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基建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 完善计划管理体制。从1978年起,为解决基本建设规模过大和保证重点建设等问题,重新明确了基本建设程序、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加强了自筹资金投资管理; 从1981年起,国家提出对投资总规模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加强自上而下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了如下措施: 从1982年起,变编制单一的基建计划为综合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包括更新改造在内),走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路子;着手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计划;改变统得过死的状况,下放一些项目的审批权限,简化手续。(2) 完善资金管理体制。1979年8月,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试行将基本建设拨款改由建设银行贷款的办法;1984年12月正式决定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全部由拨款改贷款,并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政策;成立了中国投资银行。(3) 完善项目管理体制。1982年3月,国家决定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 从1983年起,建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制度; 组建工程建设承包公司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全面负责建设项目。(4) 完善承包管理体制。1983年始,在经济特区采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翌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5) 完善设计管理体制。从1980年起,部分设计单位进行了由财政拨付事业费改为按承担项目设计任务收取一定设计费的试点,后在大多数设计单位陆续推行。(6) 完善物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