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内容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依法依规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和《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衢政发〔2007〕36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原则
(一)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项、漏项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等因素所导致工程合同价的变动。
(二)工程变更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工程变更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合同当事人的职责,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要加强源头管理,初步设计应达到相应内容和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依批准的投资概算达到限额设计,要择优选择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在勘察、设计、施工和造价咨询等招标文件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明确约定前阶段行为过错引起后阶段工程变更的各方主体责任。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履行监管,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市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资金的审核;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多、金额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市监察局、监管办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协助配合变更管理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三、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工程变更实行分级限额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细则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审批。
工程变更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并说明引起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的费用以及处理的方法。对变更的可行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对变更的费用,由市评审中心签署意见。
(二)对单项变更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情况(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处理方法以及估算金额),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之后应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三)每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分行业公示上一年度单项变更在50万元以上、已完成变更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工程变更符合规定程序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五)分行业的变更程序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管办、市评审中心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含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