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文件全文
钢材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几年来,钢材生产有很大发展,国家对钢材的管理也进行了较大改革,开放了钢材市场 ,进入市场交易的钢材品种和数量逐年增多,这对活跃流通 、促进生产 、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上涨过猛,有些单位和个人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入。为了整治钢材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促进钢材生产,稳定钢材市场,保证国家生产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对钢材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
一、钢铁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全面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是稳定国民经济、保证重点需要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所有企业必须按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要把完成指令性计划作为考核企业经营好坏的一项主要指标 , 对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 , 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上缴国家财政,这样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钢铁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炉料、运输等主要生产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严格完成计划,按合同保证供应。如有关企业、单位不执行合同造成钢铁企业损失,除由其承担应负的责任,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这样的企业也不能被评为先进企业。这方面的问题,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物资部处理,或由合同管理机关依法仲裁。
钢铁企业要按季向国家计委和冶金部、物资部报告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生产条件的落实情况,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物资部按季通报。
对重点钢铁企业,分别由冶金部、地方冶金厅(局)派出巡视员,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计划和合同,指导企业自销钢材流向,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问题。
二、对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实行专营。对极短缺的冷轧薄钢板 、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 、镀锌薄钢板四种钢材(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由国家委托物资部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所属金属材料公司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生产这些钢材的企业,其产量除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实留作本企业生产使用的四项用料和为换取必不可少的生产条件、承接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 、偿还企业集资所需的以外 ,一律由国家统一分配,组织产需直接见面。钢铁企业已签订的集资 、协作、补偿贸易 、代加工等合同(协议),由冶金部和物资部进行清理。专营钢材的价格,国内生产部分可按利润率高于生产其它品种钢材的原则加以调整,进口部分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要执行最高限价。专营办法由国家计委、物资部、冶金部、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制订。
三、对部分计划外钢材实行定点定量供应。这类钢材主要是:重轨、轻轨、各种型材、中厚板、汽车大梁板、螺纹钢、无缝管、轮网钢、轴承钢、高速工具钢 、齿轮钢 、弹簧钢、焊条钢、电机硅钢片、冷镦钢等。冶金部门、物资部门要从钢铁企业自销的部分中划出一定数量,组织钢铁企业和重点用户进行产需衔接,实行定点定量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清理整顿钢材经营企业。以下几类单位允许经营钢材:(一)物资部门所属经营金属的企业;
(二)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三)钢铁企业的销售机构和经物资部、冶金部批准的为冶金企业组织炉料的专业公司;(四)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五)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县以下的供销社。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钢材。
上述单位,应按照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限于供应本系统和单位需要的钢材;钢铁企业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指令性计划外的自销钢材;冶金专业公司只限于为钢铁企业组织炉料的钢材,其品种和数量由冶金部、物资部核定;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只限于供应本县乡镇企业所需要的钢材;县以下的供销社只限于供应本地区乡镇企业和私人企业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材。
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工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组织进行。全部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今年内基本结束,并向国务院报告。
经过清理整顿,批准保留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新建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审批经营钢材的企业。
五、有领导有组织地建立钢材市场。钢材市场,原则上每个中等城市设一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可设二个,对超过的要予以合并或撤销。此外,物资部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成都、西安市各设一个地区市场。
钢材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以为生产建设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便于用户就地采购所需的少量钢材,物资部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经营网点。
六、严格钢材市场管理。以下钢材的销售必须通过钢材市场:(一)重点钢铁企业和县以上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三)进口的钢材(经贸部门以进养出的除外);(四)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五)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
进入钢材市场的单位,应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企业收购、代销。经清理整顿被取消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其积存的钢材, 要限期销售, 超过期限的,交物资企业收购或代销。
以下交易行为为非法交易:(一)无经营资格的单位经销钢材;(二)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票证;(三)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四)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
钢材市场上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没有盖章的,银行不予结算转帐。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及其他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反者要予以严惩,对检举人要予以奖励,并给以保护。
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监督。
物资企业要充分发挥中介作用。目前从事钢材交易的经纪人活动利少弊多,一律暂停,进行整顿。
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用自产钢生产的钢材的销售,可以不通过钢材市场,但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发票。
七、加强钢材价格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钢材流通中各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对计划外钢材及炉料实行最高限价,其办法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执行。在钢材市场销售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办法、哄抬价格、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 ,由物价 、工商、税务等部门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予以处罚。
八、严格控制钢材及原料出口,限制国内不合理的消费。钢材、钢锭、钢坯、生铁、铁合金、焦炭等,除计划内出口总量 、 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冶金部、经贸部确定外,对计划外临时需要出口的,要报经物资部、冶金部审定,经贸部批准并发放许可证。废钢铁的出口管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要制订限制不合理消费的政策 。对供内销的和出口换汇率极低的产品 (如饼干、糕点、糖果、香烟、罐头、药品等)包装、装璜使用镀锡薄钢板,要加以限制;对各类不锈钢用具,要适当控制消费量;对质量低劣、市场滞销的电扇、自行车、洗衣机、各类改装车辆、电动机、变压器、电工仪器等产品,要限产或停产。生产企业要持有省级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 。有关部门要制订限制不合理消费的办法和节约、代用、回收、综合利用的措施。
九、物资部门和所属企业要遵纪守法,搞好服务,做执行政策的模范。要把钢铁企业按指令性计划上缴的钢材,及时按计划供应给用户,不得擅自转为计划外销售。要掌握一定数量的钢材和资金,增强调控能力, 发挥好主渠道的作用。 要切实搞好服务,减少中转环节,凡能够直接供应到用户的就不要中转。钢材经营企业购进的短缺品种,原则上直接供应到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县物资企业购进的钢材,应直接销售给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联营单位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销售钢材。
十、加强对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计划、物资、冶金、经贸、工商、银行 、物价 、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一政策,及时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运用信贷 、 税收、价格、物资投放等手段,以及调整产业政策和生产建设计划等 ,调节供求 ,保证重点,稳定市场。各有关部门还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资源、需求、价格和进出口等信息,以便加强宏观管理,统一发布信息,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
加强钢材管理,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包括广东、福建、海南等沿海地区和经济特区)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
国家有关部委在2008年曾发出一个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3043.htm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部署, 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 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 土地市场治理整 顿取得了积极进展, 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 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 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 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 强化节约利用土地, 深化改革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 2010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 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 目标。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 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贯彻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 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 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纲 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狠抓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当前,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 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 艰巨,城乡之间、地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1989年3月18日苏政发〔1989〕45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文件),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1988〕物办字235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3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钢材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钢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问题。
我省钢铁企业必须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并按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凡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企业,并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上交国家财政。钢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炉料、运输等主要生产条件,有关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要按合同保证供应。
钢铁企业要按季向省计经委和冶金厅、物资局报告合同执行情况,省计经委会同冶金厅、物资局按季通报合同执行情况。省重点钢铁企业由省冶金厅派出巡视员,督促企业执行国家和省计划合同,指导企业自销钢材流向,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问题。
我省对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四种钢材委托物资部门所属省、市、县金属材料公司实行专营。各级物资部门经营金属材料的企业和省、市、县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县以上经协委(办)所属现有的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一个供销机构(省冶金部门可有两个),经同级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代理经销。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四种钢材”。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四种钢材,由省物资局下达和组织订货;国家和省投放的计划外部分,由省金属材料公司按省计经委、物资局指导的使用方向销售;省投放市、县的资源及市、县自行组织的资源,分别由市、县专营单位按同级计经委和物资局指导的使用方向销售;物资系统内允许代理经销的单位组织的计划外资源,原则上直接销售给用户,其余代理经销单位组织的资源,可以销给本系统企业,多余部分交专营单位销售。经协委下属的代理经销单位组织的资源按同级计经委的指导性计划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交专营单位销售。
三、关于对部分计划外自销钢材实行定向销售问题。
为了保证省内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由省计经委会同冶金厅、物资局商定,从钢铁企业自销钢材中划出一定数量,组织产需衔接,定向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问题。
凡是经营钢材(含钢坯、生铁)的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均属清理整顿对象。以下几类单位允许经营钢材(“四种钢材”按本通知第二条办理):(一)省、市、县物资部门所属金属材料公司,生产资料(物资)服务公司,外资(三资)企业物资供销服务公司,基建物资(含农房建设)配套承包公司,金属回收公司,拆船公司,物资贸易中心(商场),物资开发公司和其他经营金属的企业以及供应网点;(二)为本系统企业和单位服务并承担供应任务的省、市、县企业(含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一个物资供销机构(省冶金部门为省冶金炉料专业公司和省冶金工贸中心两个);省、市、县经协委(办)在具有经营条件的供销机构中指定的一个供销机构(省、市、县指导性分配计划以外的协进钢材,必须进入钢材市场销售);(三)钢铁企业的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指令性计划以外允许自销的钢材);(四)省、市、县供销社所属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五)受县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以下基层供销社(只限于供应本地区乡镇企业、私人企业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钢材)和乡(镇)企业供销机构(只限于供应本乡、镇企业所需要的钢材)。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钢材。
清理整顿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和同级物资部门共同进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现有钢材经营单位要向各自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经营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审查。不属允许经营钢材的五类企业而经营钢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立即停止采购钢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不申请办理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符合规定允许经营钢材的五类企业,应按下列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首先持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请县以上物资部门归口审查,签署意见。然后持物资部门审查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申请登记注册,由工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经过清理整顿,对不准继续经营钢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积存钢材,限一个月内销售毕,逾期销不完的,交指定钢材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对超越经营范围和违法经营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其钢材和非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资部门要抓紧清理整顿工作,并要求四月上旬结束。清理整顿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的钢材经营单位。清理整顿后,需要新增的钢材经营单位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钢材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
五、关于钢材市场问题。
钢材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工商、物价、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钢材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把钢材市场办成开放式、提供优质服务为主的钢材交易场所。钢材市场的设置,原则上各市和计划单列市各设一个,南京市设两个(含省钢材市场,省钢材市场设若干个交易所)。钢材消费量较大的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设一个钢材市场。
六、关于钢材市场管理问题。
以下钢材(“四种钢材”除外)销售必须通过钢材市场:(一)省、市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和冶金企业主管部门、物资部门共同批准用于换取必不可少生产条件、承接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偿还企业集资所需钢材除外);(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三)企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用地方外汇、调剂外汇进口以及自行组织的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四)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五)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六)省、市、县经协委(办)下属的供销机构组织的钢材(由省、市、县计经委纳入指导性分配计划除外);(七)其他企业经物资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一次性组织的钢材。
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用自产钢生产的钢材,可以不通过钢材市场销售,但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内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企业收购、代销。
进入钢材市场的单位,应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
以下交易行为为非法交易:(一)无经营资格的单位经销钢材;(二)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凭证;(三)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四)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目前从事钢材交易的经纪人(包括咨询服务)交易,一律暂停,进行整顿。
七、关于钢材价格管理问题。
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钢材流通中各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对计划外钢材及炉料实行国家最高限价,在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
中央进口的钢材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用地方外汇(含调剂外汇)组织进口的钢材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执行最高限价有困难的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定价销售。
八、关于开源节流问题。
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增产钢材。各有关单位要大力组织开展钢材剪切套裁、节约代用和边角余料回收利用等业务。要认真执行限制不合理消费的政策,对内销的和出口换汇率极低的产品(如饼干、糕点、糖果、香烟、罐头、药品)包装、装璜所使用的镀锡薄钢板,要加以限制;对质量低劣,市场滞销的电扇、自行车、洗衣机、各类改装车辆、电动机、变压器、电工仪器等产品,要限产或停产。生产企业要持有省级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
九、关于对经营单位的监督问题。
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要监督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国家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收费标准。经营、专营、代销单位销售钢材,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等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反者要予以严惩,对检举人要予以奖励并给予保护。对不执行国家规定,哄抬物价,采取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给予重罚,没收其全部货款,并建议给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物资企业要把钢铁企业按指令性计划上交的钢材,及时按计划供应给用户,不得擅自转为计划外销售。要掌握一定数量的钢材和资金,增强调控能力,发挥好主渠道的作用。要切实搞好服务,减少中转环节,凡能直接供应到用户的就不要中转。
十、关于加强对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问题。
计划、物资、冶金、经贸、工商、银行、物价、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一政策,及时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应用信贷、税收、价格、物资投放等手段,调节供求,保证重点,稳定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资源、需求、价格和进出口等信息,以便统一发布信息,加强宏观管理,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
加强钢材管理,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索 引 号: |
000014349/1989-00102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1989年03月23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 |
||
发文字号: |
国发〔1989〕30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10月19日 |
主 题 词: |
时 效: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 ,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
有色金属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为了促进有色金属生产,整治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限制不合理的消费,控制出口,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有色金属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
一、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
全面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是稳定国民经济、保证重点需要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有色金属企业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要把完成指令性计划作为考核企业经营好坏的一项主要指标,对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和订货合同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予以没收并罚款,上缴国家财政,以物价部门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查处,这样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运输等的生产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严格完成计划,按合同保证供应。如有关企业、单位不执行合同造成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损失,除由其承担应负的责任、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这样的企业也不能评为先进企业。这方面的问题,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处理,或由合同管理机关依法仲裁。
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制定有色金属的国家指令性分配计划;订货会议以物资部为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参加,共同组织。有色金属生产企业要按季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报告国家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生产条件的落实情况,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汇总报送国家计委和物资部,按季通报。
二、加强对有色金属自销的指导和管理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计划外产品的自销,要接受国家计委和物资部的指导和监督,自销情况按季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汇总后送国家计委和物资部。为了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和建设的需要,对生产企业自销的部分,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核留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用的专项用料和为换取必要的生产条件及承担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偿还企业集资、出口还贷用料后,划出一定数量,按照国家计委和物资部提出的投向,由物资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织生产企业和重点用户进行产需衔接,实行定向定点供应。供应价格由产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地方有色金属生产企业计划外的自销部分参照上述办法由地方计划、物资部门指导销售和管理。
三、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继续支持有色金属生产的发展缓解有色金属的供需矛盾,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生产。要鼓励社会各方集资,扩大有色金属生产。已经投资的,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计委负责清理,合理的可继续执行;新投资增加的产量,按投资比例分成。
在国家统一规划下,鼓励地方扩大有色金属生产,支持地方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建。支持地方发展中小矿山,增加矿产品产量。
积极开展来料加工和氧化铝、铝锭的对销贸易,充分利用国内现有冶炼能力,国家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四、清理整顿有色金属经营企业
以下几类单位允许经营有色金属:
(一)物资部门所属的有色金属经营企业;
(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供销经营企业及生产企业的供销机构;
(三)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
(四)供销社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
(五)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
上述单位,应按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限于供应本系统企业和单位需要的有色金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的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有色金属;供销社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自己回收加工的有色金属;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只限于供应本县乡镇企业所需的有色金属。
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组织进行。全部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今年二季度基本结束,并向国务院报告。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企业的年检换照工作,重新审查有色金属经营企业的资格;需要新建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审批经营有色金属的企业。
五、加强有色金属市场的管理
要加强指令性计划外有色金属市场的管理。计划外的有色金属必须进入市场销售,严禁私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由物资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研究制定。
以下有色金属必须通过市场销售:
(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自销的有色金属(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
(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有色金属;
(三)进口自销的有色金属(经贸部门以进养出和对销贸易的除外);
(四)使用有色金属单位库存多余的有色金属;
(五)用废旧有色金属加工的有色金属。
进入市场的单位,应是经批准具有有色金属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有色金属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以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
以下行为为非法交易:
(一)无照经营;
(二)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
(三)倒卖订货合同、实物或提货凭证;
(四)不使用统一发票和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
(五)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
市场上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加盖市场专用章。
市场交易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监督。
物资企业要充分发挥中介作用。目前从事有色金属交易的经纪人的活动利少弊多,一律暂停,进行整顿。
六、加强有色金属价格管理
指令性计划内的有色金属,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指令性计划外的铜、铝、锌、锡、镍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进口的有色金属实行代理作价,代理价高于国内规定的最高限价,原则上也要执行最高限价,执行确有困难的,经过物价部门批准执行进口代理价。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的,以物价部门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予以处罚。
七、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及矿产品出口
重要的有色金属和矿产品,除计划内出口总量和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经贸部确定外,因情况特殊必须计划外出口的,要报经国家计委、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审批,经贸部按批准的数量发放许可证。要提高有色金属的出口关税,控制出口,并根据国内外的供求情况适时调整。
八、限制国内不合理的消费
对铝合金门窗、铝制易拉罐,用铜、铝材料生产家具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用品和进行室内外装修等,要严格控制。由国家计委、物资部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尽快制定具体办法。
九、加强废旧有色金属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工作
物资、商业部门要加强废旧有色金属的回收管理工作,做好分类回收,能直接利用的供应生产企业使用,需再生加工的送技术先进、回收率较高的冶炼厂加工。
十、物资部门和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要遵纪守法,搞好服务
物资部门和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要把有色金属企业按指令性计划上交的有色金属,及时按计划供应给用户,不得擅自转为计划外销售。要坚持为生产建设服务的原则,尽量减少中转和经营环节,大宗大量的实行定点直达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收费标准,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加强有色金属管理,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括广东、福建、海南等沿海地区和经济特区)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
1989年3月23日/\[mod_reference_3356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