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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仍很突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煤矿、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4月28日,在胶济铁路发生旅客列车脱轨倾覆相撞特别重大事故,截至30日,已造成71人死亡,416人受伤。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4·28”特别重大铁路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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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订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严格安全生产情况的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深入排查治理隐患,确保防患于未然

要按照国务院已经做出的部署,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全面落实工矿商贸领域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狠抓促进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加强现场管理,严防瓦斯事故。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加强非煤矿山、油气井等重点防控,防止坍塌、井喷等事故发生。针对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冶金、电力、军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地正陆续进入汛期,务必做好河道、水库、堤坝、桥梁、涵洞等除险加固,严防暴雨、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事故灾难。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四、狠抓运输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各级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深刻吸取“4·28”铁路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对铁路列车、线路、通信等运输设施设备的安全监控,加强调度指挥,加强主要干线、提速区段的安全检查和巡查,严格实行标准化作业,严肃查处超速等违规违章行为,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确保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禁非客运车辆载客,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加大对超速、超载、超限和危险路段治理力度,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水上交通防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桥梁隐患,加强渔船和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出海渔船必须配备救生和通讯设备。要加大民航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飞行员培训和管理,严格机场安全检查,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五、严防事故引发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医药、化工等高危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汛期降雨集中、洪涝灾害多发的特点,加快病险尾矿库除险加固进度,严防垮坝事故导致污染事件。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网点,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丢失、流散或泄漏。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把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各项准备,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强化区域联动,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六、切实加强旅游、消防等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目前已进入旅游旺季,要认真做好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必须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容量,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事件。加强对各种体育、文化、娱乐等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妥善的人群疏散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学校、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奥运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严防火灾事故。

七、狠抓综合治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加大治本力度,充分运用财税政策、市场调节和保险机制等经济手段,强化对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加快法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安全知识普及,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和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和标准,大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舆论工作,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整治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等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八、从严执法,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要更加注重对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严重违反规定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也要追究责任;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大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跟踪督导,确保实效。要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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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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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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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 全,关系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 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 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要求深刻汲取 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 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 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坚决遏制 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 9万吨 /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加快关闭 9万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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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急 国投安委 , 2012? 1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已累计发生 11起重大事 故,共造成 148 人死亡和下落不明,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 1 起、 44 人。为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 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 明电, 2012? 6 号,以下简称《通知》 ),就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要求。目前,集团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 还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事故防控工作依然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 《通知》精神,进一步抓好今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现就有 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确保安全生产 当前,全国“两会”正在召开,下半年又将迎来党的“十八 大”召开。作为中央企业,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 2 生产工作,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水明发(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有关部直属单位(自发):

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3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水利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组织领导、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事故查处等方面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巩固百日督查成果,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明发 12号)要求,围绕当前和第四季度工作特点,以病险水库、在建工程、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等为重点,组织力量深入水利基层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推进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排查治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控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巩固今年(2008年)开展的水利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成果,梳理分类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抓紧落实隐患整改。对因资金、技术等原因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采取相关措施,制订应急预案,确保隐患处于可控状态。

三、狠抓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各单位要以病险水库和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库为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加大除险加固力度,严防溃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故。要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开展事故转移避险和救援演练,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

水库、水电站要严格按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运行,严禁超标准蓄水。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安排施工和除险加固期间水库调度运用方案运行,除险加固项目完成后未经验收一律不得投入运行。属于三类坝的水库要严格控制运用,有高危以上险情的震损水库必须坚决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小型水库要逐一落实安全责任、管护措施、看护人员、养护经费、日常巡查和应急预案。

四、强化水利工程和小水电站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强化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小水电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严格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进入水利工程和小水电建设市场;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要以预防高处坠落、围堰垮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为重点,对围堰、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杜绝违章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江河堤防和涵闸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江河堤防和涵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堤防、涵闸管护责任制,落实值班和巡视检查制度,加强日常巡堤查险,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闸门、启闭设备和电气线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溃堤决口。要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加大河道采砂监管力度,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例行巡查、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治理乱采滥挖,确保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水利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十四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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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解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制定过程

记者:国务院专门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规定,请介绍一下该文件制定出台的相关背景。

黄毅: 《通知》的制定出台,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

2010年以来,针对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华晋焦煤集团王家岭煤矿发生“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后,温家宝总理批示要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结合转变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安全标准和管理能力。张德江副总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工作方案,并指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专题研究。

国务院制定出台这个文件,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去年以来又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推动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200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8年降到10万人以下的基础上又降到了9万人以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

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尤其是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于5月中下旬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发现的突出问题,安全监管总局在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中,对事故多发的原因作了深入分析,主要是: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小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在《通知》的具体内容中都做了重点解答,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企业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有效的遏制重特大事故,首先是也必须要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该文件的起草过程"para" label-module="para">

黄毅:这个文件的起草所遵循的原则,就是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从3月底开始,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起草了《通知》稿。5月14日,张德江副总理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指导意见。之后,在国务院应急办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10多次修改,期间吸收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门的意见,并达成一致。7月7日,国务院召开第118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稿;经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1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件正式出台。

《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内涵

记者: 《通知》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精神内涵应重点把握哪几个方面"para" label-module="para">

黄毅: 《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总体上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这“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频发,重特大事故集中、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从这8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紧紧抓住不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推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通知》的每一项规定都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是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过程中,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中必须切实注意的方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突出

记者:刚才,您总结《通知》规定的8个“更加”,想必与以往规定要求相比一定有制度上的创新或措施力度上的进一步加大,其突出的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para" label-module="para">

黄毅:以上提到的8个“更加”,《通知》的每一部分、每一条都有相应的要求。从我们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通知》的一些条文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同时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一些规定又作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进一步做了强化和规范。

制度创新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十项: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规定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研究提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在以上规定的同时,《通知》还就十个方面的工作作了完善和强调:

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进达标工作。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要求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取缔非法企业。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规定对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要依法加重处罚。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说明

记者: 《通知》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您也讲到这是一项新制度。据了解,此前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

黄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从法规制度上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中也作了明确,如规定赔偿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一些地方在实际赔偿中还高于上述标准,但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不足。本《通知》规定标准,具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因此,《通知》规定,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同时又是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制度、新举措。

记者:我们了解到,安全监管总局一直在大力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通知》规定了要建立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para" label-module="para">

黄毅:国家和一些地方依托国有大型矿山等企业,建设了一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国矿山救援队建设滞后于矿山行业的发展需要,在有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中,暴露出装备水平低、跨区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借鉴美国、俄罗斯、南非等组建国家矿山救援队伍的成功做法,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在产煤大省同时考虑到区域救援响应范围,依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先期加快建设山西大同、河北开滦、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对这一“国家队”的建设,按《通知》规定,由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予以支持,装备一批先进的救援设施,并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记者:据了解,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管理经营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这与本《通知》规定有什么区别"para" label-module="para">

黄毅: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指导意见》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仔细研读本《通知》规定,与原有制度相比有三点不同之处:一是扩大带班的企业范围。《通知》规定“企业”都要实行这项制度,其中下井带班的还包括非煤矿山在内,而不仅仅是煤矿企业。二是明确带班的主体。“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将带班的主体“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限定在矿级领导,即必须是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原规定的“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是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在内的。新规定较以往更严格、更明确。三是强化带班责任。《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擅离职守”即是违规违纪,是失职,要按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还要按《规定》要求,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以上三点就是《通知》规定的新意所在。

记者:请解释一下《通知》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

黄毅:这一规定的涵义有两层: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坚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依照《通知》规定,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二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就不得用上述人员,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用了就是违规。下一步,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以备检索、核查。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

对于没有发生事故,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要予以关闭,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记者:我们注意到,《通知》的多处强调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两年专门印发通知,提出要求,非法违法问题是不是仍然很突出"para" label-module="para">

黄毅:是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也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国务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都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纳入重点工作突出强调,专题部署开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前一阶段国务院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和发生的事故来看,非法违法行为仍没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上半年,全国共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有226.6万余起。全国因非法违法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共502起、死亡2652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4.6%和62.4%。其中,煤矿36起、死亡441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0%和71.8%。

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回升向好,能源、原材料等市场需求增长,大量建设项目集中开发建设,但同时暴露出的违规建设、忽视安全的问题也很突出。以煤矿为例,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达7000多个,并且大都进入大规模建设和整合改造的高峰期、集中期,一些企业和单位盲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时间,违反建设程序和规定,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边技改边生产、边整合边生产、责令停产或关闭而又私自生产,是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上半年,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41起、死亡477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56.9%和77.7%,更为严重的是,上半年发生的15起重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全部发生在新建、技改、整合等建设项目矿井。

为切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通知》的第11条专门就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规定,第31条明确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对工作不力的,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以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煤矿非法生产问题,“国务院第446号令”有具体规定,因此《通知》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知》第13条就建设项目的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并规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拖延工期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务院安委会将印发通知,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化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集中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明确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点,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抓好《通知》落实

记者:关于《通知》的学习和贯彻,安全监管总局有什么样的安排和打算"para" label-module="para">

黄毅: 《通知》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措施严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下一步,我们将围绕《通知》的深入学习贯彻,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抓好学习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宣讲《通知》的重大意义,解读学习具体条文规定,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手册,让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全面了解和掌握。要重点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增强学习贯彻《通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到每一个企业和单位,开展专题宣讲和监督检查,从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到班组现场的每一名员工,要人人皆知,熟练掌握《通知》的具体规定。二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按《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针对《通知》规定的32条,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逐项梳理,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相应的法规,出台配套规章制度。三要加强工作督导。密切关注《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认真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于《通知》明确的有关重大事项,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落实项目、资金和工作进度,加快推动落实。四要严格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把规定的每一项要求逐一落实执行到位,不留死角。对违反规定相关要求的,要严格执法裁量权,不折不扣地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同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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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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