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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行为的通知

2019/08/02774 作者:佚名
导读:为使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的管理更加规范化,促进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完整,更好地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和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行为的通知

渝建发〔201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使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的管理更加规范化,促进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完整,更好地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和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发布平台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建筑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简称:市四站一室一中心)负责建立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及信息的核准和发布,指导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使用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及上报等工作。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的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主要包括信息征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发布和查询系统以及数据共享交换系统等。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统一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二、明确发布内容

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分为获奖信息和不良信息两大类:

获奖信息是指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受到区县及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市各级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发文表彰、奖励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等,受到区县及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本市各级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三、规范发布流程

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遵循“谁决定、谁负责,规范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流程:由作出决定的单位(或者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负责上传网络文件存档,经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核准后,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发布。

(一)获奖信息发布

1、市委、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级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和市级相关协会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应在获得决定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负责核准。

2、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相关协会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工作对口联系的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抄报,同时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点击发布申请。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受理申请,并负责核准。

3、获奖主体在获取相关表彰文件或认定文书后,可向市交易中心申报。市交易中心收件后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点击发布申请,同时抄报工作对口联系的市四站一室核准。

(二)不良信息发布

不良信息分为建筑执法、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事故通报、清欠通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7个类别,由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核准发布(详表附后)。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委、市政府和市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应在获得决定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负责核准。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抄报市城乡建委,同时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点击发布申请。市四站一室一中心按职责分工受理申请,并负责核准。

3、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市场主体在取得相关决定文书后,可向市交易中心申报。市交易中心受理后上传网络文件存档并点击发布申请,同时抄报工作对口联系的市四站一室核准。

(三)信息审核要件

发布奖惩信息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并上传生成电子档案,予以永久保存:

1、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2、认定不良行为的书面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报文件等;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上传资料的单位负责核对纸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上传后的电子档案可以作为奖惩信息的审核依据。

四、规范发布期限

(一)获奖信息

经审核发布的获奖信息,除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情形被变更或被撤销外,予以永久保留。

(二)不良信息

1、行政处理类不良信息发布期限原则上不应少于一年,行政处罚类不良信息发布期限原则上应自处罚决定执行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2、市四站一室按职责分工制定各类不良信息的发布期限和整改要求。

3、发布期限届满后,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自动予以记录:发布期限已到,撤销不良记录。

发布期限内申请提前撤销不良信息的,由不良行为的主体提出申请,经原作出决定单位按整改要求核验达到撤销条件的,向工作对应的市四站一室提出撤销核查报告,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可以撤销不良记录,并由原作出决定单位出具撤销不良记录的文书,同时在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予以记录:整改合格,撤销不良记录。如提前撤销不良信息,缩短后的发布期限最短不应少于6个月。

4、不良行为主体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经作出决定单位向市四站一室提出延长不良信息发布期限的报告,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可以延长其不良信息发布期限。不良信息发布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被处罚或处理主体清出建筑市场。

五、工作要求

(一)凡纳入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计分的奖惩信息,均可在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中查询;已在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按程序审核发布的奖惩信息,在纳入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时不再重复申报审核资料。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关于诚信评价项目库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2〕276号)和《关于报送企业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的通知》(渝建〔2012〕482号)要求,将建筑管理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保证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或通报时,应抄送市城乡建委同时上传建筑管理信息发布平台。

(三)市四站一室一中心应定期组织对建筑管理信用信息进行抽查,督促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对应该发布的奖惩信息及时申报。

符合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应予以加、扣分的,市四站一室一中心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抄告表》,由市交易中心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四)全市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建筑管理信用信息电子数据由市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


文章来源: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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