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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1984.09.18由国务院颁布。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简介

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今后新建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制。有些新建项目如煤炭、火电等,实行按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住宅建设按平方米造价或小区综合造价包干。

现有在建大中型项目,要力争在今明两年(1984年,1985年)内按照批准的概算或修正的概算,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实行包建。接近完工的项目也要核定未完工程的投资,实行收尾包干。凡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都要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包”、“保”双方的责任。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投资包干的要求与建筑安装企业和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层层落实,不能敞口。

二、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

要鼓励竞争,防止垄断。经审查具备投标资格的,不论是国营或集体单位,不论来自哪个地区、哪个部门,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制造困难。外地中标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永久性或变相永久性的基地。

招标工程的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参加审查。

中标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奖惩条款。

关于外国工程公司、中外合资工程公司参与国内建设项目的投标办法,另行规定。

三、建立工程承包公司,专门组织工业交通等生产性项目的建设。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

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投标中标,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工程承包公司可跨部门、跨地区承包建设任务。

工程承包公司要注意开发新技术,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增强竞争实力。

四、建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有条件的城市和大型工矿区要逐步建立若干个这一类的开发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综合开发公司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区的建设规划。通过招标组织市政、公用、动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所需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已建立的开发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成为经济实体。

综合开发公司对土地的开发建设和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实行有偿转让和出售。未经开发的土地,不得收取开发费用。

五、勘察设计要向企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全面推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可按项目或专业实行承包。设计人员的奖金要与贡献大小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积极采用和开发先进技术,对设计质量高,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成绩的,可以适当增收设计费或实行节约投资分成,对贡献大的人员,要给予特殊奖励;对延误设计进度和造成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罚设计费、奖金或给予其它处分。

勘察设计单位要优先保证完成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单位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开展设计投标竞争。凡是经过审查,发给勘察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者,都可参加投标竞争。

现有的设计事业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开发新技术。

各部门、各地区要采取签订承包合同、费用包干的办法,尽快组织制订、修订各种标准、规范、概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并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实行鼓励承包单位节约投资,提前投产的政策。

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后节约的投资,工程承包公司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建设单位可按一定的比例留成。

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的收入,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建设单位留成资金和承包单位工程节余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不计入自筹投资控制指标。

七、建筑安装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资含量应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在不超过预算价格、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的人工费用范围内,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核定。计件超额工资和奖金要进入成本。建筑安装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以最终产品为对象,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缩短建设工期、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承包责任制,防止片面追求产值。

八、改革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国家将投资包干协议规定的总金额分年拨给建设银行,由包干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按实际需要向建设银行贷款建设。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年度的限制。

改变现行的工程款的结算办法,由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期竣工的项目,分期结算。由于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应作为工程承包单位的收入。由于延误工期而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

建设银行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年限、偿还能力进行评估,提出意见,供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编报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决策。

建设银行对工程承包公司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给予贷款支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财务监督。

九、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逐步由物资部门将材料直接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由工程承包单位实行包工包料。物资供应单位实行按项目承包供应责任制,国家确定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根据设计文件提出的主要材料清单,由工程承包单位和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明确供需双方责任和奖罚条款,保证供应;也可按材料预算总价由物资承包公司包干。要注意处理好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关系,防止一般挤了重点。对国家重点项目所需材料,要优先保证。其他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工作承包单位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单位并签订供货合同,或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凡是计划分配不足部分,允许采购议价材料,所增加的费用,在编制工程总概算时,应考虑这个因素。

各级基建物资承包供应单位,要逐步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基建项目物资供应的一种主要形式。

各级物资部门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对于紧缺材料,要努力组织货源(包括进口),设立门市部,调剂市场需要。

地方建筑材料,一般应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供货单位。

加强对农村建房材料的供应工作。建筑、建材两个行业可以各自组建公司,经销村镇建筑需用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同时,要继续发挥物资部门对农村建房材料供应的作用。

十、改革设备供应办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承包单位即可委托设备成套公司或直接向生产厂进行设备选型、询价等,设备成套公司要积极提供设备技术经济资料,开展咨询业务。建设项目列入五年计划以后,即可签订设备承包协议,对制造周期长的大型、专用关键设备,提前进行预安排。设计文件批准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设备成套公司或生产厂签订正式设备承包供应合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要优先保证供应。

设备成套公司要逐步过渡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积极推行设备承包经济责任制和有偿合同制,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和奖罚条款。承包的形式,可以按发包单位委托的设备清单进行承包,也可以按设备预算总价包干。要努力发展按机组、系统、生产线组织成套,并可与科研设计单位,制造厂家联合,从工艺产品设计到安装调试实行总承包,以提高设备成套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有些国家计划内无法解决的少量紧缺产品,应允许承包单位采取进口或带料加工等措施解决。

十一、改革现行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今后需要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国家计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

十二、全民所有制的建筑业,要保留一支技术水平高、战斗力强的骨干队伍,同时允许集体和个人兴办建筑业,允许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队参加投标竞争,承包施工任务,也允许国营建筑企业与集体建筑企业联合承包。

十三、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的用工制度。国营建筑安装企业,要逐步减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后,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

十四、推行住宅商品化。大中城市都要逐步扩大商品化住宅的建设。建设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企业事业单位集资等多种渠道解决。

商品住宅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全价出售、补贴出售或议价出租的办法。补贴出售的住宅优先照顾困难大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的办法。今后,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应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行征地费用包干使用,保证建设用地。

城市的建设用地,由综合开发公司或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984、1985年内制定出征地费用包干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不论中央项目或地方项目,都要一视同仁,按规定的包干办法执行。

十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对一般民用项目,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城市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该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测费用。

各部门、各地区要根据上述规定,加强对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教育各级干部,站在改革的前列,抓好改革工作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迅速培养适应体制改革的经营管理人员。

为了推动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决定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由国家计委、建设部、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机械部、国家物资局、建设银行、农牧渔业部等有关部门派人组成,负责组织制订有关的具体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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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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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献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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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 [1996]31 号 (1996 年 8月 3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 2000 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 质量有所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 定期公布的制度。 到 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 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经济特区城市、 沿

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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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宿舍管理制度 一、工棚或临时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划和修建,必须符合防火和卫 生的要求。 (1)临时宿舍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修建的建筑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区, 离开森林区应在一千公尺以上,并且不得修建在高压线路通过的地方。临时宿 舍的使用期限较长或在使用期间正值雨季的,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的地带和其 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 (2)在独立场地上修建成批的临时宿舍,应当分组布置,每组最多不得超 过十二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十公尺,在农村中不得 小于十五公尺;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五公尺,在农村中 不得小于七公尺。 (3)厨房、锅炉房、变电室与临时宿舍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十到十 五公尺。 (4)为储存大量的易燃物品、油料、炸药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其与永久 工程或临时宿舍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当在一千公尺以上。 (5)临时宿舍区应当修建简易道路。 (6)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简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基建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 完善计划管理体制。从1978年起,为解决基本建设规模过大和保证重点建设等问题,重新明确了基本建设程序、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加强了自筹资金投资管理; 从1981年起,国家提出对投资总规模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加强自上而下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了如下措施: 从1982年起,变编制单一的基建计划为综合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包括更新改造在内),走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路子;着手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计划;改变统得过死的状况,下放一些项目的审批权限,简化手续。(2) 完善资金管理体制。1979年8月,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试行将基本建设拨款改由建设银行贷款的办法;1984年12月正式决定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全部由拨款改贷款,并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政策;成立了中国投资银行。(3) 完善项目管理体制。1982年3月,国家决定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 从1983年起,建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制度; 组建工程建设承包公司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全面负责建设项目。(4) 完善承包管理体制。1983年始,在经济特区采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翌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5) 完善设计管理体制。从1980年起,部分设计单位进行了由财政拨付事业费改为按承担项目设计任务收取一定设计费的试点,后在大多数设计单位陆续推行。(6) 完善物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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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编制的方法:基本建设管理体制

标底编制的方法:基本建设管理体制

基本建设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基本建设是由国家投资,国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分配和平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没有树立起足够的市场竞争观念和控制工程造价的积极性。编制预算工作得不到高度重视,影响编制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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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简述

2004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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