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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依法依规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和《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衢政发〔2007〕36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原则
(一)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项、漏项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等因素所导致工程合同价的变动。
(二)工程变更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工程变更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合同当事人的职责,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要加强源头管理,初步设计应达到相应内容和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依批准的投资概算达到限额设计,要择优选择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在勘察、设计、施工和造价咨询等招标文件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明确约定前阶段行为过错引起后阶段工程变更的各方主体责任。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履行监管,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市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资金的审核;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多、金额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市监察局、监管办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协助配合变更管理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三、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工程变更实行分级限额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细则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审批。
工程变更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并说明引起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的费用以及处理的方法。对变更的可行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对变更的费用,由市评审中心签署意见。
(二)对单项变更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情况(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处理方法以及估算金额),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之后应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三)每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分行业公示上一年度单项变更在50万元以上、已完成变更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工程变更符合规定程序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五)分行业的变更程序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管办、市评审中心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含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2100433B
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以及工程建设自身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工程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在所难免,工程变更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设计变更。导致设计变更的主要因素有:一是地质勘探不到位,...
政府出文重新订立合同了,结算审定应该按110万了
村民自治项目,也就是“一事一议”项目,可以争取政府的财政奖补,但项目本身肯定不是政府投资项目。按法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投资性质决定了,项目是不可能让村民自治的。一、政...
浅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控制
从项目建设实际来看,合理的工程变更是确保项目又好又快推进的必要手段,也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规划设计的有益补充。但从不少国有投资项目的最终结算审计来看,目前的工程变更量还存在总量偏多、理由不充分、随意性较强等问题,对工程建设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如投资成本增加,导致工程决算超概算;项目延期,不能顺利竣工;设计重复投入,项目变得繁琐;监理的内容发生变化,无形中加大了监理投入成本;而承包人是工程变更产生影响最大的参与方,不管哪一方发生变更,承包人都要因此而调整整体施工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探析
本文介绍了工程变更实施基本情况,以及对在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242号
沐浴业既是历史久远的传统服务业,又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服务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沐浴行业规模迅速扩大,规范发展沐浴业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现实需要,也是改善民生、拉动经济、扩大就业的有效举措。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现就规范发展沐浴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规范发展沐浴业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沐浴市场多层次、个性化、特色化需求日益增加,沐浴企业规模化、经营连锁化、服务多样化趋势明显,服务功能逐步由单一的清洁功能向集洗浴、足疗、保健、餐饮、住宿、影视、茶艺等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化方向发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沐浴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行业发展缺乏统筹规划、行业法规标准不够健全,高中低档业态比例不够合理、服务规范化水平亟待提升,行业自律有待加强等,迫切需要认真规范、加快完善。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规范发展沐浴业作为满足居民生活需要、促进服务业发展、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增加社会就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纳入商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沐浴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在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引导更新观念,消除行业偏见。
二、科学规划,优化沐浴业结构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结合“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将沐浴业发展纳入城市及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及时发布本地沐浴业市场信息及沐浴行业发展报告,引导沐浴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各类沐浴场所布局,重点发展面向普通群众的中低档沐浴场所,控制大型高档浴场盲目发展,引导沐浴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发展大众浴池(室),满足低收入群体沐浴需求
要以服务民生为出发点,关注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要,积极发展大众浴池(室),切实改善大众浴池(室)的设施条件,保障广大群众便利、安全、卫生、实惠的沐浴需求。在坚持合理布局和存量转化前提下,积极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大众化浴池(室)建设,通过现代连锁经营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和规范化经营。引导大众浴池(室)根据自身实际找准市场定位,增加各类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多种经营,实现持续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大众浴池(室)纳入鼓励类服务业目录,积极争取财政、税务等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大众浴池(室)逐步向郊区及乡镇地区发展,解决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洗澡难”问题。
四、培育沐浴品牌,推动行业规模化经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一批运作规范、品牌效应好、发展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的沐浴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鼓励支持品牌沐浴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增强品牌意识,采用连锁经营等方式,突破区域和行业界限,加快规模化发展步伐。推动企业改善营销方式,加快技术创新,加强资本运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综合竞争优势,不断增强集团化经营能力。支持具备实力的品牌沐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拓展发展空间,抓住当前有利机遇加快“走出去”步伐。
五、加快法规标准建设,规范提升沐浴服务质量
一是要逐步建立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衔接的沐浴业标准体系,规范提升沐浴服务质量,保障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加快制定《沐浴业态分类》、《温泉业经营技术规范》、《沐浴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沐浴企业服务质量技术要求》等标准。二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出台与当地沐浴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制订完善地方标准,对各类沐浴企业人员素质、服务质量、卫生条件、安全设施、操作规范、资质管理、等级划分等进行规范。三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切实让消费者对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满意。四是要逐步建立健全沐浴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更好地规范沐浴企业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
六、加强沐浴场所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卫生水平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卫生等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加强沐浴企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沐浴场所尤其是大众浴池(室)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沐浴企业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沐浴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对洗浴设施和毛巾、拖鞋、服装等公共用品严格按标准进行消毒;要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室内空气质量和用水水质要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行业自律,增强行业发展动力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出发,加快建设沐浴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组织编写统一规范的沐浴专业教材;要充分发挥沐浴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协会制订沐浴业培训计划,加大力度培训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和服务技师,组织企业开展各类资质认定、技术推广、争先创优、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推动沐浴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和挖潜,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和新设备,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引导企业走节约型和低碳化发展道路。
八、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深入地做好沐浴行业统计和信息交流工作。2009年全国已建立包括洗浴行业在内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并开通沐浴服务行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要按统计管理要求建立沐浴统计报表制度和重点沐浴企业联系制度,并督促有关沐浴企业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在认真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当地沐浴业年度发展报告。
商务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
发改法规〔2015〕787号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了一大批不符合上位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促进了全国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统一。但是,清理范围不全面、内容不彻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边清理边出台等情况仍较为突出,文件内容彼此矛盾和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亟需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和目录管理机制
(一)建立定期清理机制。按照国办发〔2012〕21号文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有关地方和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并拒不纠正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二)实行目录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地区(包括省、市、县三级)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订目录,在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以便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补充完善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补充调整完善并与有关部门确认后形成的正式目录,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三、推进招标投标规定信息公开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各级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发布全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信息。
(四)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有关门户网站、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及有关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上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目,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部门的规定,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
四、完善招标投标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五)规范公众征求意见程序。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本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时应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六)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发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相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备案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究,重点审查违反上位法,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注册、登记、备案为名变相审批,干预当事人自主权,搞地方或行业保护,增加企业负担等内容,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
(七)建立后评估制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于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完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是健全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体系、规范和发展招标投标市场的重要保障。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和规范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
2015年4月15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