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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8月18日发布的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基本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从2016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这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

《考核办法》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共16条,明确了考核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结果等事项,规定了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意后通报各省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国务院安委会作书面报告。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办法》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由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注重预防治本,推进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构建全面科学、及时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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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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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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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文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4MB

页数: 4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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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政策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省级政府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国务院安委会书面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省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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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内容解读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从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这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

《考核办法》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共16条,明确了考核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结果等事项,规定了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意后通报各省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国务院安委会作书面报告。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办法》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由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注重预防治本,推进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构建全面科学、及时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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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办法解读

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4号,以下统称《办法》)。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华山,就有关问题接受记者专访。

记者:请谈谈《办法》的出台背景。

孙华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办法》,加强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决策部署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体系和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建立完善国务院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

同时,我们要看到,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暴露出一些地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因此,制定实施《办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省级政府并带动地方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请谈一下《办法》的主体内容。

孙华山:《办法》共十六条,概括来讲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考核对象,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有32个考核单位。

二是明确实施主体,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委会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三是明确考核内容,总体上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等六个方面;同时明确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实施年度考核细则。

四是明确考核程序,主要是制定印发考核细则,实行动态过程考核,上报自评情况,组织核查抽查,审定、报告考核结果,通报、公开考核结果等。

五是明确考核方式,建立信息化考核系统,动态报送、审核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在各省级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的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进行核查抽查。

六是明确考核等级,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记者:结合《办法》内容,请谈谈有哪几个特点。

孙华山:一是注重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办法》既规定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如第五条明确了六个方面的考核要点,同时又对考核不合格、考核中弄虚作假和瞒报谎报的单位,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是注重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办法》与之前实施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不同,不仅有控制事故数量的考核,而且更加突出对日常工作过程中安全生产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构建全面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考核体系,实现由对事故情况的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促进各地区加强安全防范,强化预防治理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三是注重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但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主要是引导和促进各地区要把工作精力聚焦到遏制重特大事故上来,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四是注重考核结果的应用。《办法》规定,要通报考核结果,同时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要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国务院安委会,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促落实。

记者:如何确定事故跨地区考核问题。

孙华山:一些事故确实涉及到跨地区的问题,比如交通运输事故可能涉及到事故责任单位、监管部门、交通设施、运输车辆等责任主体不属于同一个行政辖区,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依法依规界定,但所在地区的责任比例难以量化界定。因此,具体到事故考核分值的确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扣减事发地区考核分数,以避免歧义和随意性。《办法》第九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为落实《办法》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2016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以下统称《细则》),请谈谈有关情况。

孙华山:按照《办法》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细则》明确了两级指标、25个考核要点和73项评分细则,对2016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按照百分制分解,工作部分占70分,按“十二五”期间可比口径确定的事故情况占30分,其中重大事故占20分。同时明确了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记者:请谈谈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孙华山:一是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严格落实责任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各省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要全面落实考核内容。各地区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统筹研究制定完善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构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同时,要对照《细则》要求,逐条逐项抓好贯彻落实,完成一项通过信息化系统上报一项。

三是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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