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2015年8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请审议。
一、工作进展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以全面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为重点,切实抓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妥善解决承包土地纠纷,为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稳定。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采取电影、宣传片、报纸、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和培训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延包遗留的多留机动地、“两田制”(口粮田、责任田)、少数农户承包地落实不到位以及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加大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力度。总的看,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感到满意。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2.3亿多农户承包了近13.3亿亩耕地,占农村集体耕地的92.8%,签订承包合同2.21亿份,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6亿份。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有序推进,农民承包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一是扩大试点范围。从2009年开始,先从村组搞试点,然后整乡整镇试点,又到整县推进试点,再到去年(2014年)的整省试点,整个过程由点到面,平稳推进。目前,整省开展试点的省份已扩大到12个,其余省份根据条件自行扩大试点范围,全国先后有2215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9万个乡镇、30.2万个村,完成确权登记面积2.6亿亩。二是加强规范管理。2014年,国务院在全国春季农业生产会议上,专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了部署。今年(2015年)2月,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等六部门召开视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吉林、河南、广西等8省(区)印发了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三是强化经费保障。中央财政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专项转移支付,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公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补助地方,总计181.4亿元,分5年实施。2014至2015年已拨付补助经费59.4亿元。各地也不断强化经费保障,河南、吉林、新疆等10省(区)已落实今年(2015年)补助经费近17亿元。从试点情况看,各地政策把握好,工作深入细致,得到了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欢迎支持,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奠定了基础。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各项工作。截至2013年底,集体林地和林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全国除上海、西藏以外,已确权林地27.05亿亩,占各地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积的98.97%,其中:家庭承包经营18.19亿亩、集体经营6.17亿亩、其他形式经营2.69亿亩。全国已发放林权证1.01亿本,发证面积26.41亿亩,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97.65%;发证农户9076.94万户,占涉及林改农户的60.53%。通过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农民的林地承包权益得到保障,林地经营收益不断提高。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展。一是加强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今年(2015年)5月26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央农办三部门召开全国视频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围绕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等内容,部署相关工作。江苏、福建、云南、四川、山西等15个省份制定了落实意见。各地采取措施纠正、废止与中央要求不一致的政策和做法,自行清查各级文件623份,其中已纠正文件57份,废止文件35份,坚决杜绝下指标、定任务,搞行政推动。二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村有服务站点、乡镇有流转中心、县市有交易市场的流转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县(市)级以上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达到1324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到17268个。截至2014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4.03亿亩,比2013年底增长18.3%,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0.4%。三是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2015年4月,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建设要求。各地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四川省明确要求对土地流转面积100亩以上、30—100亩的分别实行县乡级审查。四是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予以重点扶持。国务院印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中央财政启动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农业部出台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农户数超过341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29万家,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五是完善粮食规模生产扶持政策。开展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和试点实施工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引导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种粮积极性。六是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大力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研究拓宽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范围。人民银行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前期准备工作。部分地区地方政府积极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交易流转、抵押登记、处置变现等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同时,26个省(区、市)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截至2014年底,抵押贷款面积7015.09万亩,贷款金额1166亿元,平均每亩贷款1662元。其中,农民抵押贷款面积3500.64万亩,贷款金额517.68亿元,户均贷款1.17万元。
(四)调解仲裁体系逐步健全,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是加强法律宣传和制度建设。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通过组织拍摄法律科教片并送片下乡,向农民宣传法律精神,引导农民通过合法渠道化解纠纷;制定相关规章和实施细则,指导和推动各地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目前,以调解仲裁法为核心、以部门规章为骨干、以地方配套制度为补充的调解仲裁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二是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体系。将调解仲裁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指标体系。支持西部地区800个仲裁机构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仲裁机构办案条件。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411个,占全国农业县(区、市、旗)总数的87.3%。三是加强仲裁队伍能力建设。截至2014年底,各地仲裁委员会共聘用仲裁员4.4万名,培养仲裁师资骨干人员近3000人,带动各地培训调解仲裁人员4万多名。各地仲裁委员会积极受理案件,解决了一大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截至2014年底,各地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14.11万件,其中,调解91.3万件,仲裁8.5万件,为依法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草原承包经营制度逐步完善,农牧民合法权益保护不断加强。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明确要求到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承包工作,保持草原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各地扎实推进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落实工作,截至今年(2015年)6月,全国268个牧区半牧区县已落实承包草原32.4亿亩,占其草原面积的92.4%。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4年初,先期选取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作为完善草原确权登记试点整县推进,为后期工作积累经验。截至2014年底,已确权草原面积3140.8万亩,确权率达92%。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地方农户土地承包权益落实不到位。有的村违反规定多留机动地。少数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村出嫁妇女承包经营权没有落实。一些地方没有向承包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地方在推动规模经营、村庄整治撤并中,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土地。此外,个别半牧区县和农区草原承包工作进展缓慢,承包率较低。
(二)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抓得不紧不实。有的地方因历史遗留问题多,存在畏难情绪,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对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赶进度、轻质量,导致工作不扎实、不细致。一些干部群众对确权管多久心存疑虑,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一些地方省级配套资金少,地市级不配套,县级财政又拿不出足够的经费,影响了试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三)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有待加强。一些地方土地流转求大求快的倾向仍然存在,个别地方甚至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用行政命令强行推动。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流转信息不畅、合同不规范,目前全国仅有3/5的县和1/2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近1/3的土地流转未签订合同。特别是土地流转中“非粮化”、“非农化”的问题值得警惕,对工商资本违法违规用地、浪费农地资源的行为还缺乏有效防范和监管措施,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尚未落实。承包地经营权抵押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健全,法律支持有待加强。林农贷款额度低、利率高、周期短,不适应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
此外,随着农村改革深入,一些地方乡镇农经体系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出现了能力相对偏弱、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服务工作有效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结合农村改革进程,采取措施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办发〔2014〕61号文件要求,指导各地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一是做好分类指导。针对试点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加强督导调研,重点对整省推进省份开展检查,结合实际,稳步扩大试点范围。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完善登记簿记载内容,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衔接,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三是稳妥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及登记。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探索建立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承包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四是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抓紧研究出台指导性文件,指导地方进一步做好林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通过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等。二是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出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落实已出台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扶持政策,引导土地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采取土地托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经营。三是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四是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指导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明确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承包地用途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地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三)积极稳妥推进各项试点。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展改革试点,一是稳妥开展进城落户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探索建立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二是积极探索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完善经营权权能。三是有序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的,按照有关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四是鼓励地方依法探索建立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形成管用的制度约束,扎好防范风险的篱笆。
(四)配合修订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权利关系,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城落户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等问题,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完善工作,依法规范土地承包关系。
(五)强化工作基础。一是加强农经体系建设。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把国家农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加强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三是加强培训提升能力。加大基层农经干部培训力度,支持各地仲裁委员会队伍建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立法和实施监督,有力巩固和完善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等问题,各地要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
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发包方负责人: ...
关于博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研报告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增多和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就必须以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妥善解决流转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落实好、贯彻好。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一) 来源: 作者: 日期: 09-04-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赋予农民长 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 农村经济发展 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改变了人民公社的 生产经营方式和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 家庭承包 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 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 确立了家庭经 营的主体地位, 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 存的统一整体,
报告内容
——2014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的基本情况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是治国安邦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利工作,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战略定位、指导思想和政策目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将水利作为重点支持领域,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有力推动了水利改革发展。
(一)近年来财政水利资金投入情况。2011年以来,财政水利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建立。2011-2013年,全国财政水利资金累计投入13261亿元,年均增长19%。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两个渠道。
1.一般公共预算水利投入情况。2011-2013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水利投入9423亿元,占财政水利总投入的71%。
2.政府性基金预算水利投入情况。2011-2013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水利投入3838亿元,占财政水利总投入的29%。
(二)资金分配管理现状。财政水利资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块,中央约占46%,地方约占54%。中央财政水利资金分配管理与现行管理体制密切相关,主要涉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南水北调办、三峡办等部门。财政部主要负责中央财政水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制度等。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和资金使用投向,会同财政部分配使用管理资金。
二、加强国家财政水利资金管理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在大幅度增加财政水利资金投入的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不断健全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为推动政策落实,提高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突出支持水利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一是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二五”前三年,已解决1.88亿农村居民和2600多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预计2014年可再解决6000多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为2015年底前完成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任务奠定了基础。二是支持重大骨干工程建设。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稳步推进,长江中下游、黄河下游治理有序实施。四川亭子口等江河控制性枢纽工程建成发挥效益。甘肃引洮一期等工程基本建成。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加快实施,西江大藤峡等重要水利枢纽开工建设。三是支持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实施了370多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和251处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新建了黑龙江三江平原等26处灌区,实施了406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开展了2450个县(次)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全国已建成万亩以上灌区近8000处。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0.43提高到0.52,有效灌溉面积增加了1.27亿亩,达到9.52亿亩。四是支持完善防汛抗旱减灾体系。进一步加强大江大河主要支流治理,继续推进行蓄洪区安全建设、海堤建设。除险加固4万多座小型水库和300多座大中型水库,开展 147条重要支流和4000多条中小河流治理,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一期工程全面建成,2058个县初步建成山洪灾害预报预警体系,2144个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应急抗旱保障能力得到加强。截至,我国大江大河干流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已建堤防41万公里,大江大河重要河段基本具备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能力,重要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五是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东线工程已于2013年底正式通水运行,中线工程2014年12月12日已正式通水。东线水质稳定保持在Ⅱ-Ⅲ类,中线丹江口水库及陶岔取水口水质总体优于Ⅱ类,满足调水需要。六是支持水生态文明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52万平方公里,实施坡改梯537.14万亩,项目区70%以上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治理。重点流域生态治理取得成效,石羊河重点治理任务完成,实施了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大力支持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七是支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纳入后期扶持政策的全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八是支持实施三峡后续工作规划。2011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三峡后续工作规划。3年来,库区移民安稳致富、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创新财政支持水利建设体制机制。一是创新资金分配机制。逐步建立公式法、因素法、绩效挂钩等资金分配方式,促进资金科学规范分配。二是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对任务量大、点多面广的项目,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使项目建设更加符合地方实际。三是创新项目主体选择机制。各地普遍采取竞争立项、因素法评分、差额推荐等多种方式遴选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创新了农田水利建设模式和财政支农机制。四是创新组织发动机制。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将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支持对象,允许其组建项目法人实施建设,引导和鼓励农民投工投劳,把“要我干”变成“我要干”。五是创新运行管护机制。支持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区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持政策,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开展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得到加强。六是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出了“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指导目标。
(三)加大水利资金统筹整合力度。一是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整合资金,集中投入,重点扶持,项目区基本解决了过去农田水利设施标准低、质量差、反复修的问题,为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探索了一条有效的途径。二是支持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区)实施“节水增粮行动”。2012-2015年,统筹整合小型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科技推广等资金,支持发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3800万亩。三是支持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部署,统筹整合资金,支持河北省试点地区调整种植结构,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严格地下水管理,以及开展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重点的体制机制创新。从情况看,试点进展比预期要好,很多治理措施已经开始实施。
(四)切实加强水利资金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管理制度。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权力搜索、规范流程”的要求,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着力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各地方也都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现了对资金项目和运行过程的全覆盖。二是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加大审计监督、财政监督、水利稽察等工作力度,发挥社会、媒体、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积极推行绩效管理。一是推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重点支出资金需求。着力推进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水利部建立了预算项目储备、预算执行考核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三项机制”,并会同审计署建立“水利审计免疫系统”,在线实时监控每一笔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和直属单位财务核算,确保预算执行序时、均衡,资金支付安全、有效。二是逐步扩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资金建立了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了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和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与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强化了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财政水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财政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总体上是好的,但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公共水利设施仍然主要依靠财政投入,水利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尚未全面建立起来。部分地方投入责任落实不到位,难以保证工期和建设目标要求,有些项目形成“半拉子”工程,有的灌区“有首无尾”,影响了工程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
(二)一些领域资金多头管理。特别是在农村水利建设方面,涉及的资金渠道及管理部门多,资金交叉重复和分散使用并存,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三)部分大中型水利项目投资控制不严。大中型水利项目建设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由于建设期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原因,部分大中型水利工程实际投资超概算。
(四)“重建轻管”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水利项目特别是点多面广的农村水利项目,建后管理维护不到位,有的设施存在淤积损毁、功能减退等现象。
(五)部分资金使用违规违纪。一些干部违规违纪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一些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套取。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运用市场机制管水、用水、节水、护水的制度尚不健全,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协同发力、有机结合的机制尚不完善。
二是中央与地方水利支出责任不明晰。一些流域骨干工程等重大项目,中央投资比例偏低;一些中小型建设项目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
三是规划管理统筹协调不够。相关行业涉及水利建设的各类规划很多,既有全国性的综合规划,又有流域性和区域性的规划,还有很多专项规划,内容划分过细,缺乏统筹协调,项目和内容存在交叉重复。
四是绩效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绩效管理理念尚未牢固树立,制度不够健全,评价体系、方法、手段有待改进。绩效管理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也不够充分。
五是部分水利领域改革比较滞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产权不明晰,管护主体、责任、经费落实难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缓慢,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治水对中华民族至关重要。我们将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治水方略和全国人大有关决议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全面深化改革,努力破除水利建设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水利发展财政保障长效机制。
(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随着改革深入推进,社会资本的重要性将日益显现,政府投资应更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要在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办水利的同时,加快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事务边界,减少对微观事务的行政干预。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在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中所承担的职责、审批权限、审批环节和程序,明晰部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提高财政水利资金的分配管理效率。二是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推动金融资本对水利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政策措施,解决社会资本“进不来”和“不愿进”的问题,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创新水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积极培育水利公共服务市场,健全市场监管机制。
(二)研究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在研究明晰中央事权、地方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以及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
(三)完善财政水利资金预算管理机制。一是优化转移支付体系。清理、整合、规范水利专项转移支付,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大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二是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将水利资金预算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推动编制水利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加强水利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大项目与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三是加强财政水利资金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财政水利资金支出结构、完善政策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四)优化财政水利资金支出结构。一是大力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抓大补小,调整优化水利投资结构,集中力量支持国务院确定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二是大力支持民生水利建设。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确保(2015年)完成建设任务。加强农田水利和重大水利工程终端配套设施建设,既保证水利骨干体系的建成,又打通“最后一公里”,让水利建设真正惠及民生。三是大力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支持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跨区域水资源保护制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水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和保障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实现人水和谐。四是稳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将在总结评估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投入力度,支持巩固试点成果,适当扩大治理范围。
(五)支持加快水利重点领域改革。一是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机制。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类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的有效途径,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二是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进一步开拓思路,把农业水价改革作为农业节水的重要突破口,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坚持供给与需求统筹考虑,从加强用水需求管理、推动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提高农技水平等方面,统筹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工作。三是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四是支持推动建立水权制度。加快研究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水权归属,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健全水资源节约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中的决定性作用。
(六)改进和加强财政水利资金监管。一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制度建设,真正形成依靠制度管钱管事的理念和机制。二是进一步改进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流程,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减少自由裁量权。加快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水利投入机制,对由地方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事项,将责任、权力、资金一律下放地方管理,中央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资金统筹整合,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水利资金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增强财政水利资金和项目的透明度。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水利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风险环节和领域的监控。强化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水利稽察,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基层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突出解决好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问题。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长期以来,各位领导和委员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财政水利资金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立法和实施监督,有力推动了水利事业发展。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2011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十一五”时期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全国人大给予了大力指导和支持。1998年以来,在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的同时,也探索推进了住房保障工作。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缓解。
(一)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推进。
按照中央的决定,从1998年开始对城镇住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当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以房改价购买了原住公房,一部分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因当时住房整体水平不高,低收入家庭与其他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差距不大,矛盾不十分突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数量也不大。
2003年之后,受多种因素影响,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较快,涨幅高于城镇居民家庭特别是大大高于低收入家庭收入增幅,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不足,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显现。2003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要求各级政府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把经济适用住房定位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从此,我国开始实行了商品住房为主、同时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城镇住房发展体制。
经过几年的实践,2007年和2008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要求加快建立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同时,针对大量的城市、工矿(含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居住环境差的问题,开始对各类棚户区实施改造;推动部分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较快的大中城市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从2010年开始,在大中城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这期间,国家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地方负责、中央给予支持的工作机制,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以及棚户区改造的办法,并加强了监督检查工作。
(二)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了城镇住房的发展,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1998年的18.7平方米提高到2010年的31.6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全国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630万套,基本建成1100万套。到2010年底,全国累计用实物方式解决了近2200万户城镇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物住房保障受益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比例达到9.4%,还有近400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了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对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住房保障工作任务仍很艰巨。
据调查,到2010年底,我国仍有2000多万户城镇低收入和少量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不成套,设施简陋。其中1000多万户居住在棚户区中。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厨卫设施不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帮助这些居民较快地解决住房困难,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另外,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常住外来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也比较突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每年新增城镇人口1500多万。新就业职工和常住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积累少,住房支付能力弱,他们中的一部分租住在地下室、城中村里,住房条件十分困难。这一群体是城镇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帮助他们解决基本居住问题,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针对这一群体的特点,我们主要向他们提供租赁住房,解决他们的阶段性住房问题。
二、现行城镇住房保障的基本政策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相结合、以市场供给为主的城镇住房政策框架,初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种类。
住房保障有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保障性住房按照供应方式,可以归纳为租赁型保障房和购置型保障房。租赁型保障房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购置型保障房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
1.廉租住房。由公共财政出资建设,以低廉的租金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财政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各地根据需要,可建设成套住房,也可建设宿舍型住房。适应这一群体的特征和住房需求,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赁关系稳定,租金略低于市场租金。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林区棚户区改造由政府适当补助,企业和个人也出部分资金进行建设。垦区危房改造由政府适当补助,个人出资建设。
4.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由企业投资建设,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购买后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考虑折旧等因素回购;购买后满5年,可以转让,但要按规定交纳增值收益(具体由地方规定),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5.限价商品住房。这项政策在房价较高的城市实行,面向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建筑面积一般在90平方米以内。各有关城市都规定了购买条件、上市交易的条件和上市交易的收益调节办法。
在进行实物住房保障的同时,也对城镇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支持他们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政策。
一是财政投入。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以及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给予补助。二是确保用地落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实行税费减免。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对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四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和规范金融支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明确了借款主体、条件、利率、期限等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三)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和方式。
保障性住房的几种类型,对应了不同收入、不同类型的住房困难群体,是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推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们对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确定,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无住房和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在建设标准上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户型小、功能齐、质量可靠。
考虑到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以及住房市场状况差异较大,住房保障方式不搞一刀切。实践中,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保障房类型。我们考虑,这几年,住房保障实行以实物保障为主;经过今后几年的努力,住房供求关系缓和以及住房租赁市场有了一定发展后,将逐步转为以货币补贴为主。
三、“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和今年(2011)计划执行情况
(一)关于“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的考虑。
住房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中央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住房是重要方面。我们考虑,届时绝大多数城镇家庭都能够居住在符合文明、健康标准的成套住房中。
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政府财力明显增强,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有了一定的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上报数据研究提出,今后五年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到“十二五”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十二五”时期的保障性住房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较大幅度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在安排年度建设任务时,计划头一两年多一些,后几年少一些。
(二)今年(2011)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2011)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国务院多次专题研究部署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政府都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工作日程,创新机制,加大投入,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1.建设进度总体顺利。今年(2011)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构成是,廉租住房16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27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10万套、限价商品住房83万套,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415万套。此外,还计划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60万户。
年初,住房城乡建设部代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地很快把任务落实到市县和具体项目,并逐级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顺利。截至9月底,已开工986万套,占年度计划的98%。现在看,可以在11月底前全部开工。
2.建设资金基本落实。今年(2011)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投入资金1.3万多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投资4000多亿元,这类保障性住房主要由社会投资,通过销售实现资金平衡;各类棚户区改造投资5000亿元,这部分投资由政府补助一部分,主要通过企业筹一点、住户拿一点等办法解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4000多亿元,这类保障性住房主要由各级政府、用工企业、社会机构投资等解决。各类保障性住房投入资金在建设和运营期内暂不到位的,在符合风险防范要求的前提下,利用银行信贷等金融手段解决。
今年(2011)中央财政分批下达了1522亿元补助资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制定了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的措施,督促各地切实落实配套建设资金,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各省(区、市)也加大了投入力度。通过增加省级财政补助、安排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比例、从当年超收收入安排、组建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等方式增加投入。不少城市在商品住房建设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商业设施,以平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3.土地落实情况较好。国务院要求,各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土资源部在今年(2011)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各地采取了很多措施落实建设用地。今年(2011)1-9月,全国已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4万多公顷。为方便群众生活和就业,一些城市还尽量在道路沿线和地铁站点周围建保障性住房。
4.工程质量总体可控。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把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管理纳入对各地督查、约谈和问责的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和进行检查。各地有关部门普遍加强了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在选址、设计、建材、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对发现的“瘦身钢筋”等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开展了质量安全检查。从检查情况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
5.努力加强分配和使用管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责任主要在地方。国务院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十分重视,要求务必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使用合理有序。各地都公布了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建立了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和公示制度。不少地方还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进行了动态监测。
为了完成国务院关于今年(2011)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11月底前保质保量地开工,各地公开项目信息、方便社会监督的要求,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组织8个督查组,对北京、辽宁、上海等16个省(区、市)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了督查。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在7月份各地集中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情况自查的基础上,由监察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具体安排,9月份又对20个省(区、市)进行了重点督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还向每省派出了巡查联络员,常驻各地促开工、促质量、促后期管理。各有关部门也加强了督促检查。财政部对各省区部分市县中央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进展实行按月调度、检查。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分别对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进行了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筹措和使用、政策执行、保障房质量和分配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各省(区、市)也开展了专项巡查工作。到9月底,各市县均按要求公开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从总体上看,我国住房保障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既有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政策不够完善的问题,也有管理不到位和实施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
二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待提高。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三是分配和运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出现了骗租、骗购的情况。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
四是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今年(2011)建设任务比去年(2010年)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
五是顶层设计不够。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比如经济适用住房,早期的供应范围比较宽,套型面积标准、上市交易规则等与后来调整的政策不完全一致,也造成了一些社会误解。
六是法规建设滞后。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并以法规的方式加以规范。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事关社会公平和群众福祉,事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场供给和政府保障都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为了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在总结前一段住房保障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提出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原则,确立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点,明确了土地供应、财政投入、企业融资、信贷、税费减免各项支持政策,并对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等提出了要求。国务院10月11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和分配管理工作。我们将坚持住房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总结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边实践、边研究、边改进,进一步做好工作。
1.深入研究住房保障制度,做好政策顶层设计和法规建设。我们将认真总结这些年住房保障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教训,从理论上和政策上深入研究探索我国住房保障的规律性问题,做好住房保障制度设计。研究如何发挥政府、社会、企业和居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我国的住房保障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住房保障法列入立法规划。这两年我们做了大量调研工作,有序推进。
2.从实际出发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我们将督促各地确保今年(2011)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开工建设。提前安排明年(2012)工作,按照“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的原则,确定明年(2012)的建设计划。我们将提早做好项目、资金和土地的预安排工作,以便实施好明年(2012)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中央将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各地也要加大资金投入。
3.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质量监管工作。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地方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把保障性住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地段。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推广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做法,促进不同收入群体混合居住、和谐发展。
我们将更加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继续推行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推行参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负责人,并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会同各地开展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4.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申请审核和配租配售程序,并予以公开。督促地方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努力防范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变相福利分房等行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的公众监督机制。指导各地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经费,充实人员,提高素质。我们将进一步研究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一方面,通过控制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引导保障对象当收入条件改善、具备了一定经济能力后自然退出。另一方面,对租赁性保障房,要研究制订合适的、动态的、有利于退出的租金标准;对购置型保障房,要完善并严格执行交易时对收益调节的规定,消除牟利空间,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平配置、合理使用。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检查和支持,必将有力推动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在此,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共有6个,具体要求是:2015年与2010年相比,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17%,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
据统计,2013年与2010年相比,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9.03%、10.68%,“十二五”前三年累计节能约3.5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4亿吨。2013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2352.7万吨、2043.9万吨、245.7万吨、2227.3万吨,与2010年相比分别下降7.8%、9.9%、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