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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西安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个人发布租赁房源不得超过10套。
《通知》指出,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须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信息核验,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与此同时,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
此外,对于租赁房源发布的核验要求,《通知》明确,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否则不得发布;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2100433B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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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行为的通知
渝建发〔2015〕5号
为使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的管理更加规范化,促进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完整,更好地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和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发布平台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建筑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简称:市四站一室一中心)负责建立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及信息的核准和发布,指导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使用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及上报等工作。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的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主要包括信息征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发布和查询系统以及数据共享交换系统等。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统一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二、明确发布内容
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分为获奖信息和不良信息两大类:
获奖信息是指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受到区县及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市各级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发文表彰、奖励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等,受到区县及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本市各级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三、规范发布流程
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遵循“谁决定、谁负责,规范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流程:由作出决定的单位(或者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负责上传网络文件存档,经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核准后,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发布。
(一)获奖信息发布
1、市委、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级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和市级相关协会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应在获得决定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负责核准。
2、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相关协会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工作对口联系的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抄报,同时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点击发布申请。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受理申请,并负责核准。
3、获奖主体在获取相关表彰文件或认定文书后,可向市交易中心申报。市交易中心收件后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点击发布申请,同时抄报工作对口联系的市四站一室核准。
(二)不良信息发布
不良信息分为建筑执法、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事故通报、清欠通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7个类别,由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核准发布(详表附后)。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委、市政府和市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应在获得决定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负责核准。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抄报市城乡建委,同时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点击发布申请。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受理申请,并负责核准。
3、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市场主体在取得相关决定文书后,可向市交易中心申报。市交易中心受理后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点击发布申请,同时抄报工作对口联系的市四站一室核准。
(三)信息审核要件
发布奖惩信息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并上传生成电子档案,予以永久保存:
1、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2、认定不良行为的书面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报文件等;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上传资料的单位负责核对纸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上传后的电子档案可以作为奖惩信息的审核依据。
四、规范发布期限
(一)获奖信息
经审核发布的获奖信息,除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情形被变更或被撤销外,予以永久保留。
(二)不良信息
1、行政处理类不良信息发布期限原则上不应少于一年,行政处罚类不良信息发布期限原则上应自处罚决定执行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2、市四站一室按职责分工制定各类不良信息的发布期限和整改要求。
3、发布期限届满后,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自动予以记录:发布期限已到,撤销不良记录。
发布期限内申请提前撤销不良信息的,由不良行为的主体提出申请,经原作出决定单位按整改要求核验达到撤销条件的,向工作对应的市四站一室提出撤销核查报告,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可以撤销不良记录,并由原作出决定单位出具撤销不良记录的文书,同时在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予以记录:整改合格,撤销不良记录。如提前撤销不良信息,缩短后的发布期限最短不应少于6个月。
4、不良行为主体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经作出决定单位向市四站一室提出延长不良信息发布期限的报告,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可以延长其不良信息发布期限。不良信息发布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被处罚或处理主体清出建筑市场。
五、工作要求
(一)凡纳入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计分的奖惩信息,均可在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中查询;已在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按程序审核发布的奖惩信息,在纳入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时不再重复申报审核资料。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关于诚信评价项目库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2〕276号)和《关于报送企业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的通知》(渝建〔2012〕482号)要求,将建筑管理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保证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或通报时,应抄送市城乡建委同时上传建筑管理信息发布平台。
(三)市四站一室一中心应定期组织对建筑管理信用信息进行抽查,督促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对应该发布的奖惩信息及时申报。
符合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应予以加、扣分的,市四站一室一中心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抄告表》,由市交易中心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四)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电子数据由市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月27日
《杭州市住房租赁行业行为规范》由杭州市住保房管局指导市住房租赁管理协会联合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布。
《规范》面向全市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其中,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须履行房源备案制度,将房源信息及时向市租赁平台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租赁房源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不出租、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所有租赁住房内统一配备消防四件套,依照规定设置逃生缓降装置,并加强对租客安全的宣传工作;落实租赁住房空气质量主体责任,租赁住房须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在市住房租赁平台、信息发布平台、出租房屋明显处公示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此外,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可能涉及不符合出租条件、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装修等行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反馈至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明确,落实资金监管要求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从业人员进入物管小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活动时,需持有业主书面或电子授权委托书,佩戴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或出示杭州市住房租赁行业核验码(呈绿码状态),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门岗管理规定,主动办理出入登记手续。住房租赁行业核验码黄码企业进入小区从事业务活动时,需持风险提醒告知书进入小区。物业从业人员在完成进出小区登记工作后,应为从业人员正常进小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不得收取“看房费”或索取其他不当利益。
《规范》明确,市中介协会、市物业协会可通过公众号、会员群协助宣传市租赁协会发布的住房租赁行业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可利用小区宣传栏公共平台,协助宣传住房租赁行业相关信息;市租赁协会同步开展住房租赁行业线下宣传活动。
《规范》明确,住房租赁从业人员、物业从业人员、中介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或遭遇违规租赁行为时(包含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可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协会公众号进行举报(搜索“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协会”公众号,点击菜单栏“我要投诉”举报),由市租赁协会自律委员会按《杭州市住房租赁行业自律规范》要求统一处理,并报送至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