盘活铁路运输企业各类现有土地资源。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三、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土地综合开发

(八)允许不同市场主体参与开发利用。按照“谁修路、谁开发”的原则,探索采取PPP(公私合作)模式,允许不同市场主体投资铁路建设、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各地要建立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商机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均衡分配机制,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参与者收益水平,实现权责统一、收益共享。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取得的划拨用地,或者已经依法改变用途的存量铁路沿线建设用地,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合资铁路公司单独或联合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开发;对在建、改(扩)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拟开发的沿线土地,由相关主体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主体;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等由地方主导建设的铁路,其站场及沿线的土地由相关投资权益主体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事宜。已列入国家中长期铁路规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按照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根据项目建设规划逐步实施。〔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九)提升土地综合开发强度。综合开发用地应依据项目进度,按照规划预留、分期实施的原则供应。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使用地下地上空间,扩展土地立体开发空间。使用地下空间的,可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供地,也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四、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协调和监管

(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实施计划及上一年度工作推进情况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十一)优化铁路建设服务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落实并联审批制度和清单式报批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以及土地供应、确权颁证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

(十二)落实用地备案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置、规模、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土资源厅备案,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十三)严格土地利用开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地行为,加强土地供后的实施监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等手续。〔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十四)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核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概算,依法落实征地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既要确保铁路项目顺利建设,又要严格执行补偿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及项目业主〕

(十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本金、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杜绝土地闲置。〔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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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简述

2015年8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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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治理城市内涝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是重大民生工程,又是重大发展工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城市内涝治理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自然调蓄空间不足、排水设施建设滞后、应急管理能力不强等问题。为加快推进城市内涝治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根据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用统筹的方式、系统的方法解决城市内涝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规划统筹,完善体系。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防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逐步建立完善防洪排涝体系,形成流域、区域、城市协同匹配,防洪排涝、应急管理、物资储备系统完整的防灾减灾体系。

——全面治理,突出重点。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高水高排、低水低排”,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整体提升城市内涝治理水平。以近年来内涝严重城市和重点防洪城市为重点,抓紧开展内涝治理,全面解决内涝顽疾,妥善处理流域防洪与城市防洪排涝的关系。

——因地制宜,一城一策。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和城市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治理策略和建设任务,选择适用措施。老城区结合更新改造,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抓紧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新城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排水防涝设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压实城市主体责任,明晰各方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多部门合作、多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水防涝设施投资、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管理。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各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防洪排涝能力大幅提升,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能力与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总体消除防治标准内降雨条件下的城市内涝现象。

二、系统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一)实施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保护城市山体,修复江河、湖泊、湿地等,保留天然雨洪通道、蓄滞洪空间,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恢复并增加水空间,扩展城市及周边自然调蓄空间,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划开展蓄滞洪空间和安全工程建设;在蓄滞洪空间开展必要的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时,要依法依规严格论证审查,保证足够的调蓄容积和功能。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留白增绿,结合空间和竖向设计,优先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沟渠、园林绿地、广场等实现雨水调蓄功能,做到一地多用。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发挥削峰错峰作用。

(二)实施管网和泵站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建排水管网原则上应尽可能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上限要求。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修复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通过截流、调蓄等方式,减少雨季溢流污染,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对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或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重要泵站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改造雨水口等收水设施,确保收水和排水能力相匹配。改造雨水排口、截流井、阀门等附属设施,确保标高衔接、过流断面满足要求。

(三)实施排涝通道建设。注重维持河湖自然形态,避免简单裁弯取直和侵占生态空间,恢复和保持城市及周边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合理规划利用城市排涝河道,加强城市外部河湖与内河、排洪沟、桥涵、闸门、排水管网等在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方面的衔接,确保过流顺畅、水位满足防洪排涝安全要求。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实施雨水源头减排工程。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积极落实“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建设改造后的雨水径流峰值和径流量不应增大。要提高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比例,因地制宜使用透水性铺装,增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等软性透水地面,建设绿色屋顶、旱溪、干湿塘等滞水渗水设施。优先解决居住社区积水内涝、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通过断接建筑雨落管,优化竖向设计,加强建筑、道路、绿地、景观水体等标高衔接等方式,使雨水溢流排放至排水管网、自然水体或收集后资源化利用。

(五)实施防洪提升工程。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和沿海城市防台防潮等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城市的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和堤防等级。完善堤线布置,优化堤防工程断面设计和结构型式,因地制宜实施防洪堤、海堤和护岸等生态化改造工程,确保能够有效防御相应洪水灾害。根据河流河势、岸坡地质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建设河流护岸工程,合理选取护岸工程结构型式,有效控制河岸坍塌。对山洪易发地区,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合理规划建设截洪沟等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山洪入城风险。

三、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管理水平

(一)强化日常维护。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加强调蓄空间维护和城市河道清疏,增加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区段、易淤积管段的清掏频次。汛前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清疏养护排水设施。加强安全事故防范,防止窨井伤人等安全事故,对车库、地下室、下穿通道、地铁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采取防倒灌安全措施。

(二)实行洪涝“联排联调”。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加强跨省、跨市河流水雨工情信息共享,健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坚持立足全局、洪涝统筹,提升调度管理水平。加强统筹调度,根据气象预警信息科学合理及时做好河湖、水库、排水管网、调蓄设施的预腾空或预降水位工作。

(三)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完善城市排水与内涝防范相关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加强流域洪涝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按职责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等动态信息,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城市内涝的专用防汛设备和抢险物资,完善物资储备、安全管理制度及调用流程。加大城市防洪排涝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加强排水应急队伍建设,强化抢险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抢险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在洪涝风险研判、规划建设、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强化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等执法队伍协调联动。

(五)加强智慧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防洪排涝管理相关信息,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有条件的城市,要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

四、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

(一)优化城市布局加强竖向管控。编制内涝风险图,探索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和灾害风险区。充分考虑洪涝风险,优化排涝通道和设施设置,加强城市竖向设计,合理确定地块高程。新城区建设要加强选址论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科学确定排水分区。

(二)强化规划管理与实施。尊重自然地理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城市蓝线、绿线等重要控制线,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调蓄空间。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保护城市河湖水系。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在规划建设管理等阶段,落实排水防涝设施、调蓄空间、雨水径流和竖向管控要求。

(三)统筹项目建设。加强城市内涝治理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加快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做到竣工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建立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与市政建设特别是洪涝灾后恢复重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各类工程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安排,避免反复开挖、“马路拉链”、“遍地开花”。统筹防洪排涝、治污、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工程,避免相互造成不利影响。

(四)强化监督执法。严查违法违规占用河湖、水库、山塘、蓄滞洪空间和排涝通道等的建筑物、构筑物。严格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防止雨污水管网混错接。依法查处侵占、破坏、非法迁改排水防涝设施,以及随意封堵雨水排口,向雨水设施和检查井倾倒垃圾杂物、水泥残渣、施工泥浆等行为。强化对易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城市政府是内涝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把治理内涝作为保障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城市内涝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大指导、组织、协调、支持和监督力度,将内涝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加大支持、指导和督促力度,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建立城市内涝治理评估机制。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城市内涝治理的支持力度。将城市内涝治理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地方政府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城市内涝治理资金投入,统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城市防洪经费等支持城市内涝治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探索建立“按效付费”等资金安排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供水、排水和水处理等水务事项全链条管理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统筹防洪排涝和城市建设的新开发模式,采用“分级设防、雨旱两宜、人水和谐”的城市公共空间弹性利用方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和各类经营性资源。

(四)加强用地保障。将城市内涝治理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用地需求。在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优先保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排水防涝设施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防止侵占排水防涝设施用地。

(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城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系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协调做好岸上岸下、堤内堤外、地上地下等建设项目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十四五”时期加快治理城市内涝,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有关城市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本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5年内见到明显成效的目标落实具体项目并列入系统化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并连同各级有关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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