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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的会议纪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的会议纪要
田纪云副总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主持会议,听取并讨论了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同志关于工作情况的汇报。国务院秘书长陈俊生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建设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国家土地管理局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成立以来,主要抓了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推动各级土地统管机构的组建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准备工作。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在全国已经展开,从清查的情况看,违法占地十分严重,清查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大多数地方的清查工作要拖到一九八七年六、七月完成,全国要到年底才能完成。各地组建土地统管机构的工作进展不够快。到一九八六年底,全国还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组建统管机构,85%的乡镇没有土地管理人员。为了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国家土地管理局拟与有关部门协商征收非农业用地使用费(税)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垦复费(税),同时,实行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重点划定农田保护区,以保证农业稳定发展的需要。
会议认为,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时间不长,办了不少事,已初具规格。各地对土地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目前,全国每年人口增加一千万左右,而耕地减少七、八百万亩,问题是很严重的。今后农民建房,应在旧宅基地上改建,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鼓励建房向山坡、荒地发展,果园和水产养殖向荒山和江河湖海发展,不能占良田。对工厂、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等占地,采取有偿使用、下达用地计划指标、规定各类不准占用的保护区等措施严加控制,再不能圈工厂大院、单位大院,以减少土地占用。
会议指出,加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很重要。土地管理不统一,各方面都有权批准用地,弊病很多。统管原则已经明确,城乡土地利用(包括外资、合资、合作企业用地)都应服从统一规划,凡非农业建设占地都要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当然,在统管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合作,搞好协调。有的协调性机构,建议吸收土地管理局为成员,以便于工作。
对国家土地管理局目前工作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会议议定以下意见:
一、关于组建土地统管机构问题。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根据统一管理城乡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土地管理机构,此项工作不受停止机构升格规定的限制。至于机构设置的级别、名称和编制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未建立土地统管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劳动人事部联系督促,抓紧组建。乡镇一级的土地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不一定再增编增人,可从现有人员中指定人员分管这项工作。
二、关于征收非农业用地使用费(税)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垦复费(税)问题,要专题研究。基本原则是,征收上来的资金,一部分留给地方用于耕地垦复,一部分国家掌握用于大江大河的治理。总之是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以农养农,使农田基本建设有一个固定的资金来源。
三、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编制问题。国家土地管理局如果现在编制不足,请劳动人事部研究一下,可考虑适当增加,但不要搞得太多。要在不增加国家机关总编制的前提下,本着精简的原则。今后解决机构编制和增人,主要从现有机构中调整,对调入人员,注意搞好业务培训。这样,有利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本身也要把好关,业务分工不要太细,司、处不要搞得很多,人员也不要一下子进满,要留有一定余地。
四、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的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问题。国家土地管理局是新建单位,土地管理事业费应予立户,拨给必要的事业费,具体问题由财政部研究解决。
会议确定,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国务院王书明副秘书长负责联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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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现将《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注意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于一九七五年二月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会议。
会议要求在工矿企业中,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们的企业是社会主义的企业。我们的干部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对于那种明知险情严重,不采取安全措施,仍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以致造成严重恶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二、各级领导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迅速改变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的状况。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都必须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要有一定的机构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定期计划、布置、检查、总结。企业的安全技术干部或安全检查干部应列为生产人员,不能随便调离,领导干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领导干部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安全工作,是个薄弱环节,要加强领导。
三、发动群众,加强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只靠少数人不行,要进行细致的坚持不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大家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注意安全生产,防患未然。要把专业管理同群众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安全员网的作用。对新工人、民工、参加劳动的学生、干部以及集体所有制职工,要加强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工人,要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训练。不经训练,不能操作。
要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采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使不安全、有害健康的作业变为安全无害作业,使繁重体力劳动逐步变为机械化、半机械化和自动化。在制定十年规划时,要包括改善劳动条件的内容。有些安全、防尘、防毒的重大技术难题,要纳入有关部门的科学研究规划,发动群众攻关,及早解决。
建议文化部门编写、拍摄一些宣传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和消防等科学知识书籍和影片,普及安全知识。
四、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是工人在长期生产实践中用血的代价换来的,必须坚持执行。凡是没有建立安全制度的,必须迅速建立。已经建立的,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坚持执行,就是对工人和国家财
产不负责任,就是失职。要对工人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遵守纪律好的,要表扬;不遵守纪律的,要批评教育。违反制度,违反纪律造成严重事故的,要给予处分。发生事故,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并吸收工人参加。要做到“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凡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有关单位必须向上级作出调查处理的书面报告。
各单位要特别注意加强设备维修工作,坚持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对锅炉、受压容器,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对电站、水库工程、火药库等要害场所,对交通运输,对农村用电,要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企业制造锅炉,必须保证质量;使用锅炉,要采取定期检验、水质处理等安全措施。对于在铁路、公路、航道上阻碍交通运输的各种行为,必须禁止。
2007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