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按照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目标,做好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以下简称“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新建铁路站场用地
(一)科学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充分考虑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切实做好铁路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的衔接,统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要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重点对投资规模、开发方式、用地规模、融资方式、项目盈亏等内容进行研究。由成都铁路局或省铁投集团牵头,会同铁路沿线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规划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二)科学划定土地综合开发边界和规模。各地要按照新建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的功能定位和基本需求,综合考虑站场周边土地已有规划和建设开发实际情况及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综合交通便利程度、周边市县城镇化进程、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杜绝土地综合开发用地的粗放利用和无序扩张。原则上铁路站场毗邻区域的开发半径不超过800米,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中已明确站场选址的,要预留铁路建设用地通道,防止在预留通道抢栽抢种、乱搭乱建。对规划后开发半径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严格控制,暂停范围内其他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划拨等工作。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及重大民生、环境保护项目,确有必要在暂停范围内实施的,可专题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三)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批次用地内的城市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可直接在申请用地请示材料中注明或按单独选址项目上报;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资源厅依据经批准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项目核准情况,在国家下达计划中先行安排,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后专项安排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
(四)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综合开发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少占或避免占用耕地,严格限制占用基本农田。项目业主要严格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依规缴纳耕地开垦费。单独选址报批的铁路综合开发占用耕地的,项目业主依法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厅优先安排项目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补充耕地;城市、镇(乡)分批次建设用地的铁路综合开发占用耕地的,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缴纳耕地开垦费。〔责任单位: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及项目业主,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五)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已确定投资主体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应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的主体必须按照约定条件参与投资铁路建设。〔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二、盘活现有铁路用地
(六)鼓励利用既有土地实施综合开发。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下属具有开发资质企业利用铁路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铁路既有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如符合省内各棚户区、旧城改造条件的,也可享受棚户区、旧城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国土资源厅〕
(七)盘活铁路运输企业各类现有土地资源。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三、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土地综合开发
(八)允许不同市场主体参与开发利用。按照“谁修路、谁开发”的原则,探索采取PPP(公私合作)模式,允许不同市场主体投资铁路建设、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各地要建立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商机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均衡分配机制,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参与者收益水平,实现权责统一、收益共享。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取得的划拨用地,或者已经依法改变用途的存量铁路沿线建设用地,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合资铁路公司单独或联合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开发;对在建、改(扩)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拟开发的沿线土地,由相关主体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主体;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等由地方主导建设的铁路,其站场及沿线的土地由相关投资权益主体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事宜。已列入国家中长期铁路规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按照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根据项目建设规划逐步实施。〔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九)提升土地综合开发强度。综合开发用地应依据项目进度,按照规划预留、分期实施的原则供应。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使用地下地上空间,扩展土地立体开发空间。使用地下空间的,可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供地,也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四、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协调和监管
(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实施计划及上一年度工作推进情况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十一)优化铁路建设服务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落实并联审批制度和清单式报批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以及土地供应、确权颁证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
(十二)落实用地备案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置、规模、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土资源厅备案,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十三)严格土地利用开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地行为,加强土地供后的实施监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等手续。〔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十四)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核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概算,依法落实征地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既要确保铁路项目顺利建设,又要严格执行补偿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及项目业主〕
(十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本金、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杜绝土地闲置。〔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