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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是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9年01月22日。

关于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基本信息

关于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简介

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有关设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热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在各地自查基础上,我厅于2018年11月中旬,对全省2018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8年,各地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主线,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加大政策推动、技术推广、示范引领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一)新建建筑能效进一步提升

  2018年,全省城镇新增节能建筑5440.39万平方米,累计城镇节能建筑达6.367亿平方米,占全省城镇民用建筑总面积的49.03%,完成48%的年度目标任务。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各地针对设计、审图、施工、竣工验收四个重点环节,不断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节能监管制度,实行全部建筑工程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双覆盖”,实施“双随机”抽查,依法依规纠正和查处违反节能强制标准的问题,节能标准执行力进一步增强。秦皇岛市对施工企业实施信用评价管理,通过扣分、公示等方式,惩戒企业不良行为。

  2.全面提升新建居住建筑标准。全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75%节能标准,与京津两市保持同步水平和协同发展,年内竣工75%节能居住建筑4080.29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四步节能”扎实推进。

  3.超低能耗建筑示范规模不断扩大。到2018年底,全省累计建设超低能耗建筑213.42万平方米,其中竣工27.52万平方米,在建和竣工项目面积均居全国首位。

  石家庄、保定、张家口、衡水、承德等市相继出台推进超低能耗建筑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从优先保障用地、容积率奖励、提前预售和价格上浮、减免差别热费和热力贴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2018年,石家庄市全面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建设工作,新开工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近百万平方米;高碑店市列车新城项目(总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一期一标段26.8万平方米主体完工,二标段17.4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唐山、秦皇岛、衡水、张家口、廊坊等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陆续建设或竣工。

  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经过修订的《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绿色建筑继续实现全面发展

  各地把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镇建筑品质的重要内容,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秦皇岛市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立市发展战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唐山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行为,强化对各县(市)区绿色建筑目标责任考核。张家口、承德、沧州等市从设计源头抓起,认真实施《河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确保绿色建筑标准执行。

  2018年,各地均完成了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40%的年度任务;全省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7.84%,提前2年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立法,《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3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成为全国第4个出台绿色建筑条例的省份。

  (三)其他建筑节能工作稳步推进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到2018年底,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累计2.96亿平方米。其中,2018年新增3623.5万平方米,占新增建筑面积的66.6%。

  各地持续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普及工作,大力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张家口、秦皇岛编制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导则、竣工验收要点、运行维护与管理指南等文件,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技术的建筑应用,秦皇岛、保定、邢台等市开展空气源热泵示范项目建设,增强了社会对空气源热泵技术的认知度与认同感。

  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保定、廊坊、石家庄、唐山、张家口、衡水、沧州、邢台、邯郸9个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继续对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改项目存量进行改造,其中,唐山市2018年完成337万平方米。继石家庄市、定州市后,秦皇岛市实施既有建筑超低能耗技术节能改造。

  3.公共建筑节能。加快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建设。目前,我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和10个市级能耗监测平台已经建成,1个平台正在建设中;建成能耗监测终端采集点220个,并实现了数据传输。2018年,全省安排了95个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终端采集点建设示范,进一步促进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二、存在问题

  通过查阅资料、抽查在建项目等,检查中也发现有的项目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规范不严、不准和不到位,反映出一些地方监管工作还不深、不细和不规范。主要是:

  (一)有的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存在偏差或错误。如,未执行我省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没有设计专篇,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建筑热负荷指标和K值等计算错误。对此,有的图审机构把关不严。

  (二)有的施工企业没有严格按图纸和标准规范施工,降低了节能标准。如,不按设计要求使用LOW-E玻璃、保温材料等,有的节能材料及产品的检验存在漏检、复检批次不够、检验滞后等现象。

  (三)有的监理单位未能履职尽责。如,未制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对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现场监理资料缺失等。

  (四)有的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如,监管责任未落实到部门及人员,监管标准不明确,底数不清,制度建设、管理手段和人员业务能力与管理工作还不适应。

  三、下步要求

  (一)强化监管责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谋划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新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亮点。要把落实监管责任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厘清部门及人员职责,明确监管标准,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更加注重自身能力建设,大力实施制度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二)抓好重点工作。以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为契机,把促进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作为“建筑能效提升工程”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继续保持强力推进势头,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强化城镇新建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三)完成问题整改。各地要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准绳,举一反三,剖析深层次原因,夯实主体责任,提出下步工作措施。2019年2月15日前,各地要将整改报告及下步措施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9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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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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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献

关于2018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简介

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41号)安排,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15日,我厅抽调人员组成4个检查组,对全省11个设区市及所辖11个县(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建筑市场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统一安排,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在建项目企业开展了自查,并对市辖区和所辖县在建项目进行了检查抽查。共抽查73个市辖区、县(市、区),422个在建项目、441家施工企业,下发整改建议书101份,立案处罚19个案件,罚款279.33万元。各市积极开展扫黑除恶相关工作,移送扫黑除恶问题线索65条,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在此基础上,我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建筑市场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无资质或超资质施工,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情况,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检查组听取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汇报,通过从建设工程项目台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项目台账随机抽取,结合“扫大街”的方式抽查了55个在建工程,其中,国有投资的公建项目19个,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5个,棚户区改造项目4个,房地产项目17个,涉及建设单位55家,施工企业56家。共下发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建议书28份,其中,涉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问题3项;涉及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不在岗,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关系,项目经理未及时按程序变更,备案的项目管理班子与现场实际在岗人员不相符等问题15项;涉及未履行发包程序,应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2项;涉及未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用工名册、考勤记录不健全,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务管理不规范问题10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责成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罚。

  从监督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公建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能够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发包相关管理规定;大部分施工企业能够按照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施工活动,依法进行分包,并加强项目人员和农民工管理。部分市在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总结出一些经验做法,如唐山、廊坊、秦皇岛市强力打击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为其供应混凝土,形成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开工、不敢开工建设的效果;衡水市加大检查力度,对市区所有86个项目实施全覆盖检查,并对发现的13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沧州市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相关科室、站办的合力,取得良好成效;辛集市加强部门间协作,对95个在建项目进行排查,将16个违法违规项目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个别项目的建设单位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问题,虽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个别项目的建设单位未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方面,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不当发包、分包的行为,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缺乏有效管理,存在不能全部提供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设备的发票等问题。

  三是农民工工资管理方面,一些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名册、考勤记录不齐全、不规范,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劳务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

  四是扫黑除恶工作方面,各市排查和发现的扫黑除恶线索总体数量不大,应结合日常检查巡查等活动,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线索收集上报工作。

  五是合同履约方面,部分项目不同程度存在项目部班子成员、监理单位人员不在岗现象,有的项目还存在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项目经理未按程序进行变更,或不能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社保等,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拨付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一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严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各市相关执法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员和巡查频次,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力争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2个工作日。二是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制止机制,对正在建设的违法项目,由建设执法部门立即责令建设、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责令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供应混凝土,函告相关单位停水、停电,必要时可采取封堵施工道路措施。三是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按处罚上限处罚,尤其是对已实施处罚的项目,仍继续施工的,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并采取强力停工措施。

  (二)严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管。各市有关部门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行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罚。加强对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法律教育,规范其发包、分包行为。加强总包、分包工程款支付进度的监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按程序履行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手续。

  (三)全力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协作,压实责任,落实到人,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尤其要高度重视2019年元旦、春节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赴省进京上访的,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响应,妥善处置。要全面推进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切实做好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的信息对接工作,同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责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四)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市场扫黑除恶线索上报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建筑施工领域加大宣传力度,以黑恶势力恶意竞标、强揽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问题为导向,鼓励举报线索,做好线索收集上报。

  (五)抓好问题整改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将省厅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整改和行政处罚情况,连同必要佐证材料,于2019年1月15日前书面报送省厅。同时,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再梳理,及时总结,举一反三,建立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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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建办科函[2017]49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按照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我部于20174月组织对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6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强化技术支撑,严格监督管理,推动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超过150亿平方米,节能建筑占比47.2%,其中2016年城镇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6.9亿平方米;全国城镇累计建设绿色建筑面积12.5亿平方米,其中2016年城镇新增绿色建筑面积5亿平方米,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超过29%;全国城镇累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超过13亿平方米,其中2016年完成改造面积8789万平方米;全国城镇太阳能建筑应用集热面积4.76亿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应用建筑4.78亿平方米,太阳能光电装机容量29420兆瓦。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年完成公共建筑能源审计2718栋,能耗公示6810栋,对2373栋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监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760万平方米。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总体上看,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各项重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并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仍存在工作进展情况不均衡、质量水准有差异等问题。

(一)关于新建建筑节能。

关于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2016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8.8%,总体情况良好。本次检查共抽查了121个建筑节能项目,对10个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项目下发了执法建议书。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年共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190次,对626个项目下发了执法告知书。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新疆、上海、重庆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地方标准,建筑节能标准进一步提高。四川、云南、海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力度还需加强。

关于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北京、河北、山东、新疆、黑龙江、江苏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工作走在前列,北京出台《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计划用3年时间建设完成30万平方米超低能耗建筑。河北在全国率先公布实施《被动式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完成《被动式低能耗公共建筑设计标准》《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及验收规程》等地方标准,已累计建成超低能耗建筑13.8万平方米。

(二)关于绿色建筑。

关于绿色建筑强制推广。全国省会以上城市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开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等地进一步加大推动力度,已在城镇新建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截至2016年底,全国累计竣工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超过2万个,面积超过5亿平方米。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河北、吉林、云南、海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的比例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

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截至2016年底,全国累计有7235个建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超过8亿平方米;其中,2016年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3164个,建筑面积超过3亿平方米。但目前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还相对较少,仅占建筑项目总量的5%左右,地域分布也不均衡,标识项目主要集中在江苏、广东、上海、山东等东部沿海地区,宁夏、海南、青海等中西部地区项目数量较少。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各地均设立了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上海、天津、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新疆等地探索开展了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25个省(区、市)已发布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三)关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2016年,严寒及寒冷地区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7262万平方米,北京、天津、内蒙古、山东、新疆改造面积规模较大。天津、吉林已实现具有改造价值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应改尽改,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南、陕西、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完成改造面积占具有改造价值非节能居住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50%。各地积极组织对中央财政支持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除北京、山西、辽宁、宁夏外,其余各地均完成改造项目验收,并报我部备案。

2016年,夏热冬冷地区各省(市)共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527万平方米,上海、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改造面积规模较大。安徽推动合肥、池州、铜陵、滁州等市结合旧城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开展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完成改造面积585万平方米。

(四)关于公共建筑节能。

关于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北京、天津、重庆、江苏、上海、山东、安徽、深圳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工作推进较快,已通过我部验收,河北、内蒙古、辽宁、陕西、福建、江西、四川、贵州、云南、海南、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台建设进展缓慢。

关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北京、山东、江苏、广东、广西等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规模较大,累计改造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山东、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广西2016年完成改造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川、贵州、云南改造面积较少。上海、重庆、深圳、天津等第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均完成改造任务并顺利通过我部验收;第二批重点城市中,重庆(追加任务)、济南、青岛、西宁改造任务完成率超过35%,厦门、哈尔滨、福州、百色改造工作进展较为缓慢,需加大推进力度。

(五)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关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2016年,全国新增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2亿平方米以上、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3725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1127兆瓦。

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验收。截至2016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累计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各类示范143个,占批准示范数量的41%。上海、江苏、广西已完成全部各类示范的验收工作,吉林、河南、重庆、甘肃、青海已验收数量超过批准示范数量的80%以上,江西、内蒙古、湖北、广东、海南、天津等地示范项目验收进度滞后。

(六)关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保障体系建设。

关于法规体系建设。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30个省(区、市)制定了专门的建筑节能地方法规,河北、山西、山东、陕西、上海、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广东、广西等11个省市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浙江出台了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天津、吉林、黑龙江、甘肃、安徽、福建、海南等7省(区、市)编制的节约能源条例中都包含建筑节能有关内容。

关于经济激励政策。2016年,地方省级财政落实建筑节能专项预算资金超过63亿元,其中,北京、天津、吉林、山东、上海、江苏等地资金投入力度较大。山东、上海、江苏等地省级财政安排支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超过1亿元,除财政奖励外,山西、内蒙古、福建等23个省(区、市)还出台了贷款利率优惠、容积率奖励等其他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

关于民用建筑能耗统计。2016年,上海、天津、山东、河南、陕西、广东、江苏等7省(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进展较好,报送数据质量较高;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海南、宁夏、江西、贵州等省(区、市)统计工作进展较慢,其中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海南、宁夏等省(区、市)未报送年度统计数据。

关于目标责任考核。部分省(区、市)实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将重点任务进行量化,并通过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的方式,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及相关部门,并按期进行考核,保障了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作力度,确保将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及我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1、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与绿色建筑占比情况表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情况表

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进展情况表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验收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71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与绿色建筑占比情况表

省(区、市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竣工验收阶段执行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

城镇绿色建筑

占新建建筑比例

平均值

98.80%

28.50%

1

北京

100.00%

51.70%

2

天津

100.00%

18.18%

3

河北

100.00%

31.50%

4

山西

100.00%

9.10%

5

内蒙古

98.00%

10.06%

6

辽宁

99.00%

4.36%

7

吉林

99.00%

39.35%

8

黑龙江

100.00%

9.10%

9

山东

99.00%

22.95%

10

河南

99.90%

27.35%

11

陕西

98.44%

6.90%

12

甘肃

98.85%

13.97%

13

青海

98.00%

10.63%

14

宁夏

100.00%

7.38%

15

新疆

100.00%

14.00%

1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92.85%

92.85%

17

上海

100.00%

98.60%

18

江苏

99.00%

30.67%

19

浙江

99.00%

55.00%

20

安徽

100.00%

11.00%

21

福建

100.00%

24.80%

22

江西

98.50%

16.31%

23

湖北

99.10%

20.45%

24

湖南

99.00%

10.57%

25

重庆

100.00%

24.55%

26

四川

97.20%

23.76%

27

贵州

98.20%

27.59%

28

云南

96.00%

32.50%

29

广东

100.00%

38.00%

30

广西

98.00%

15.49%

31

海南

96.00%

32.50%

 

附件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情况表

省(区、市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   (万平方米)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   (万平方米)

2016年度完成   改造面积

2017年度计划改造面积

2016年度完成改造面积

2017年度计划改造面积

合计

8904

4627

2760.47

2487.54

1

北京

774

-

37.24

200

2

天津

1033

0

55.6

56

3

河北

42

39

14.54

30

4

山西

582

-

-

-

5

内蒙古

1145

2042

0

20

6

辽宁

0

480

0

0

7

吉林

515

0

-

-

8

黑龙江

406

0

10

90

9

山东

867

500

365.4

271

10

河南

3

44

40.93

17.54

11

陕西

61

50

-

-

12

甘肃

59

-

30.37

-

13

青海

128

150

-

120

14

宁夏

502

-

- 

- 

15

新疆

1115

400

- 

- 

1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45

55

1.71

4.1

17

上海

229

150

249.62

200

18

江苏

230

160

438

400

19

浙江

101

100

121

110

20

安徽

585

262

115.68

102.1

21

福建

1

0

50

200

22

江西

3

-

-

-

23

湖北

155

95

281.47

95

24

湖南

207

70

93.55

-

25

重庆

14

20

164.46

120

26

四川

1

10

12.1

27.8

27

贵州

0

0

6

-

28

云南

-

-

4

10

29

广东

-

-

459

194

30

广西

-

-

209.8

220

31

海南

-

-

-

-

 

附件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进展情况表

批次

城市名称

任务面积   (万平方米)

完工面积   (万平方米)

任务完工率

是否通过验收

合计

3653.85

2298.05

62.89%

-

第一批

天津

400

405

100%

重庆

400

408

100%

深圳

400

419

100%

上海

400

400

100%

第二批

  重庆(追加)

350

170

48.60%

厦门

300

50

16.70%

济南

230.35

84

36.50%

青岛

320

191.59

59.90%

哈尔滨

200

22.46

11.20%

福州

210

5

2.40%

西宁

200

100

50.00%

百色

243.5

43

17.70%

 

附件4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验收情况表

省(区、市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批准示范数量   (个)

已验收示范数量   (个)

验收比例

合计

353

143

41%

1

北京

2

1

50%

2

天津

8

0

0%

3

河北

15

5

33%

4

山西

9

1

11%

5

内蒙古

23

0

0%

6

辽宁

14

3

21%

7

吉林

9

8

89%

8

黑龙江

19

-

21%

9

上海

1

1

100%

10

江苏

21

21

100%

11

浙江

7

3

43%

12

安徽

22

2

9%

13

福建

9

6

67%

14

江西

12

-

0%

15

山东

23

13

57%

16

河南

21

19

90%

17

湖北

13

0

0%

18

湖南

24

6

25%

19

广东

3

0

0%

20

广西

17

17

100%

21

海南

4

0

0%

22

重庆

5

4

80%

23

四川

11

1

9%

24

贵州

3

1

33%

25

云南

9

6

67%

26

陕西

14

1

7%

27

甘肃

9

8

89%

28

青海

8

7

88%

29

宁夏

7

1

14%

30

新疆

11

4

36%

3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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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冀建科[2007]48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省建设厅于2008年11月6日至15日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和供热体制改革推进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省建设厅组成四个检查小组,对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22个县(市)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情况、供热体制改革推进情况以及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检查组听取了各地自查情况汇报,查阅了相关文件,抽取了建设工程60项,其中县(市)工程22项,并将检查情况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换了意见。从检查的整体情况看,各设区市和大部分县(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创新工作方式,较好的执行了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成效显著。

(一)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为落实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各设区市和大部分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建筑节能工作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确定了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了责任,形成了从局领导、有关处室到局属站办分头把关、共同负责、协调联动的监管局面和市、县两级建筑节能管理体系,采取措施,扎实推进。石家庄、邯郸、秦皇岛、唐山、保定等5个市实现了墙改节能统一管理,邢台、衡水、沧州、廊坊等4个市成立了建筑节能办公室。所查22个县(市)基本设有专(兼)职管理机构,为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转发,并制定实施方案,及时转发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限制及淘汰目录,并结合实际落实到位。各市制定了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计划,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序进行。石家庄市以市长令的形式出台了《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邯郸、唐山、邢台、张家口、保定、秦皇岛等市政府分别印发了加强建筑节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推广太阳能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的意见、通知。石家庄、保定、邢台等市编制了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等质量控制技术措施。邯郸、邢台、唐山、保定及张北县、承德县等部分市、县出台了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

(三)建筑节能监管机制基本形成。各市、县(市)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管理程序,普遍实行了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产品检测、质量监督、专项验收的闭合管理程序,较好地落实了民用建筑节能验收规程,严把节能设计、施工和专项验收关。受检工程设计图纸有节能设计专篇并通过了施工图审查,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有节能部分记录,新建建筑基本达到节能标准。各市均按要求进行了建筑节能检查,并对违规工程下发了整改通知单,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了通报。廊坊市把建筑节能纳入施工质量专项治理,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各市都落实了建筑节能公示制度,在施工和房屋销售现场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成效显著。国家第一批、第二批“禁实”城市的工作成果得到巩固,没有出现实心粘土砖使用反弹现象,其他县(市)的“禁实”工作也有了较大进展。石家庄市、唐山、秦皇岛、保定在实现“禁实”的前提下,开始推行“禁粘”工作。涿州市以政府名义下发了治理砖窑企业生产粘土砖通知,从源头上限制粘土砖生产。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效比较明显。各市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一体化应用,做到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邢台、保定市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印发了工作意见,制定了经济激励政策,全力打造“太阳能建筑城”。秦皇岛、邯郸、张家口、承德等市以市政府文件发文推动太阳能在建筑中应用。各市建设局也转发了《关于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通知》,制定了相应的文件。

(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开始起步。各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确定了具体项目,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积极推进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唐山市编制了《唐山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组织管理、设计施工技术、供热计量收费等方面经验,2008年计划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18万平方米。承德市积极开展住宅供热分户计量试点,制定实施方案,提出技术要求,积极探索分户计量运作模式、热表运行管理方式,分户计量与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已由试点转向推广应用阶段。石家庄、秦皇岛、邯郸和张家口市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行积极探索。石家庄市、衡水冀州市对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进行了尝试。

(七)供热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各设区市均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停止福利用热制度,建立“谁用热、谁交费”的供热收费制度,实现了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对低收入群体均采取热费补贴和热价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大了补贴力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低收入困难群体的采暖交费困难问题,保证了冬季采暖。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安装热计量和温控设施,达到了热计量要求。承德、唐山、沧州、邢台、保定等5个城市出台两部制热价及收费办法,并开始试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八)开展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试点。石家庄市、唐山市作为国家试点,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开展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石家庄市完成5069栋建筑的能耗普查,对其中3210栋建筑进行了能耗核查,对具有代表性的1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10栋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了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唐山市对435栋建筑进行了能耗统计,对其中70栋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17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进行了能效公示,对15栋建筑(群)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实施能耗动态监测。

(九)建筑节能宣传和培训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市利用媒体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并对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培训。唐山、邯郸、张家口、邢台、秦皇岛、保定、石家庄等市在节能宣传周组织了建筑节能宣传活动,邢台、石家庄、霸州市等地编印并发放了建筑节能知识问答等科普宣传手册,有力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沧州市在报刊上发表了主管市长、建设局长署名的文章,宣传建筑节能工作。

二、检查存在的问题

(一)仍有少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重视不够,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开工许可、节能产品检验、节能质量监督、专项验收、节能措施公示等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监理日志、施工日志建筑节能部分记录不全,处罚力度不够。

(二)新建建筑中有些设计人员节能计算有误,施工图审查机构有漏填节能备案表内容的情况,部分现场使用的施工图不能达到“应逐页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要求,抽查的有些工程存在不能提供热负荷计算书和水力平衡计算书等问题。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展缓慢。除唐山、承德市外,部分市还停留在试点示范阶段,2008年改造工作没有完成,保定、廊坊、沧州、邢台等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没有启动。一是有的市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没有落实项目负责人,改造资金尚未落实,二是部分城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不在同一部门,工作上相互推诿、各行其是,导致改造工作停滞不前。三是许多城市没有按照《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要求,选择成熟的技术路线进行改造,节能改造不能体现真正效果。

(四)部分城市未按省政府要求的时限出台热计量收费政策。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明确要求,设区市要在2008年采暖季前出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办法。从检查情况看,目前石家庄、邯郸、衡水、廊坊、秦皇岛、张家口还没有出台,直接影响了今年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开展。

(五)政府机关办公楼热计量改造进展不快。按照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和我省供热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到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从目前情况看,除唐山外其他城市改造力度不大,相关工作仍没有启动。

(六)部分县(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得力,实心粘土砖仍在少量使用。没能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滞后,不能满足建筑应用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把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禁止实心粘土砖等工作推向深入。各市、县(市)要认真对照检查通报,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建筑节能工作水平。

(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审图环节、施工环节、竣工验收和房屋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力度,严格监督执法,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市、县(含扩权县)建筑节能的督导检查,推动所有县(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

(三)加快既有建筑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步伐。各市要成立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充分利用好奖励资金,选择成熟的技术路线,制定节能改造计划、规划,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切实有效推进改造工作开展。要借鉴省内外经验、做法,研究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办法,探索改造推进机制,保证国家分配任务按时完成。要加快政府机关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热计量改造工作步伐,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安装温度调节装置,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

(四)继续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精神,未出台两部制热价和收费政策的城市要抓紧时间研究制定,争取年底前出台。具备热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已按热计量要求改造的既有建筑,今年开始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已制定两部制计量价格的市,要在热计量收费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

(五)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监管。认真贯彻《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和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淘汰、限制和推广使用产品目录》要求,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新型节能结构体系和绿色照明技术,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提高对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监管水平,建立长效机制,保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

(六)积极推进太阳能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按照建设厅《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一体化》的文件精神,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作为建筑节能标准的组成部分,进行“闭合”管理,在新建建筑中落实到位。

(七)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工作。结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建筑节能工作,宣传节能的政策、法规、标准,宣传节能降耗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示范工程的良好效果。组织对建筑节能责任单位、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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