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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引言

2022/07/16225 作者:佚名
导读:国办发〔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国办发〔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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